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承揽合同范本-防水材料采购招标文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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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承揽合同范本:防水材料采购招标文件1 特征码 geepBepzXyfkRFFiMMkA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条、工程说明 1.1 招标单位: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工程名称:*一期工程 1.3 开发单位: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 设计单位: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5 监理单位:北京*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第一标段) 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 1.6 总承包单位:北京*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 中关村建设集团 (第二标段) 1.7 建筑面积:22 万平方米 1.8 结构形式:框、剪 1.9 招标材料:SBS 防水材料 第二条、 招标内容

2、投标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下列文件,并在所有文件上加 盖法人公章。 2.1 开标一览表 第 2 页 2.2 投标分项报价单 2.3 货物清单:注明货物主要部件品牌、产地、型号 2.4 承诺书:包含产品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承诺、能否 提供履约保函的承诺书 2.5 经销商经销证明、代理商代理授权证明 2.6 投标单位资审表 2.7 招标货物各型号检测报告(具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的 检测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2.8 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功能要求偏离表 2.9 近二年工程业绩表:投标品牌产品业绩、投标单位代 理投标品牌产品业绩 2.10 投标单位资信 公司简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企

3、业资质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质量担保书复印件 ISO9002 体系认证及环保认证复印件 生产设备状况:注明设备产地、数量、已使用年限等 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授权代表的身份 证复印件 第 3 页 资信等级证书 第三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 投标单位应该对本工程及招标文件进行充分细致的理解。 对招标文件中所述内容有不清之处或者认为应提供条件而招标 文件中未反映到的货物有关技术性能,应在投标书中提出建议, 供招标单位改进或研究参考。若发现问题,请在接到招标文件 后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咨询。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 的任何时候有权对招标文件补充和修改,并

4、以书面方式通知投 标单位,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投标总则 4.1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具备企业信誉好、资金充足、合同 履约率高等基本特点。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应为同类产品的先 进产品,交付的货物必须注明生产厂地、出厂时间、技术参数、 设备标准等级等。 4.2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指定的设计院无偿提供设计所需 要的一切资料。 4.3 投标单位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付款方式:由招标单位根据不同项目拟订适用的付款方 式。 材料供货及进场日期: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保修期:自北京*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竣工之日起计 5 年。 第 4 页 运输方式:由投标单位负责,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

5、 到交付地点后负责卸货。 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合同签约方式: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 包单位中的其中一家或两家分别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 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4.4 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均应保证其准确、完整、 负责、严密性。所有不完整的或文件不全的投标书将被作为废 标。 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送至招标单位,过期视 作放弃投标。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正式签署,任何更改应 由其签署。全部投标文件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注 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 准。 全部招标

6、文件必须以密封信封形式包装,并在封口处加 盖公司公章。信封的封面上写明: 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单位地址: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货物名称: 第 5 页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地址: : 4.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允许投标单位 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一般性的说明或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与 答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 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实质性的内容。 4.6 投标文件法定文字为中文;投标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度量衡单位使用公制单位。 4 .7 投标人必须知道,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 将不被考虑; 4.7.1 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7、未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4.7.2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格 式填写; 4.7.3 投标书逾期送达; 4.7.4 在未经授权之前,擅自涂改招标文件原文; 第 6 页 4.7.5 未按本须知提供所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4.7.6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 4.7.7 未按规定持原件或证件不全的。 4 .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8.1 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 120 天; 4.8.2 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 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 此类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

8、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延期 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如有) 。同意延期的投标 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 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 4 .9 投标文件的变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合同 条款的任何变动及条款偏离都不能被招标人接受。 4 .10 开标 4.10.1 本招标项目将于 2003 年 月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以 下地点开标: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4.10.2 在有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场 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 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的法定 代

9、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 第 7 页 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签名报到已证明其出席。每位投标人 参加开标的人员最多不超过 2 名。 4.10.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的有关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 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 便确定它们的密封、标志、备制是否符合本须知的规定以及投 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 顺序编制。 4.10.4 招标人将准备开标记录。 第五条、 评标 招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格验证、产品质量、报价、 售后服务内容、供货周期、 付款方式等内容,选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 中标 招标单位根据最后的评

10、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 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须作任何解释,投 标书不再退还。 第七条、 签订合同 7.1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7.2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 的中标资格。 7.3 中标单位的货物签约单价不得高于投标单价。 第 8 页 7.4 合同签约方式:建设单位拥有全权决定以下任一签约 方式并无须对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 7.4.1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中的 其中一家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 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7.4.2 由*一期工程第一

11、、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分别 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 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第二部分 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由工程部编写)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材料及设备采购买卖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北京*一期工程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标 的 物: 签约时间: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 9 页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P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 商,在平等

12、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价格 1.1 材料或设备明细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1.2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小写) 1 .3 本合同所确定的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第 7.1 条规定 应扣减的费用除外) ,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的任何涨落 或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1 .4 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的物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地点的价格,即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车费、 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卸货费(货物运抵工地现 场的卸货费由买方承担) 、增值税、关税、进出口以及清关、商

13、 检及政府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全 部费用。 第二条 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 2.1 技术要求: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技术参数 原产地 制造、验收标 第 10 页 准 2.2 技术资料: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将 SBS 防水 材料 的技术资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 套。 2 .3 上表中未提及的货物的其他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 门最新颁发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第三条 专利权 3 .1 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 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 由

14、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 .2 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消的影响。 第四条 包装要求 4 .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 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 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 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 的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4 .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 一套在包装箱里,另一套放至包装箱外。 第五条 转让 第 11 页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 人。 第六条 样本 6 .1 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前

15、,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同样本 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获得各方接受以后,则 样本将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6 .2 买方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 合同履约之任何责任。 第七条 代替品 7 .1 若生产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 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卖方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 的建议给买方考虑,买方有绝对权利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 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后的建议方案如果使费用 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批准后的建议方案降低 了造价,则买方有权将因此而减少的费用从合同总金额中予以 扣除。 7 .2 买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卖

16、方按合同文件 所承担的责任。但批准应已书面形式发出,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八条 品质保证 8 .1 卖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物料时,不论该类型是在 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卖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 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第 12 页 8 .2 卖方应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 制成、全新、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 规格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 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输方式的选择必须满 足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货物运输的规范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 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所有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 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

17、合同单价或总价内。 第十条 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10.1 交付方式:由卖方将货物直接送抵买方指定地点,负 责卸货并码放整齐,货物交与买方指定人。收货后买方和卖方 指定人分别在收货单上签字,卖方凭收货单与买方结算。 10.2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10.3 交付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 北京*一期工程工 地现场。 10 .4 买方可根据合同的执行进度提前或拖后交付日期, 但本合同单价维持不变,卖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P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1.1 货物运至工地现场,买卖双方在检验所到货物与合同 相符,且无损坏并为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及基础底板防水工程施工安装完

18、毕及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 买方支付卖方暂定合同总金额的 40 %,计人民币(大写): 第 13 页 ,RMB: . 11.2 全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及安装或施工完毕及验收合格 且买卖双方完成结算后在第 11.6 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向 卖方支付结算总金额扣除第 11.1 及 11.3 条付款的剩余合同款, 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3 结算合同总货款的 3 %,计人民币(大写): ,RMB: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若无卖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保修期满后 15 日内无息返还。 11.4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 10 日内向买方提供银行开具 的履约保函 ,样式见附录。 本招标项

19、目不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 11. 6 卖方应当了解,买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施工 合同规定工程款付款期限从审批到实际支付的周期约为 2 个月。 因此本采购合同约定第 11.2 条的付款期限会受到总承包工程有 关工程款支付的上述期限的限制。即第 11.2 条的最迟付款日期 从应付日期起计不超过 2 个月。卖方不会因此提出的任何有关 银行利息或其他相关内容的经济索赔。 第十二条 人力及技术支持 12 .1 在安装或施工期间,卖方须安排能够胜任的及有足 够经验的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指导, 并有责任对施工中出现的不正确使用或操作给予及时纠正,同 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工程监理

20、和业主。 第 14 页 12 .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不遵守法纪或工地规章或不 称职的人员。 12 .3 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买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 第十三条 保险及担保 13 .1 卖方须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合同 执行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有费用、责任、损失、索赔 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买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有关伤 亡及损坏是买方或其应负责的人引致的情况除外。 13 .2 卖方须负责购买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 至运抵工地和仓储的一切意外。 13 .3 卖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 第十四条 财产的担保 卖方须按照总包或施工单位的安排将货物卸至工地指定地

21、 面,进入工地现场后应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 邻近财产和现存管线,并承担修复因卖方责任造成损毁所需之 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物料的看管 在买方验收合格之前,卖方须保管好已运抵工地的货物、 物料,使其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 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货物结算 第 15 页 16 .1 本合同所列出的供货数量均为暂定数量; 16 .2 材料或设备的结算数量将由买卖双方根据材料检测 合格报告及施工验收合格报告等相关文件另行结算。 16 .3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将不会被列入结算数量中。 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 17.1 质量保证: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

22、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在质量保 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 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 坏免费更换或修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卖 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 的材料(交通费、食宿费由卖方自理) 。并安排每年不少于 3 次 的例行检查保养。对造成的一切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7.2 质量保证期:自北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 5 年。 17.3 售后服务保证书。如有必要,双方在最终验收的同时 签订售后保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货物所有和风险权转移

23、 18.1 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 起转归买方所有。 18.2 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货物 并验收合格起转移于买方。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卖方负责货 第 16 页 物安装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保管和保管费用。 18.3 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货物自最终验收之 日起至质量保证期前的正常维护保养。买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工 作。 第十九条 验收 19.1 检验:卖方应具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发货 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 进行检验,出具货物的质量合格证书。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 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

24、 提供方便。 19.2 验收: 19.2.1 货到现场后,依据买方制定的验收时间,卖方和买 方相关人员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如发生与合同规定不符,卖 方应于 5 日内无条件更换、补齐货物,由此延误的工期买方有 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9.2.2 卖方在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 日内向 买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检证明(进口货物) 。 第 17 页 19.2.3 最终的验收以货物施工、检验完毕,并得到权威机 构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为准。 第二十条 索赔 20 .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负有责任,若买方已于规定 的检验、安装、测试和验收试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 卖

25、方应按买方选择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0.1.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 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 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 必要费用。 20.1.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 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0.1.3 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受损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 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 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 期。 20 .2 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已就本招标

26、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 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本招标项目仅为上述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包 范围内的一部分,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任何买方自己按照总承包 合同需向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等方面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涉及到的范围 第 18 页 内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采购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 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 用的开支。 20 .3 卖方应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承担由卖方或供应商、 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 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 诉讼。 20 .4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27、 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 买方有权扣留全部未付款项,并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 .1 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 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 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 可抗力事故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 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其含义以国家相关 部分的解释为准(本条 21.4 款所述除外) 。 21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 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 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

28、对方审阅确认。 21.3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然负有一切可能从速交货的责 任。若事故持续 10 周以上,买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第 19 页 21.4 为避免混淆特此澄清,本合同规定一切因非典型肺炎 等特殊传染病造成的突发性社会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卖方不 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与义 务。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 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 货款总额每天 5 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货款的 5%.卖方 迟交货物不能超出 7 天,若超过 7 天,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

29、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 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 买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 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有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 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 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至 全部义务结束时为止。 第 20 页 24.2 如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应在交货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外一方

30、,经双方认可后,做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中相 应条款同时废止。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5.1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缺损或未能及时供货,买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5.2 买卖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他 26.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五份, 买卖双方及建设单位与两个标段的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条款附件 投标分项报价表的说明 1、 此表由投标单位提供。

31、2、 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必须详细列明投标货 第 21 页 物中包括的全部价格内容。包括单价、总价、优惠价,运输/保 险/卸货、关税/增值税,进出口报关以及清关、商检、安装的 全部费用。货物以到工地并卸至指定地面的人民币报价为准。 但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后的场内卸货费由买方承担。 4、 投标单位若投标货物是由几种产品组成的配套产品, 必须在投标分项报价中详细列 明每一项配套产品的分项价格。 5、 标的货物涉及招标方需要了解的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涉 及的生产制造分项报价,投标方必须在分项报价中详细列出。 6、 提供货物的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 技术参数、安装结点详细图纸、操作要领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7、 分项报价表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制表人、审核人、 日期等必须的因素。 8、 投标人必须保证分项报价表中投标货物的单价在整个 供货周期中保持不变。 9、 投标人必须保证此投标单价为针对此招标最优惠价格。 第四部分 投标书 北京*一期工程投标申请书 投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注:投标人必须在此填写政府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编号和 第 22 页 签发日期; 编 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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