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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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特征码 FWBeqvjQKDVeKTDVimO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 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 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 校安全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 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 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 性的认识,居安思

2、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 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 第 2 页 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 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 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 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 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不得在

3、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 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 总会等)当“三陪” (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 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 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 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 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 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 3 页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 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

4、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 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 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 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专兼职学生政治 辅导员、学生导师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学生工作规 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爱国爱 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导师和政 治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 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

5、动关 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 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 4 页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学生导师和政治辅 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对学生进行纪律 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沟通学生反映情况 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 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 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 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 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 情况,确保学校

6、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 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 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 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 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 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 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 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动,由系主任 第 5 页 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政治辅导员或教师带队;整系外出活动, 按外出性质由主管处室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系领导带队

7、,并有 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 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 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 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性质按程序审批后分别 报主管处室备案。跨系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 牵头组织,报主管院长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主办单 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 落实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 学院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 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8、 1学院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 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2学院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 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 6 页 3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 卫生标准的; 4学院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 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学校

9、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院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 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 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 第 7 页 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院发现后已及时 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院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 生的; 4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 因造成

10、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学院无过错,不应当由学院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 8 页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 “谁主办谁负责” 、 “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院 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院长是学院安全的责任人,主管院 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管 理部门,学生处处长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系主 任是本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政治辅导员和学生导师 是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 工作中,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生处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

11、育、指导、检查、督促, 学生处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 管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 对学院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 学生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学生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和学 生工作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 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 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 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 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 在学生安全稳定工

12、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 第 9 页 将根据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 严肃处 理。对擅自离校 15 天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 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 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 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 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 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 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

13、生 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 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 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 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系和学生处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 网络。加强宿管会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 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 第 10 页 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 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 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学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具

14、有突发性的正在造成或者 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1. 突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 发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2. 突发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 生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 中毒、体育运动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防范 第 11 页 1. 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意 识。政治辅导员、导师及系领导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

15、防和处理。 2. 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导师 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 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 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级、 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 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 凡我院师生在日常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前制 止,消除隐患钝化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发生。按照学院的要求, 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 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 流程执行: (1)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

16、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 12 页 (2)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 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会救援电话 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 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 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 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当地社会 救援机构施救。 (4)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系政治辅导员、学 生导师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 13 页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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