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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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数字化评估筛选、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动态管理、服务引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入库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的日常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每年提交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抽查,对发现的

3、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其编号;(四)依托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开展动态管理;(五)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本辖区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报告;(二)负责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抽查工作,严把入库企业的质量关,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落实市科技局提出的整改建议;(三)负责开展科技型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对已入库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和服务,调研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4、情况和政策需求;(四)区县科技部门及所在地政府应对入库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第八条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四)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5、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十条入库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应2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列入新重庆人才F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会计口径)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N10%。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直接确认入库:(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二)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11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四)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五)主持或参与

6、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六)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七)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入库有关指标的说明:(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二)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三)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

7、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等规定进行归集。(四)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

8、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果国家文件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第十二条科技型企业入库程序包括:(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二)申请入库。根据企业数据信息采集方式,可采取自主申请或筛选确认的方式:1 .自主申请:企业自行登录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填报相关申请数据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2 .筛选确认: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向筛选出的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发送通知,企业收到确认入库通知后,登录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确认、完善企业数据信息并上传相关佐

9、证材料,同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三)审核报备。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的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对拟入库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数字化平台报市科技局备案。(四)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报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并赋予科技型企业编号;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反馈区县科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入库科技型企业发生更名、注册地变更或与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通过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填报或确认变化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

10、假证明材料。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资格:(一)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的;(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建立信息核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通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科技型企业入库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入库工作。(一

11、建立信息核查机制。定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二)建立重点检查机制。市科技局通过数字化平台提取工商年检异常、受到行政处罚、参保人数Wl人等情况的企业名单,作为重点核查名单,按照属地分解至各区县科技部门。(三)建立现场抽查机制。各区县科技部门对重点核查名单中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对现场抽查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及时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四)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区县科技部门通报科技型企业入库情况。(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合理分配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参与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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