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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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特征码 ieaEsluxiOjTMfmvhcWp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 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 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 责任: 第 2 页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 陷、崖崩; (二)因飞机

2、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 3 个月以上),在 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 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 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 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 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 3 页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

3、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 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 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第 4 页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4、 第九条 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 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 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 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 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 15 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 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 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 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 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

5、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 第 5 页 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 15 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 15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 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 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 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 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

6、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 第 6 页 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 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 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 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 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7、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 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第 7 页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 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 应在 10 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 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 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 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 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

8、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 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 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 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 第 8 页 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 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

9、,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 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 2 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 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 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 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 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第 9 页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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