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经营合同 :20XX合资经营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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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经营合同 :20XX 合资经营合同(4 篇) 特征码 XSExetWOqyOJrXTAShuA 投资合同范本 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 目 录 )总则 )注册资本 )批准及注册 )资本转让 )董事会 )总经理、副总经理 )场地使用费 )技术合作 )采购及销售 )利润 )财务会计 )外汇收支 )税务 )职工录用和辞退 )工资标准和奖励 第 2 页 )合营期限 )其他事项 )仲裁 )合同文本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资法 )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按照 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 事生产反射器、注塑 模

2、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经多次商谈,一致同 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 ,由 代表甲方对本合同 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由代表乙 方对本合同负责。 第 3 页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 称“合营企业” ) 中文: 英文: 地址: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 济,而从事反射器; 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 材料,如遇无货供应 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

3、业进口解决。 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 种、包装装璜及经济 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 准的反射器, 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 反射器的返销,保证 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 销比例不低于, 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 第 4 页 注塑模具订单。合 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 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

4、经济责任以注册资 本为限,并按资本比 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 元,其中甲方占资本 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机器设备,价格约美元; 厂房,价值约美元; 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经济贸易部案。 第 5 页 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注册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 工程进度需要,分期 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

5、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 意,不得转让或抵押 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 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 论。 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 的帐面价值,由合营 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注册资本转让时,应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 准。并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 成立之日,董事会人 第 6 页 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 派和调换、董事长由 甲方委

6、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 任。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 企业章程内规定,董 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会会议应由 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 托书,委托他人代表 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 才能通过。董事会会 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 他地点举行,合营企 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 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 用。 董事不从合营企

7、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 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 第 7 页 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 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副董事长各 董事各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 提名,董事会聘任, 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 并行使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职权。 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 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 须向政府交

8、付适当的 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 使用权协议,应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 8 页 最初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其后,土地 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 转让费美元。技 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 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

9、供应的品种或质量、 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 国内销售的产品,由 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 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 第 9 页 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 情况,在不影响正常 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

10、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 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 的财务会计规定,必 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 同时应用英文定期 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 第 10 页 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 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 间的换算,按同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

11、业所得税法 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 和人民币帐户,并接 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 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 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 损。 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第 11 页 ()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合营企业在

12、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 除根据有关规定支 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 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 税金。 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 用公开招聘方式,经 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

13、同。 第 12 页 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 仍不能适应要求,也 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 别予以警告、记过、 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 算,其中包括合营企 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 费和福利措施费等。 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 对工资、福利、补贴 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 方国家或地方标准, 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

14、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 中提出一定数目基金, 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 第 13 页 献者,由董事会决 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 方协商决定,并在期 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 不能继续营业;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 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

15、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 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 续营业; ()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 原审批机构批准。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 责清理。董事会在清 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 第 14 页 第条 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 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 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 册登记。 ()负责将厂房

16、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 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 安排。 ()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 技术资料和文件及 第 15 页 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 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 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按照双方签订的

17、技术转让协议 ,提供技术和设计, 如有任何关于侵 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 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 时,应首先在董事会 内本着互相依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 能解决时,可以邀请 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 序暂行规则办理。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 第 16 页 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18、合营各方应继续 履行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 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 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 等效力。本合同所有 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 凡涉及各方权利、 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 代表在中国签定。 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 第 17 页 目 录 ()总则

19、()合营各方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的责任 ()技术提供 ()产品的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设备材料购买 ()筹备和建设 ()劳动管理 ()税务、财务、审计 ()合营期限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保险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违约责任 ()场地使用费 ()不可抗力 第 18 页 ()适用法律 ()争议的解决 ()文 第一章 总则 、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同意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20、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 ,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在中 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在登记注册, (以下简称丙方) ,英 文: 第 19 页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和中国 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 。 (以下 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营

21、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 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 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 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 术交流的愿望,采用 第 20 页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 展新产品,并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 资各方获得满意的 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 革、鞋

22、。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只公 文箱。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 准,生产规模可增加, 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 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 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 21 页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 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 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

23、 部分出资额,须经其 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合营各方 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 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批准,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 和施工;按第十一条 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 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 用具、交通工具、通 讯设施等;协助合营

24、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第 22 页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 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 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 行手续等,负责办理 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 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 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 供需要的设备安装、 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 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 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公文箱等产品的设 计、制造技术、

25、工艺 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 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 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方应按照方提 供的技术要求,积 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第 23 页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 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 训期后,使合资公司 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 的。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 市场,合营公司参与 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

26、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 部门代销,或由合营 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 产品维修服务,经中 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 的分支机构。其中,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第 24 页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 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 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 乙方派名,丙方委 派名。董事长

27、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任期年,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 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定,对其它不 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 第 25 页 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并主持,经 任意两名董事

28、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 应归档保存。会议一 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 点召开。董事会的重 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 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证会计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 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 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 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 由方推荐,由董 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

29、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 第 26 页 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 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 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 业各部门工作,办理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 经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 办公用品设备等,在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 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

30、公司同 意。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 立筹建小组,负责生 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第 27 页 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 长,副组长各一人, 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 进行实施和监督,准 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组织 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 制用款计划,掌握工 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 过程中文件。图纸、 档案、资料的

31、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 以筹建小组领导下 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 验收和性能考核工 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 各方同意后,列入工 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 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 第 28 页 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 定设备购置合同,按 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 生活福利和奖惩等 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及其

32、实施办法。经 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 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 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 待遇,社会保险、福 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 纳各项税金。合营公 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办理,合 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 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第 29 页 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

33、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但不得低于) 。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 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 月十日前向中外各 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 师审查、稽核,并将 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 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 审查,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34、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 外币帐户,平时以人 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 30 页 第四十八条 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 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 免工商统一税,所 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分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 限不少于五年的,经 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 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 奖励和福利基金,余 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 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 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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