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保险协议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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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 页 交通意外保险协议格式 范本 第 2 页 共 20 页 甲方:_ 乙方: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 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 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 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 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 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 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第 3 页 共 20 页 1

2、.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 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元/份。 3.保险期间:1 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 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分,乙 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 1 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 20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 件 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 2)和团体投保 单,同时缴纳保费。 第 4 页 共 20 页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

3、卡, 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 费的次月 1 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 5 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 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 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 (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 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 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

4、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5 页 共 20 页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 乙方代表(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一: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保险卡号 01 02 03 04 第 6 页 共 20 页 注意: 1. 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致, 如有差错,_将不负责理赔。 2. 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附件二:保险确认单 尊敬的客户: 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酒店预订网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特别

5、为您准备了为期_年的免费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提供无忧 的保障计划。_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出差人士而量身定做 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由_承保。 请您详细填写以下表格,并于两周内寄回我公司,我们将把_ 卡发送给您。 祝您平安,健康,快乐! 第 7 页 共 20 页 _有限公司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 卡 号 通信地址 保险金额 A:汽车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B:火车,轮船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C: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包括国际、国内航班)- 保额:_万 保险期间 _年 身故受益人 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与被保险人关系 被保险人签字 邮寄地址: 第 8 页 共 20 页 联系电话:

6、注:对上述保险责任的承担以_保险公司_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为准。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1 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3 类风险承 担保险责任: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 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

7、业运 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 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第 9 页 共 20 页 或残疾;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 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 3 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 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次意

8、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 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 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 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 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 金。 第 10 页 共 20 页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 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 限

9、,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 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 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第 11 页 共 20 页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 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10、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 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 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 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 12 页 共 20 页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 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保险 人签发保险

11、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 3 类风险累计保险 金额为人民币 80000 元,其中:A 类风险:人民币 10000 元;B 类风险:人民币 20000 元;C 类风险:人民币 50000 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 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 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 13 页 共 20 页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 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

12、情况提 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 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 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3、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 14 页 共 20 页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 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 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

14、,保险人按保 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 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 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 15 页 共 20 页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

15、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 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 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第 16 页 共 20 页 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16、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 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 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 第 17 页 共 20 页 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

17、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

18、 面协议。 第 18 页 共 20 页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 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 19 页 共 20 页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

19、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_保险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 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 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及放射性药品。 第 20 页 共 20 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 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 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 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12,其 中 n 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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