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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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kvVoqUCNTJQYnLpFHYX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范围内民办托儿所的管理,规范其办所 行为,维护举办者、婴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幼儿园管 理条例 、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政发20XX1 号) ,结合 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 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 举办的 03 岁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托儿所应坚

2、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 审计,保证保教质量。 第二章 设立和审批 第四条 托儿所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 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方便家长送子女就近入托。 第 2 页 第五条 举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托儿 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托 儿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托儿所要有不少于 5 万元的开办资金。联合举办的, 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托儿所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交托儿所管理和使 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第七条 设置基本要求: (一)不得在污染

3、区、危险区等不安全的区域内设置托儿 所,严禁将托儿所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有与办托儿所规模相适应,稳定、集中、独立的场 地及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并须提供城建、消 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 。租赁所舍的,租期 不少于 3 年。 (三)每班有活动室、盥洗室、卧室(可与活动室兼用) 。 托儿所内有幼儿专用厨房和卫生设施,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 施,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举办在民宅的托儿所,幼儿学习和生 活场所、饮食卫生设施应与其他人员严格分离。活动室内应光 线充足、干燥、空气流通;室内面积人均不得少于 2 平方米, 与卧室兼用的,不得少于 3 平方米,活动室不少

4、于 30 平方米; 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有 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户外活动场 第 3 页 地人均不少于 2 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 1 平方米以上。 (四)有与办托儿所规模和幼儿生活、活动相适应的钢琴 (风琴) 、录音机、教学挂图、幼儿图书等教育工具和便于幼儿 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配备够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 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材料。所内户 外中、大型玩具不少于 2 件,能基本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有 紫外线灯、消毒柜等卫生保健设施,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 净化、儿童化、教育化。有条件的要开辟沙(水)池。 第八条

5、托儿所所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 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 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所)长上岗资格证书,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在 50 周岁以下。 托儿所所长由举办者提名,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聘用。 第九条 托儿所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 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托儿所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 的比例控制在 1:10 以内,有相对稳定的专职保教人员队伍, 其中专职教师每班至少 1 人、保育员每班至少 1 人,有专(兼) 职保健员。专职教师应具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幼儿教师 资格证

6、书。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 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 历,并接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保教人员须持 第 4 页 有健康证,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 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举办在民宅中的,其住宅内人员均应 接受健康检查,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条 托儿所每班幼儿数为:托小班(1 至 1 周岁半)15 人,托中班(1 周岁至 2 周岁)18 人,托大班(2 至 3 周岁) 20 人,混合班 18 人。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先取得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

7、二章要求,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日期内给予答复。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托儿所名称、举办者、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 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托儿所,要 提交法人资格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托儿所要提交本人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 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 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 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

8、资产、资金数额需有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 5 页 其中办学开办资金和校舍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标准。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 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托儿所的管理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 理的原则,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托儿所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托儿所的布点、规划、核审及安全等工作,托儿所业务 上接受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托儿所颁发卫 生许可证,对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对 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幼儿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规范托儿所名称:托儿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托 儿

9、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托儿所须冠名“XX(乡镇)XX 托儿所” 。 第十四条 托儿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托儿所的保 教工作应当贯彻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 动,应当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切 实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严禁“小教化”和“放羊式” 、 “圈养式”教学,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婴 幼儿。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托儿所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 第 6 页 有婴幼儿参加的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 (一)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

10、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 合理制定营养食谱,食堂的饭菜应每天取样留置 24 小时。严格 执行消毒、清洁卫生制度,做到一人两巾、一杯,且每天消毒。 (二)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托儿所内设置威胁幼儿 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使用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安全的规定。严禁私自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接送幼儿。 (三)托儿所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不得超 年龄招生。每学期在册幼儿名单须报中心幼儿园备案。 第十七条 托儿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 托儿所应对聘用的所长、教

11、师、保育员等工作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 提供条件对托儿所的所长、教师、保育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 对托儿所的保教业务进行指导。鼓励托儿所参加各类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托儿所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 名称、性质、所址、负责人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经审 批注册的托儿所不得随意变更承办人名称和所址。如确需变更, 第 7 页 必须由举办者在 3 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托儿所实行督 导,组织或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所水平和保教质量,并将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布。 托儿所收取保

12、育费,可按教养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 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 费用可按月收取,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 票据或不开票据。幼儿因特殊原因(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 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托的,其费用不超过 15 日的按半月结算, 予以清退。 托儿所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 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托儿所每月应 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托儿所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的捐赠,其所得捐赠属托儿所公共财产,应单独立帐,用于改 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 愿使用捐赠款。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 10 万元托幼奖励基金,对办 所条件和行为规范、办所质量高的托儿所,给予经费奖励。具 体奖励标准另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 8 页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达到本暂行办法条 件的可正式申办托儿所;对未达到本暂行办法条件的托儿所要 积极进行整改,到 20XX 年 12 月底仍未达到本办法条件的,予 以停止办所。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教育 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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