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

上传人:极速器 文档编号:75575 上传时间:2025-07-10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2.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2篇二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4篇三、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篇四、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实施办法8篇五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5篇六大学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宿舍先进班级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20篇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26篇九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33篇十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36篇一、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临时性

2、住房问题,实现我校专家公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寓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性质及管理原则第二条专家公寓是指市委、市支持我校发展,向我校人才提供的20套政策性过渡住房,坐落于市小区A区(3套)、B区(15套)、H区(2套)。第三条学校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周转使用、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专家公寓的统筹管理、入住审批以及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第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专家公寓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物业费、供暖费的核算、缴纳;与入住人员签订使用合同,

3、办理入住和退住手续。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公寓物业费、供暖费、维修费的报销工作。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专家公寓入住对象为我校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学校柔性引进人才;二是学校引进的博士学历人才;三是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入住专家公寓的其他人员。第九条申请程序为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大学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党委组织部根据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并结合房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申请人与

4、后勤管理处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第五章费用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学校按照关心人才、惠及人才的原则,实行专家公寓免租金入住制。使用人须按照合同到社会相关服务机构自行缴纳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第十一条专家公寓分配后,申请人须凭大学专家公寓入住审批表向财务处缴纳履约保证金K)(X)元/套,退住时视履约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返回。在5日内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专家公寓实行合同制管理,入住合同一年一签,使用人连续使用专家公寓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使用人因特殊情况继续申请使用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使用人重新履行入住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合同应当明确公寓的位置、面积、结构以及附属

5、设施设备状况;使用费用明细、标准和支付方式;入住期限;房屋维修责任;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使用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和长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改装、装潢室内及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或违法活动。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同时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处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第六条停租管理第十四条在使用专家公寓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公寓:使

6、用人在市区已有住房;调离本校或辞退、离职的;合同期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合同约定事项使用的;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自2008年试行以来,对我校研究生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所有具有国籍的在校研究生。第二条助教

7、助管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由导师从科研费中列支。第三条助教和助管岗位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教、助管岗位不可兼任。第四条管理机构1、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协调各学院及各有关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3、研究生院负责协调、检查全校助研工作的实施情况。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工作内容1、助教:研究生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外业实习等,

8、并与教务管理人员做到有效沟通。2、助研: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3、助管: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六条岗位设置1、助教岗位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学校教学行政管理、党务及后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2、助教和助管岗位总量与分配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决定。第七条岗位津贴标准1、助教和助管岗位:每人每月600元。2、助研岗位: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

9、每人每年4000元;学术型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予以调整,具体调整要求见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管理要求1、研究生“三助”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条件要求等。2、助教和助管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助教工作时间由主讲老师具体安排,助管工作时间每周为3-4个半天。3、研究生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工作。4、凡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或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第九条考核1、助

10、教岗位: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考核。2、助管岗位:学年末由用人单位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考核。3、助研岗位:由导师负责考核。第四章附则第十条“三助”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发放。第十一条“三助”工作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助教、助管和助研相关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篇三、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药品使用的管理,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大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二、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的剧毒和

11、易制毒化学试剂,主要包括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的第六类有毒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和第八类腐蚀品。目前常用的剧毒试剂主要是汞、神的化合物等;易制毒试剂主要是乙酸BT等。三、领用国家规定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必须持有大学教学科研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试剂申请表(见附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领用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使用监督者必须是教师(或学生指导教师)。四、申请表在填写时,必须清楚地写明实验名称、所用试剂名称、用于何种反应、起止时间、每天实际用量、使用者、使用监督者(签字)、所在学院意见并签字盖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并签字盖章、保卫处意见并签字盖章。五、

12、申请表一式3份,一份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使用单位。六、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监督者必须对使用者投料过程全程监督。由于各种原因领取后当天不能使用或有剩余量时,使用监督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或丢失;若发生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结束后,剩余的试剂密封后要及时交回。七、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认真地做好使用记录,使用者和监督者必须在使用记录上签字。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采购、使用和储存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如有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影响及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九、使用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所产生的废

13、液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倒入下水道,不得将相互反应的废液进行混合,要采取分别收集的办法,并标注产生废液的化学试剂名称,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和要求统一处理。十、目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保管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的领取时间为每周一下午2:005:00十一、以上具体事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

14、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不宜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尽早分流,进行妥善处理。第二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六月底完成。第三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党总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方

15、案并组织中期考核工作。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第六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考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主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培养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落实。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

16、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O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没有悔改表现者,按不合格处理。第八条学习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博士生学位课程75分为合格,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学习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优秀。1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全

17、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2 .公共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该年级前1/3;3 .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1/3(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合格。1 .按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分不超过5学分);2 .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不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或累计有两门课程重修不及格。第九条科研实践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科研实践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

18、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多种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并已开展实习实践,能胜任实践要求,已获得1项实践或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实践能力突出。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较强,开

19、题报告通过,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开题报告通过。不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欠缺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未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第十条平时表现:着重考核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综合素质表现。结合学生在担任科研助手、学科服务、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实践、勤工助学等领域的劳动表现,以及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等具体情况予以考核。平时表现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该项的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

20、核等级为不合格:(一)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五)由于政治思想品德问题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继续培养。第三章中期考核的实施步骤第十二条中期考核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学位点中期考核小组。(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考核会议,传达中期考核实施办法。(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填写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全面总结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科研、平时表现等方面的

21、情况。(四)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学习态度等作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五)各培养单位党总支对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鉴定。(六)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审核个人书面总结;2 .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介绍;3 .审核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4 .组织进行科研能力的考核;5 .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评定;6 .综合评议:评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等级,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七)各培养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要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逐个进行讨论,认真审核,慎重作出结论。再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最后按要求将有关材

22、料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四章中期考核标准第十三条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学习成绩考核、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考核、平时表现四个方面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三个方面考核成绩为优秀。(二)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三)不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个方面不合格者。第五章中期考核结果与分流第十四条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秀与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毕业)论文撰写阶段,继续攻读学位。第十五条学位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评分等次为优秀的,按降一级处理。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参加优秀的评选。第十六条中期考核结果可

23、作为研究生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做以下处理:(一)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可随下届研究生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学业,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自理。(二)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应劝其退学,并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十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做不合格论,并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做退学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期考核全部材料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二十条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计算方

24、法学生所修的课程为1,2.;设课程1的成绩为XI,学分为N1;设课程2的成绩为X2,学分为N2;设课程i的成绩为Xi,学分为Ni;该学生课程加权重平均分成绩为:X二(X1N1+X2N2+XiNi)/(Nl+N2+Ni)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和图书(下同),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和图书资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5、第一章固定资产的标准与计价第三条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800元(行政用一般设备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家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教务处编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落实。第六条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固定资产的采购采取招标方式。第七条凡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和进口专项设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计划外和单独下达专项经费的固定资产购置也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原则办理。新建实验室购置属固定资产的仪

26、器设备,要符合实验室建设方案。第九条固定资产到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报销及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置单中保管人一栏一律由使用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与主管部门和供货单位联系,及时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第十条接受捐赠及其他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地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网络。教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各系(部、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得离岗。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建帐固定资产技教务处、系(

27、部、处)。使用单位三级建帐,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任意拆卸,一般设备确需拆卸的须经系(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需拆卸的项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各系(部、处)可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在调剂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由教务处派人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的由教务处评估作价,重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28、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宜。第十六条教职工校内调动,实行“人物分离”制度。即人员调动时,资产不得跟随被调动人员转移。特殊专用仪器设备,须经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资产没有移交清楚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七条教职工退休时,及时退回使用的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得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批准,用后主动交回。第十八条学生实验、实习需外借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借条,并经指导教师签字,用后及时归还,损坏按规定理赔。私事一律不借,更不准无故带回家中使用和保管。第十九条生活甩家仅只借给本校教职工,并收取押金。除统一处理外,一般不得向个人出售。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有关部门要定期

29、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涨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短少的固定资产,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短少、损坏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发现固定资产短少时,应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报告,如属被盗行为,同时向保卫处报案。要迅速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如属客观原因,保管人员已尽保管责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销帐手续;如属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设备损坏时,应立即上报。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杨,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按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无法修复或无修

30、复价值的,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办理销账手续。有关责任人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短少、损坏的肩责任事故。1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者。2 .未取得操作合格证,又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者。3 .在工作过程中1指导不负责,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4 .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卸设备者。5 .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野蛮装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等而导致短少或损坏着。第二十四条凡属责任事故的,一律理赔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理赔经济损失的计价原则如下;1 .损坏、短少设备的零配件,不致

31、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格。2 .整件丢失的,或设备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拆旧,计算理赔。机电类、工具量具类设备按1020率折旧;电子类、仪器仪表类设备按515年折旧;3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食零配件费)。4 .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但质量下降,尚能使用者,视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5 .理赔金额最低按设备价值的5%计算,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第二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准予报废处理。1 .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功能下降,无继续使用价值,又不能改装重新利用者。2 .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底又无改变价值,属淘汰产品者。3 .

32、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或由于受环境污染,腐蚀过重,丧失主要功能,无修复价值者。4 .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配,无法使用者。5 .无法迁移的设备,由于基建项目的需要必须拆毁者。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和处理。1 .固定资产的报废,先由保管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后办理报废手续。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还应填写大型精密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单,送教务处审核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2 .固定资产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批准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处理。单位确有需要,经教务处同意后作报废留用资产管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教务处统一处理,所得收入上交计

33、财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篇六、大学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宿舍、先进班级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更好的成长为有精神特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我校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二、评选时间及推荐比例评选工作每年10月进行,由各推荐单位统一推荐。各项评比、测评以上一学年度数据为依据。推荐比例如下:L优秀大学生:由学院按照学生人数的8%推荐;2 .优秀

34、学生干部:由学院按照学生人数的2.5%推荐;3 .文明宿舍:由学院按照学生人数的1.25%推荐;4 .先进班级:由学院按照教务系统班级数的15%推荐。除此之外,各学院还可在本学院学生会(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和院级学生社团中推荐2至5名优秀学生干部;校团委可在校学生会(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和校级学生社团中推荐50名左右的优秀学生干部。三、评选条件(一)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自觉传承精神和我校的优良传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自立自强,勤俭节约,

35、师生认可度高。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前30%内,学习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30%内,无不及格科目,未受到通报及以上批评,班级推荐人数不低于50%,老师平均满意度在80分以上(总分100分)。(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基本条件与优秀大学生条件相同。具备下列条件2项者,学习成绩可放宽至35%以内。1 .班级推荐人数超过80%;2 .老师平均满意度在90分以上;3 .获得一项校级以上表彰奖励;4 .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10%之内。(三)文明宿舍评选条件文明宿舍按照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结合公寓日常检查结果和学校抽检结果评选。学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的宿舍和接受检查次数低于50%

36、的宿舍不得推荐为优秀宿舍。(四)先进班级评选条件先进班级按照关于开展文明宿舍、文明班级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评选。所推荐班级班风正、学风好,班级凝聚力强,干部表率作用发挥明显,学生自主管理水平较高,各项成绩突出。不及格学生人数不超过15%,受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人数不超过15%,无任何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四、评选程序(一)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1 .个人申请。学生填写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干部)审批表,提交至班委会。2 .班级测评。由班主任和班委会主要成员组成测评小组,汇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推荐人数和老师满意度分数,报学院奖助工作小组。3 .学院推荐。学院奖助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推荐人

37、选,结合同年级本专业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按照学校确定的名额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申请校学生会(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和校级学生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在班级测评和同年级本专业学年度学习成绩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直接推荐至校团委,校团委综合评议后,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4 .学校核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并审核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并报校务会同意后发文表彰。(二)文明宿舍、先进班级评选程序文明宿舍和先进班级评选按照学院推荐、学校核定的程序进行。各学院对照评选条件,按照推荐比例,确定年度文明宿舍和先进班级,填写大学优秀宿舍(先进班级)推荐

38、表,统一报学工部。学工部对照公寓检查记录核定优秀宿舍,结合先进班级支撑材料和班委会现场汇报情况,确定优秀班级,公示无异议并报校校务会同意后发文表彰。五、表彭奖励1. “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是校内最高个人荣誉,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获得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研、评优、评奖、推荐就业。2. “文明宿舍”和“先进班级”是校内最高集体荣誉,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文明宿舍全体成员和先进班级主要干部获得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资格,先进班级获得2000元班费奖励。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授奖范围1 .获“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2 .

39、年度“文明宿舍”成员和“先进班级”主要学生干部;3 .已获年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予授奖。(二)奖金标准、授奖比例及条件1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人,授奖比例为学生人数1%左右。申请者学习成绩需在本年级同专业前10%之内,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考评在班级前10%之内。2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奖金2500元/人,授奖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左右。申请者学习成绩需在本年级同专业前20%之内,综合素质考评在本班级前20%之内。3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奖金1500元/人,授奖比例约为学生人数的6%左右。申请者学习成绩需在本年级同专业前30%之内,综合素质考评在本班级前30%之

40、内。(三)授奖原则及程序优秀学生奖学金坚持总量控制、宁缺毋滥原则,总量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1%左右。同等条件下,按照学习成绩排名系数(名次/人数)、德育考评排名系数(名次/人数)由小到大顺序推荐。七、补充说明本办法从2022年开始执行,之前发布的评选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篇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运作;防止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一、学校的低值耐用品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在学校的各个领域中被大量使用,买好、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二、低值

41、耐用品的范围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的仪器设备、工具、器具、量具等物品。具体为:1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一般设备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工具、器具、量具;2 .单价在800元(或500元)以上,但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及物品。3 .单价在800元(或500元)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随机作附件的除外)。4 .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资(1)仪器仪表类:万用表、函数计算器、录音机、钟表(含秒表、电子秒表)、望远镜、照相器材(含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电话机;(2)机电产品类:电取暖器。电热水器、打字机、电动工具含冲击

42、钻)、电扇、成套工具、大件工具(单价在100元)以上;(3)其它:皮制箱包、密码箱、乐器、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含金、银、铜及其锅、钳等)三、低值耐用品的购置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资一般在业务费、科研费、办公经费中开支。零星的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大宗的(一般价值在1万元以上)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后由招标办招标。购入后及时验收,办理报销及资产增加手续,(验收单)中保管人一栏一律由各使用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四、低值耐用品的管理1 .低值耐用品实行教务处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的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院的低值耐用品,并对单价在200元以上及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资进行账务管理,各使用单位

43、指定专人管理,对使用的全部低值耐用品进行账务管理,并对其安全完整负责。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2 .各使用单位主管物资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保管人)名单由各单位确定后报教务处,人员力求稳定,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各主管部门和教务处共同监交。3 .各单位合并、撤销、转变性质、改变隶属关系,由教务处派人对其财产进行清查并办理有关手续。4 .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必须办理个人使用及保管物资的移交手续,经部门或教务处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技手续。5 .教职工退休时,及时退回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用后主动交回。6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必须

44、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五、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报失1 .凡到使用年限(或耐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核准报废.如有残值,变卖后按原购置经费渠道管理使用。2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者,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提出理赔和处理意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教务处核准,理赔款按原购置渠道管理使用。六、本办法自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篇八、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

45、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实验中心。第三条涉及生物安全的学院(中心)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第四条各相关学院、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施管理与操作程序、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废弃

46、物管理规程、培训与准入、安全自查与事故报告、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

47、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六条相关学院应按照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证实验室及其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配合上级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承担监督的职责。第七条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将实验室分为一级(BSL-1)、二级(BSL-2)o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二)经所在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四)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五)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第九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普通实验室不得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第十条相关学院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