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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陈银美(系徐启风妻子) 徐同华(系徐启风长子) 徐亚娟(系徐启风长女) 乙方:赵同青(系苏JU3417货车驾驶员)一: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3月19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2016年3月19日20时20分,赵同青驾驶JU3417货车与徐启风在 发生交通事故,徐启风送大丰区人民医院今抢救无效死亡。三:协议条款: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的见证下,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1: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项目费用共计伍仟元整。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它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乙方已支付叁万一千元丧葬费用。保险公司赔款扣除贰万陆仟元给甲方。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留存一份,调解单位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