浅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和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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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和防范 特征码 PdrasnXYwSLychlCcDIX 论文提要:本文以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 产物,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为主线,从揭示打击和防范 的概念区别和功能入手,论述单纯的打击只能刹风治标,难以 根治治安问题;严密的防范才能刨根治本,逐步减少治安问题。 但在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和原因仍然存在且可能增加的情况下, 只打不防或只防不打,都无助于治安的稳定和好转。欲求治安 良性循环,社会各部门尤其是 zd 部门,必须坚持贯彻打防并举 的方针。主要分三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是讲述了打击与防范这两者的概念区分。打击和防范 主体、对象、方法上

2、存在着区别。 第二部分是论述了打击与防范两者在治安活动中的作用,可以 用“治标和治本”这几个字来概括。 第三部分是论述了如何正确处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首先必须 注意打击和防范这两者是治理治安问题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第 2 页 互为条件,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其次是在这两者中防范是矛 盾的主要方面。第三是作为 zd 部门必须在实践中注重并发挥防 范的作用。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 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的方针。这个方针是对我国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进一步开展综 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路线保证,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正确的理解是正确

3、执行的前提,但目前人们对打与防的概念、 作用、关系等问题,还有许多模糊认识,影响对该方针的正确 执行。本文就此进行浅要论述。 一、打击和防范的概念 打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和控诉犯罪并 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的专门活动。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某种观点认为:“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 程序,揭露、控诉、改造罪犯的活动。 ”“打击、改造”属于刑 第 3 页 事处罚性质,应列入打防并举中“打”的范围。换言之,打击 包括改造,改造属于刑事处罚范畴。我认为,这很值得商榷。 首先,打击是依据刑事法律,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而改造是 依据监狱法 、行 zd 规,

4、通过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二者在 性质上截然不同。被打击的罪犯,并不一定要投入改造,如被 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等,只有被判处徒 刑,死缓的罪犯才被投入监狱改造;其次,改造不单指对罪犯 的改造,也包括对部分违法人员的改造即劳动教养,二者构成 了改造的完整含义。劳教是一种行政教育措施,与刑事处罚有 原则的区别,不应列入打击的范畴。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 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正因如此,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工作范围,应概括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 改造”六个方面。而打击的重点是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 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 重暴力

5、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 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 等严重经济犯罪等等。 防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防范即治安防范,是指 采取安全保卫、巡逻执勤、值班守护、安装防护装置等办法, 给违法犯罪分子设置时空、心理、行动、对象障碍,限制、排 除他们作案条件,使其无从下手作案或一经作案即被抓获,从 第 4 页 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概括综合治理工作范围时所说的 “防范”之含义。广义的防范即预防,包括防范在内,是指动 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 育等措施,搞好治安防范、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社会管理、 基层组织和制度建

6、设、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有效 地控制和逐步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土壤和条件,从 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的产生,促使社会治安良性循环。 “打防结 合,预防为主”方针中的“防范” ,不是狭义上的防范,而是广 义上的防范即预防,因为“打击和防范并举”是对综合治理打 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种手段所作的分类概 括, “打击”与打击相对应, “防范”则包括其余五种手段。若 将方针中的“防范”狭义地理解为治安防范,则等于把教育、 管理、建设、改造四种手段排除在该方针之外,从而违背该方 针的原意,这是值得注意的。 在理论和实践上, 容易把防范与综合治理混为一谈,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

7、社 会治安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防范工作有动员和依靠全社 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这里讲的防范是指广义上的防范, 即综合治理。 ”这种观点反映在实践上,前段时间某些地方提出 了“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综合治理”的口号。从手段意义上说, 综合治理是由打击和防范二者构成的, “综合治理”是上位概念, 只有“打击”和“防范”是它的下位概念,其中任何一个下位 概念的外延都小于其上位概念,只有“打击”和“防范”的总 第 5 页 和才等于上位概念“综合治理”的外延。如果说防范就等 于综合治理,则无疑是把打击这个手段排除在综合治理的手段 体系之外,综合治理就不成其为综合治理了。因此, “一手抓打 击,一手抓综

8、合治理”的口号,应改为“一手抓打击,一手抓 防范” 。 综上所述,打击和防范至少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打击 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专门机关,而防范的主体 除上述机关外,还包括其他部门、单位直到全体公民;(2)对 象不同。打击的对象只限于已经实施犯罪的案犯,而防范的对 象除此之外,还包括一切尚未犯罪但可能犯罪的社会成员; (3)方法不同。打击是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防范则是通 过治安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措施进行的。 二、打击和防范的作用 打击和防范的作用,可用“治标和治本”来概括。 “标”指违法 犯罪等治安问题这种社会现象, “本”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 产生的原因和

9、条件。 “标”得到治理的标志,是违法犯罪等治安 问题被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暂时不能蔓延、扩散和升级;“本” 得到治理的标志,是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和条件逐 步减少,违法犯罪等治安案件因此不断下降,社会治安呈良性 第 6 页 循环。以此标准来衡量,打击只能治标,防范才能治本。打击 通过运用财产刑、权利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能够暂时 剥夺一部分罪犯的犯罪条件,暂时将一部分罪犯与社会隔离, 并可以从肉体上消灭极少数罪犯,有限地减少犯罪。因此打击 具有暂时遏制犯罪的作用,没有打击这一手,犯罪分子的气焰 必然更加嚣张,犯罪必然无限扩散和升级。但是,犯罪在总体 上并不因打击而不断减少,尽管犯罪在

10、严厉打击的过程中可能 暂时下降;单纯的打击不可能促使治安良性循环。1983 年以来, 我们针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严打” ,震 慑和遏制了犯罪,对维护治安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改革开 放的形势下,我们能够保持今天这样一个比较安定的社会秩序, 没有前一段的“严打” ,是不可能的。然后,我们也必须清醒地 看到,尽管年年“严打” ,犯罪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上升, 治安问题日见增多。 犯罪何以打而不减,从手段上说,关键在于打击无力治本,即 无力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而只要这种原因和条件 的存在和增加,必然导致违法犯罪不断发生和增多。违法犯罪 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诸如

11、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 价值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商品经济负效应、思想政治工作薄 弱、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等,只有通过做好 防范,加强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组织 第 7 页 和制度建设及劳改劳教工作,才能逐步减少和消除。但是,近 年来,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打击和防范两手抓,实行综合治 理,各地却因认识和理解偏差、警力不足、放松群众工作、孤 军作战等原因,顾上了打击而放松了防范,客观上形成了重打 轻防的局面,致使各种消极因素不仅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多, 于是出现了“犯罪越打越多”的怪现象。如果我们不重视预防 违法犯罪工作,却又期待减少违法犯罪,稳定治安,那就如希 望不

12、发生流行疾病却又不重视疾病预防工作一样无济于事。 三、正确处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更好地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方针。 打击和防范是治理治安问题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互为条件, 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打击是防范措施得以落实并 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防范则是打击成果得以巩固和发展 的必要条件,比如,没有改造工作,就不可能防止罪犯的重新 犯罪。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遏止和减少,是打防结合的共生 效应,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只打 不防,犯罪会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会防不胜防。所以,要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近年来,由于客观上的重打轻防,致使 打击成果未能得到巩固和发展,犯罪持

13、续大幅度上升,严峻的 治安形势并未得到根本缓解,这是应当记取的教训。 第 8 页 对立统一的双方是矛盾的双方,有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 面之分,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方面,才能求得矛盾的解决。那么 打击和防范,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实践证明,打击只能刹风 治标,防范才能刨根治本,促使治安良性循环,而治本是我们 的根本目的,故防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坚持打防并举的同 时,必须根据“重在治本”的要求,以防范为主,以打击为辅, 把防范摆在主导位置。 如何保证防范在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办法很多, 但根本的一条是要从工作评价标准上进行引导。工作评价标准, 是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的工作进行肯定和否

14、定的尺度,它 具有极强的导向力。要保证防范在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就必 须首先保证防范在评价标准中居于主导地位,即在衡量 zd 部门 的工作时,要主看其在预防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次看其在 打击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要主看其防止了多少案件的发生, 次看其侦破、办结了多少案件;要主看其教育转化了多少违法 犯罪人员、防止了多少人违法犯罪和重新违法犯罪,次看其打 击处理了多少违法犯罪分子,等等。在衡量其他单位和部门的 工作时,虽不能把治安工作放到压倒经济、业务等其他工作的 位置上,但也应坚持经济、治安一起看的标准,正确、坚决地 行使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以便调动其治安工作积极性, 第 9 页

15、搞好社会防范。 需要强调的是,对“以防为主”要有正确的理解,防止片面性 和极端化,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强调以防为主,绝不意味着降低打击的重要性,也绝不 意味着可以用防范取代打击。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和面临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各种消极因 素和社会矛盾广泛存在且有时可能大量增加,无论怎样加强防 范,犯罪都不会绝迹,有犯罪就必须予以打击。否则,犯罪就 会更加猖獗,社会就不得安宁。在这方面我们既有宝贵的经验。 鉴于近年来“严打”势头有增无减,而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状 况,有些人产生了“打击无用” 、 “打击有害”之类的看法,这 是于实践极为有害的。应当看到这些年犯

16、罪案件仍然居高不下, 并不是“打击”手段无用,更不是打击本身造成的,而在于各 种消极因素大量增加。 其二,以防为主,是从总体上、从治理治安的全过程来说的, 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把打击作为主要任务来抓。矛盾的主 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主 要矛盾方面转化为次要方面,次要矛盾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 同理,在一定条件下,在治理犯罪的某个阶段、某个环节、某 第 10 页 个方面、某个区域,打击可能暂时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例 如,由于某种原因,犯罪急剧增加,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群众 严重缺乏安全感,就不能机械地理解“以防为主” ,而应当因时、 因地、因势制宜地把打击放在优先地

17、位,作为突击任务来抓, 这样才能迅速、及时地压制犯罪,确保社会稳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打防并举是对以防为主的否定。防与打不 是主次关系,不能简单地排座次。 ”这种观点虽新,却令人不能 接受。首先,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承认“打与防有着对立统一的 辩证关系” ,却又否认打与防有主次之分,岂不自相矛盾?“打 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并非对“打防结 合,以防为主”方针的否定,而是对它的发展和完善,这表现 在后一方针只说明了如何运用手段,却未说明如此运用手段所 追求的目的;而前一方针不仅说明了如何运用手段,还进一步 说明了如此运用手段所追求的目的,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由于防范为治本

18、之策,标本兼治的同时要“重在治本” ,因而也 就表明了“以防为主”这个命题。其次,也是更重要的, “打防 结合,以防为主”历来是我国治安工作的根本方针,遵循这个 方针,我们成功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实践中有人认为,现在党和国家已作出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 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社会部门和单位参与治安,主要是 第 11 页 搞防范,不是搞打击,因此,zd 部门只要把打击搞好就行了, 防范工作则由社会去做。理论上也有人主张:“对 zd 部门来说, 实则以打为主”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社会部门和单位参与治安,其主要任务当然不是打击而是防范, 但其承担的防范工作面是很窄的,仅限于两方面:一

19、是在本职 工作中贯彻治安意识,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 成消极影响,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二是“管好自己的 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 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除 此之外大量的防范工作必须由 zd 部门去做,诸如治安管理、人 口管理、法制宣传、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等。此外,即使 是由社会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范工作,也必须由 zd 部门去协助、 指导直至组织。因此,尽管全社会都在做防范工作,zd 部门在 这方面也并非无事可做,相反,要求更高了,任务更重了。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整个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 适用于所

20、有参加这项系统工程的部门和单位。从实践来看,zd 部门强调打击的同时,必须加强防范,不加强防范,打击就会 苍白无力,起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以打击与破案的关系为例, 打击有力与否,首先取决于破案率的高低。破案率高,社会隐 患就小,也表明作案后逃避打击的概率小,那些欲犯未犯的不 第 12 页 稳定分子的侥幸心理就会因此减弱,不敢贸然作案,从而能够 有效的遏制犯罪,打击就显得有力。反之,破案率低,社会隐 患就大,不稳定分子的侥幸心理就增强,就敢于顶风作案,打 击无力,起不到警戒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破案相当一部 分不是通过专业刑侦工作进行的,而是通过开展基层基础工作 进行的。 单纯的打击只能刹风治标,难以根治治安问题。只有打防结合, 两者相辅相成,并以防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才能达到治安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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