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有色集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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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一二年三月前 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有色集团公司在收集、汇总各单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基础上,进行了汇编、补充、完善,完成了有色集团公司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编制工作。 依据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选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有色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论证、审查,汇编的规程涵盖有色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工种,可满足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要求,经有色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

2、发,与前期有色集团公司印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同作为所属单位统一的安全培训教材。 本规程适用于有色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队伍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每年都要对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两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登记入册,进一步提高全公司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 二一二年三月目 录总则通用安全守则第一篇 一般规定第二篇 采掘类第一章 安全技术规程第一节 井巷采掘安全技术规程一、矿

3、井井巷 二、回采和顶板管理三、竖井和斜井的提升第二节 爆破安全技术规程一、爆破安全守则二、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运输三、现场爆破安全技术规程第三节 通风防尘规定一、组织管理和领导二、通风防尘的技术管理规定三、通风防尘检查测定第二章 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 下井须知第二节 井下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一、下井一般规定二、凿岩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三、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四、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五、排险(浮石)工安全操作规程六、铲运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七、扒矿运输机安全操作规程八、电机车工安全操作规程九、溜井工(二次破碎工)安全操作规程十、漏斗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一、喷浆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地质刻样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

4、三、立钻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四、放料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五、井下管道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六、测尘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七、通风防尘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八、充填制备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九、井下充填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竖井卷扬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一、斜井卷扬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二、斜井(巷)提升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三、箕斗装卸矿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五、竖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六、斜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七、大门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八、装罐工(拥鑵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九、矿车摘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十、爆破器材井下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一、爆破器材装运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二、爆破器材保

5、管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篇 选矿、化验 第一章 选矿安全操作规程 一、选矿安全操作一般规定 二、选厂检修一般安全操作规程三、给矿机工安全操作规程、振动给矿机工安全操作规程、板式给矿工安全操作规程四、破碎机工安全操作规程、颚式破碎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圆锥破碎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六、分级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七、筛分工安全操作规程八、磨矿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九、球磨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十、砂泵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一、油隔离泥浆泵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二、尾矿坝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三、浓密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四、压滤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五、磁选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六、高频细筛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七、陶瓷过滤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6、十八、磨矿自动化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九、弛张筛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半自磨机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一、旋流器组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二、酸洗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活性炭酸洗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四、立式液下渣浆泵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五、浮选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六、高压辊磨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七、带式真空过滤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八、选矿试验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九、浸出、吸附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氰化加药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一、湿式除尘器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二、核子秤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三、冶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十四、电解解析安全操作规程三十五、冶炼车间酸洗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十六、活性炭再生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化验计量安全操作

7、规程 一、通用安全操作规定二、强酸、强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玻璃仪器安全操作规程四、机电设备仪表安全操作规程五、化学分析药品安全储存管理规定六、制样工安全操作规程七、化验员安全操作规程八、天平室安全操作规程九、火试金室安全操作规程十、滴定室安全操作规程十一、环检室安全操作规程十二、分析室安全操作规程十三、原子吸收室安全操作规程十四、测定室安全操作规程十五、样品制备室安全操作规程十六、采样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七、司磅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篇 维修 一、一般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竖井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轨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五、修钻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井下维修工安全操作规

8、程 七、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八、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九、气焊(割)器具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篇 电气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通用电气安全规程 第二节 电气作业人员“十禁止” 第二章 电气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 井上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内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外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电气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气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工仪表安全操作规程 六、变配电安全操作规程 七、选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节 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井下电工安全操作一般规定二 、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六篇 起重、车辆、压力容器 第一章 起重与车辆 一、人力搬运安全规程 二、起重、吊运、装卸安全

9、操作规程 三、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汽车起重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矿内机动车安全驾驶规程 六、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七、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八、推土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一、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二、无油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七篇 综合类 第一章 仓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一、仓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二、氧气、乙炔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三、加油站操作工(加油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其他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一、炊事人员一般规定 二、和面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冷藏柜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蒸饭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四、消毒柜工安全操作规程 五、环卫工安全操作规程六、园林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第三章 消防器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手提外挂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 二、8kg内贮压把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 三、35kg外挂气瓶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 四、MTZ3型内贮压把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操作规程 五、手提式1211型灭火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规程 一、安全帽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防尘口罩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防毒口罩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四、防毒面具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绝缘水鞋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六、绝缘胶鞋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七、安全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五章 节能环保一、地热系统、地热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地温空调机工安全操作规程二、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岗位安全操作规

11、程、锌冶炼厂污水各工序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七章、应急救援器材系统 HYZ4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操作规程 总 则一、为认真执行贯彻 “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 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 的安全管理模式 , 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 实现安全生产预控,保证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有色集团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是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及有色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是有色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依据。三、本规程适用于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外委施

12、工单位。四、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有色集团公司安全环保技术部。通用安全守则1、各单位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矿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级安全教育均应做好记录、建立档案。2、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认真操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3、工作岗位或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4、严禁在仓库、油库等区域内吸烟、焚烧垃级以及使用明火照明。严禁携带火种、手机进入爆破器材库、发放站。5、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赤脚、穿拖鞋、赤膊作业。女员工应将发辨掩入工作帽内。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照明工具。6、岗前及班中严禁喝酒。7、工作期间禁止打闹、睡岗、脱岗和串岗

13、 , 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8、非机械(设备)操作者,严禁触动机械(设备)。9、下井乘坐罐笼时,应服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得抢上抢下,必须等罐笼停稳后方可上下。10、非专用乘人车辆(容器)不得载人(抢救伤员时除外)。1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确认、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12、所有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由所属单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对口培训。第一篇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

14、强有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确保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有色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级行政领导、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所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所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

15、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有色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环保专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委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第五条 有色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第六条 有色集团公司及所属矿山、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分析、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有色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及外委施工单位建立出入矿井登

16、记制度(已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下井携带定位卡的矿山除外)。第八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7、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8、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

17、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有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九条、有色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对查处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须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2、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超负荷运

18、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3、由于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拖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4、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不按规定提取或挪用安全专项经费而造成事故的;6、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瞒报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3、发现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的;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二条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

19、嫁祸于人的,必须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有色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矿区地质地形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与井下工程对照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变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采掘进度图、紧急避险路线图。图表中应正确标记:1、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标志;2、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3、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4、采空区位置、数量;5、矿山运输线路。以上图表应随着生产的进展及时更新,至少每年填绘一次。第十四条 井巷工程施工、维护应遵守矿山井巷

20、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井巷施工、采场开采必须要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经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会审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第十六条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且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每个中段及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第十七条 岗位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确认

21、检查本岗位工作区域的机电设备、通风防尘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井下作业点要严格检查顶板、支护、通风情况,发现危险征兆,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如不能立即解决,应及时报告班(组)长或带班领导;3、电气、机械设备不准交给非工作岗位的人员操作,精密工具、仪表、仪器不会使用者禁止操作;4、操作设备时,严禁嬉戏、打闹、睡觉、饮食、看书等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操作电机车、卷扬机、机动车等设备的人员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员,不准边操作边饮食;6、禁止在厂房内存放各种车辆、易燃易爆物品、晾晒衣服,禁止在电气设备上悬挂衣服或其它物品。禁止将水、酸或其它药剂等洒在电器上;第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中,严禁爬车、跳车。

22、第十九条 禁止修理正在运行及带电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安全警示牌,除检修电工外,任何人不得移动安全警示牌。禁止跨越皮带及高速运转的设备,禁止清扫设备运转部分和带电部分。主要设备检修后,应由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顺序开车。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置;各入孔、投料口、螺旋输送机等部位必须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tnG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是避免误

23、开动其他设备;tnG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并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第二十一条 对于起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使用,开车前应详细检查钢丝绳及各部件是否完好,载荷量不得超过设备所规定的数值。开车前首先发出信号,不准将重物悬在空中,禁止在起重设备下工作和通行。第二十二条 在金属容器内及潮湿工作面使用的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其它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第二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供电线路接头禁止裸露。第二十四条 地面爆破器材库、油库、变压器、变电所、井塔、高大建筑

24、物等,必须有可靠的避雷设施,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第二十五条 防火:1、仓库、木工房、发电厂、配电所、锅炉房及建筑物应建立防火制度,设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备足消防器材,专人负责。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如木工房、油库、木材库和爆破器材库)及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严禁携带火种,并在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牌。3、地面防火应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消防水管系统,井下防火应结合生产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满足两者的需要。4、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装油的铁筒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输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风流,井下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25、5、严禁用明火取暖、烘干。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有盖的铁桶内,禁止焚烧垃圾,井下垃圾及时运出井外处理。6、发生电气和油类火灾,严禁用水灭火,必须用沙、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电气火灾应先切断电源,再灭火。第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距地面2m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戴好安全帽,禁止上下扔掷工具材料。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落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七条 未经安全部门的许可,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通风防尘设施、信号标志、仪表及指示器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和更换,并应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保持齐全有效。第二十八

26、条 废弃的竖井、斜井、天井、采场、平巷的入口应及时封闭。第二十九条 废弃的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采掘顶板的支护材料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弃斜井或废弃平巷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经安全部门许可,并且按由下向上或由里向外的顺序进行。第三十条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安全门,安全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井筒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第三十一条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

27、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合格的大块、废钢材、木材禁止放入井内,禁止人员进入溜矿井或漏斗内处理堵塞。第三十二条 矿山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第三十三条 所属矿山及外委施工单位应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数量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使所有员工都能掌握应急救援的程序和基本常识。第三十四条 所属矿山及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健康查体,不符合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定期组织在岗员工进行健康查体,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查出的不适宜井下作业的疾病、职业病患者,应调整工作岗位,按规定进行诊断、治疗。第二篇 采掘类第

28、一章 安全技术规程第一节 井巷采掘安全技术规程一 、 矿井井巷第一条 矿井的安全出口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3、以竖井和斜井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内必须设置坚固的梯子间作为人行道,斜井人行道要设扶手,坡度大于30时要设置台阶和梯道。第二条 作为人行通道的竖井和天井的梯子间架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梯子的坡度不得大于80;2、相邻的上下平台间的距离不得大于4m;3、平台梯子孔的大小依人员通过的方向,左右宽度不得小于0.6m,前后宽度不得小于0.7m

29、相邻上下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4、每架梯子的上端必须高出平台或井口1.0m,否则,要在梯子孔的上端井壁上安装坚固的把手,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5、梯子的宽度不得小于0.4m,梯蹬的间距不得大于0.3m;6、天井的人行梯子间必须用隔板与放矿间、提升间隔开。竖井井筒内的梯子间要用隔板与其它部分隔开,两块隔板之间的空隙不得超过50mm。第三条 竖井(盲竖井)、斜井和主要硐室开凿工程的施工设计,须经所属矿山审查,编制“顶板管理和井巷支护说明书”,并报安全环保技术部一份。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设计和 “顶板管理和支护说明书”,按设计要求及时支护。第四条 巷道的净断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道及

30、主要通风巷道的净断面不得小于4.5m2,巷道的净高从轨面算起不得小于2.3m;2、探矿主穿和沿脉、采场进路、天井的探矿副穿等一般巷道的净高不得小于1.8m;3、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巷道的高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第五条 由竖井向平巷开掘马头门部分,不论岩石是否稳固,必须支护。第六条 水平运输巷道两侧和机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机车运输的巷道一侧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不得小于0.3m。无轨车辆行走的巷道一侧必须留有1.2m 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不得小于0.6m;2、在双轨巷道内,对开两列车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0.3m。禁止在双轨巷道的两条线路中间和卸矿口的一侧

31、设置人行道;3、在矿车摘挂钩地点(包括双轨和单轨)及调车场,巷道的两侧和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人行道一侧架设管路时,应增加人行道的宽度;5、在弯道和道岔附近,应根据弯道的曲线半径,车辆长度、轴距大小加宽巷道。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本条1、2两项规定。第七条 作为人行通道的斜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并应设坚固的扶手;2、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3、运输物料斜井的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第八条 巷道和斜井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坚硬稳固的岩石中,开凿巷道一般不需支护,但顶板必须打成拱形,斜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碹,并

32、且要向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露天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和平硐口顶侧必须及时加砌挡墙;2、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须设临时支架(指破碎岩石),靠近工作面5m以内的临时支架在放炮前要加固。在松软的岩石或断层及破碎带中掘进时,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支护;3、支护和顶帮间的空隙必须塞紧,顶上空隙过大时要用木垛接顶,顶帮松软时背板要布满。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要填满;4、在不稳固的岩石中开凿巷道时,其巷道交叉处,均需架设支架;5、在不稳固的巷道中砌碹,工人必须在临时支架保护下作业;第九条 天井的净断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单一放矿溜井的净断面不得小于3m2,并要开凿在坚硬的无破碎带和无含水层的岩石中

33、否则必须进行砼支护或铁溜井加壁后充填等加固措施;2、设人行道的天井净断面不得小于3.75m2,长不得小于2.5m,宽1.5m,人行道间的架设必须满足第二条规定,2.5m长天井要分两格,其中:人行、风水管、风筒格1.5 m,放矿(毛)格1m。第十条 天井的掘、支应符合下列规定:1、带人行间和放矿间的天井,隔板必须布满,不得漏出矿(岩),人行间不得设置在下盘,上下两个相邻横撑的距离(以撑木的中心线计算)不得大于0.8m;2、天井上掘后,工作面距平巷底板高度达到7m时,必须架设安全棚、人行梯子间和碴子间后再上掘,安全棚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6m;3、天井掘进期间,放毛间毛石应根据进度适当放出,毛石不

34、准放空,放炮后毛石不能流入人行道,毛石面距人行道口不超过1.5m;4、禁止将天井的上口开在运输巷道的底板、下口开凿在运输巷道的顶板上;5、天井与上部中段贯通前,不得在期间开凿任何工程。天井掘进距上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发出贯通通知,且并设置放炮警戒。第十一条 竖井井口必须设护栏,其高度不小于1.5m,井筒与各中段的连接处,要设安全门,安全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中段巷道交叉地点,必须设人行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第十二条 在井底水窝的上面,必须装有防止过卷时罐笼坠入水窝的设施。第十三条 所有生产的矿(毛)溜井上口,必须设置格筛,靠巷道边上的天井上口和人行孔必须加盖

35、板。不使用的溜井和天井上口必须封闭牢固,须通行人员的溜井上口要设人行边道,并设护栏,禁止人员从溜井上口通过。第十四条 未设井口房的通风井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墙或坚固护栏,进出的门要加锁,通风井与各中段巷道交叉处要设栅栏门。第十五条 竖井、斜井的井口和各中段井底车场的双轨地段及斜井口上、下摘挂钩处要设置坚固灵敏可靠的阻车器。在开凿和延深斜井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的防止跑车装置和保护装置。距工作面510m处要打安全柱。生产斜井必须安装自动安全网、挡车杠。二、回采和顶板管理第十六条 采场开始回采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完成设计上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和切割工程,并有安全措施;2、采区的两

36、个安全出口必须独立的通至运输巷道,其中一个通至上部回风道,保证通风良好,人员通行无阻;3、人行天井必须按本章第二条规定架设完整无缺;4、采切工程结束后须经所属矿山生产运营部、安全环保技术部、综合计划部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方可回采。第十七条 禁止将漏斗口布置在运输巷道的顶部及经常行人的大巷内,采场的溜矿井下口要装满矿石,溜井上口必须架设格筛。第十八条 采场内的人行井、放矿井、泄水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在进行采场设计时,必须对顶板管理和支护方式及类型提出要求。对围岩松软不稳固的矿体,首先要选择安全合理的采矿方法,矿柱(保护矿柱、房间矿柱和顶、底柱等)的规格和形状,应保证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第二十条 当采场暂时停止回采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矿石和围岩自然冒落的措施。恢复生产时,车间生产负责人必须组织值班长、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才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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