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工程建设监理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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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建设监理范本1 特征码 MedBcEuAzMmrTtpGFIvk (以下简称“业主” )与(以下简称监 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 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 2 页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 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

2、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 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 含义。 ()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

3、一方, 第 3 页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 业务的组织。 ()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当事人。 ()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 额外工作。 ()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 第 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4、主要成员名 单、监理规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 技能,为业主提供 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 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 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 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 第 4 页 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 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 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 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

5、部关系的协调,为 监理工作提供外部 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 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 机构主要成员的职 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 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 5 页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

6、生 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 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 施,对监理单位自 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 和服务人员,则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 理权利: ()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 否定权;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7、按照 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 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 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 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 第 6 页 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工程造价、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 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向业主报告; ()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 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 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 使

8、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 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 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 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 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业 主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 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 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 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

9、量、 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 监 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 第 7 页 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 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 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 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 份判 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仲裁机关进 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 与

10、其订立合同的签 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设计使 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 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 及监理业务范围内 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 过程中,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 定的义务。如 第 8 页 果因 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 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 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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