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特种车辆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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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1 特征码 HuXxoxFzpSrgQtRJTlzL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 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 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 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车 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 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

2、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 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 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 2 页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 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 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

3、、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 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 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 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 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 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 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第 3 页 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 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 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 损失; (八)保险

5、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 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第 4 页 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 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 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 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

6、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 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 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 车; 第 5 页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

7、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 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 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 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 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 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

8、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 第 6 页 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 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 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 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 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 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 额。新增设

9、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 元和 1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 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 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 第 7 页 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 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

10、 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 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 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 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 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

11、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 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 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第 8 页 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 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

12、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 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 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 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 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 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 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 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

13、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 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 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 赔偿。 第 9 页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 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 险

14、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 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 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 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 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 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 车辆的实际价值。 第 10 页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 、 (二) ,在保险特种车 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

15、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 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 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 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 率免

16、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 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 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 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 1、2、3 列明的保险 第 11 页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 三方时,免赔率为 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5;因违反安全装 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

17、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 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 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 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 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 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

18、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 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 12 页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 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 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 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 比例为 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 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 高不超过 30。 (二)上一保险年

19、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 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 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 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 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 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 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 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 第 13 页 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 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20、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 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 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 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 14 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 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 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 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 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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