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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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方案 特征码 izwtgLsCJSWMyzAIjygm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 、 中 国 遏 制 与 防 治 艾 滋 病 行 动 计 划*年) 颁布 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健康教育,规 范采供血行为,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 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防 治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采供 血环节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途径尚未完全阻断,在采供血 液和原料血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一些地方仍然存 在 “血头” 、 “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甚至以暴力

2、和威 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 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 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第 2 页 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 法采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 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 (浆) 机构管理和提高采供血各个环 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 动,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 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

3、制艾滋病和 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 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 织他人卖血 (浆) 、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 (浆)的 “血头” 、 “血霸” 。 (二)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 第 3 页 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 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加大对采供血 (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 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

4、和 “血头” 、 “血霸”的 工具。 (五)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 (浆) 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日 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 检查,查处单采血浆站违法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和超量频繁 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 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 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未经批准自采、自供、 第 4 页 自购血液的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手工采浆 机构,要吊销其 单采血浆许可证 ,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

5、机关。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临床用血 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依纪依法处 理有关责任人员。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 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联合查处非法回收、不按规定采购、 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 采输血、输液器材按规定处理、销毁等情况,对违法违规人员 和单位予以严厉惩处。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 购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 企业,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

6、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 料 血 浆 的 犯 罪 行 为 和 组 织 他 人 卖 血(浆) 、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迫使他人卖血(浆)的 “血头” 、 “血霸” ;严厉打击生产、销 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 第 5 页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 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 为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7、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 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 责任。 (五)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 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地卫 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本辖区内的单采血浆站原料 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血液制品生产 企业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和数量。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 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 四、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 6 页 第一阶段 (*

8、年月至月) 为自查阶段。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并 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月日之前报送卫生部和其他有 关部门。 第二阶段 (*年月至月) 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 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食品药 品监管局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 抽查。 第三阶段 (* 年 月) 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 束后,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卫生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 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将各地整治情 况、抽查情况和联合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并通报

9、全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的高度搞好专项整治工作,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 第 7 页 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实抓细。 (二)联合行动,分工配合。坚持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 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 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 报本部门专项整治进展

10、情况,并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促检查,严肃执法。各级卫生、公安、食品 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 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 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 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中国预防与控 第 8 页 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年) 和 中国遏制与 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年) ,以及其他规范采 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 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 (五)加强全社会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为加强社会 监督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统一设立专门的举报 电话,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采供血 行为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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