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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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特征码 qmWDtFXsceUkgGPOxvov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展,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上级及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 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 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

2、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要公益性及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 管理。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 第 2 页 督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 设计、工程概算的审查工作;协调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平衡政府 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监督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 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 和建设资金运用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

3、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 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将其工作作为 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重点建设责任单位签订年度重点建设目 标责任书,其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满意单位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五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于每年年 底前向县发

4、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的 书面申请;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 第 3 页 后,提出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县重点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重点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符合县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开发区)未予申报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 初选名单,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凡已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即为本县重点建设 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为湖州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 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

5、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和改 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必须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对已列为重点前期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 具体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按时顺 利推进。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 护规划及相关标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 4 页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

6、、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 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 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 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 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 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 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 程咨询、项目管

7、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建 设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 拆迁工作必须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金融部 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 第 5 页 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

8、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 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 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由县重 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 定。县重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审查编报用款计划,负 有筹集建设资金的责任单位,应按照下达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 保资金到位。 第十六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

9、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金融等 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 第 6 页 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 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并申请

10、进行竣 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 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档案、 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 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 1 个月,向验收组 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需递交 的主要申请资料:(1)竣工报告、(2)设计报告、(3)施工报告、 (4)监理报告、(5)质检报告、(6)需初步验收的,提出初步验收 报告、(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二)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

11、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 第 7 页 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 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 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统计、银行 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各投资方。生产(使用)接收、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 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 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 程监理等进行稽查监督。

12、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查中发现 的违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 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查监督 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 账册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查事项作出陈述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 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 8 页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查监督工作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 或阻碍稽查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稽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 政廉洁

13、,依法执行。 稽查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 作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和个人,根据年终考核情 况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按实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点建设项 目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该项目暂 停实施; (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

14、金或者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 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三)项目未在省、湖州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 进行招标投标的; (四)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 9 页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经考核,其建设规模、投资强 度、容积率、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等建设内容,达不到立项时 要求的;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财政贡献率达不到预期目标 的,取消或部分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

15、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 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 摊派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 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 10 页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 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zd 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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