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附件1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50623)附件2修订说明(20250623)附件3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20250623附件4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附件1红色室依为修订内容: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海南自贸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储
2、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省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储备粮以口粮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以省内储备和国有企业承储为主,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粮源筹措、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物流条件等情况,可建立一定数量的代储。非口粮比例及跨省异地代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储备粮粮权归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3、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照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的原则,提出全省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二)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承担储备粮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粮食储备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三)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按照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要求,将粮食储备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四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五条承担粮食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含运营管理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粮食储备安全。(一)运营管理企业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指定,按照公益类定位要求,承担储备粮及相关政策性业务执行主体责任,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再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其直属企业具体承担储备粮储存业务,对所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要责任。运营管
5、理企业及其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二)代储企业接受运营管理企业委托,承担储备粮代储业务,对代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格实行风险隔离制度,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四分开”。第二章存储管理第六条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储备粮需代储的,由运营管理企业按照海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选取代储企业,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运营管理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原粮和散装食用油的企业应具有自有产权仓
6、罐)容;代储成品粮(含定量包装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下同)的企业可租仓储存但须有财产抵押。第八条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严把出入库储备粮质量关,加强储存粮油质量管控。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腰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建立保管信息卡,标明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货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九条运营管理企业要加强对代储企业管理。有省外异地代储的,运营管理企业要派员驻点管理。第十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储粮安全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
7、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承担储备任务的仓储设施在储粮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第H条建立省级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应责令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储备任务。对取消储备任务的,要及时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六)储备企业依法被
8、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第三章轮换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各类储备品种轮换合计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5%至35%o各类品种的轮换周期为:稻谷一般2-3年轮换1次;小麦一般3-5年轮换1次;油料、食用油脂、玉米一般1-2年轮换1次;成品粮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一般每年至少轮换1次。第十三条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成品粮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成品粮承储计划总量的20%;原粮和散装食用油轮换架空量分别不得超过原粮和散装食用油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2月份轮出的
9、稻谷、小麦以及3-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架空期从旧粮出库的次月开始计算,至新粮入库检验合格(或成品粮验收合格)的当月为止。超量或超期架空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量轮换,须报请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未经批准超架空量或架空期的,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运营管理企业应在每年11月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报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提报轮换:(一)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或接近不宜存的;(二)不宜存或质量不合格的;(三)其他应当轮换的储备粮。每年12月,省粮食和储备局应会同
10、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计划下达后,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省财政厅仅对当年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第十五条出入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入库的原粮必须是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食用油、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分别为90天、45天和90天内加工的新品,质量等级应达到中等(含)以上,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二)原粮和散装食用油销售出库时,由运营管理企业提出检验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成
11、品粮销售出库时,在保质期内的免予检验。出库储备粮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第十六条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原粮和散装食用油入库后,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成品粮初始采购入库参照原粮的流程申检,其余的轮换入库,运营管理企业应按食品流通管理要求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购销合同、出厂检验报告或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凭出厂检验报告或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接收入库。成品粮储存期间,省粮食和储备局按季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新入库粮油进行抽检。出现质量不合格的,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优先安排轮换出库。因质量问题
12、造成损失由运营管理企业承担。入库原粮、散装食用油以及初始采购的成品粮经检验合格后,运营管理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对入库储备粮数量进行核实,结合质量检验报告确认粮权。成品粮轮换入库验收实行月审核制,每月末运营管理企业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当月成品粮轮换报表,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成品粮轮换情况进行核定。第十七条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自负盈亏。轮换盈利用于储备粮运营管理费用、轮换风险准备金和弥补亏损等,轮换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储备粮初始采购和清算销售须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其余的轮换购销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
13、直接收购等方式进行。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加强对储备粮轮换、交易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序推进。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省分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运营管理企业作为储备粮贷款主体,应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确保库存值和贷款挂钩。第十九条初始采购和清算销售交易底价由运营管理企业根据粮食价格形势预测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按报备交易底价挂牌交易。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竞价成交价核定初始入库成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初始入库成本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14、自更改。农发行省分行按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第二十条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省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第二十一条储备粮贷款利息由农发行省分行每年初按照农发行总行确定利率向省财政厅申请,经省财政厅审定预拨当年利息,次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省粮食和储备局每年初根据储备规模和当年轮换计划测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将管理费用预拨至省粮食和储备局在农发行省分行开立的账户。次年二季度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与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管理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储备粮保管费用由省粮食和
15、储备局根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运营管理企业;代储费用由运营管理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轮换费用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储备粮轮换验收情况,按规定标准拨付给运营管理企业。第二十三条建立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同省财政厅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评估费用列入省粮食和储备局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第二十五条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
16、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第二十六条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报送有关报表。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依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预警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储备粮:(一)全省或局部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显著上涨的;(二)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的;(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
17、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改革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运营管理企业、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其中:质量抽查(普查)工作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储备任务。省审计厅依照审计法规定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任何单
18、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条运营管理企业的上级企业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第三H条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调减直至取消储备任务,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粮食储备活动禁入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19、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储备粮管理相关配套制度。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注:具体修订内容及依据见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附件2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政策依据现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曾在推动省级储备粮规范管理、提升储备粮管理成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以及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致使管理办法中
20、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及当前体制改革精神存在不相统一之处,亟需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需要。在国家层面,原制定依据仅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国家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该法设立“粮食储备”专章,对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赋予新的职责,对储备粮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及时吸收转化。(二)落实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需要。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作为我省涉粮领域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已于2023年9月印发。该法对储备粮监管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对粮食储备的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重要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相关部门还配套出台了海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
21、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配套制度,形成“1+5”的制度体系。以上规章制度的出台是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因和依据。(三)适应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当前国家和省正在推行新一轮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6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储备粮的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强调“各地要按照公益类的定位要求,组建统一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或依托现有的机构,承担省级储备粮及政策性粮食业务执行主体责任,不再从事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剥离现有商业性经营业务”。国家和省
22、的改革意见需在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得到体现,这也是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因和依据。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管理办法作为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3月9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是否要修订需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同意。2024年6月,省粮食和储备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法位的变化情况和体制改革要求,提出对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7月13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启动修订申请程序。经申请并于2024年12月得到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意见,同意列入2025年省政府规范文件修订计划。省粮食和储备局自2024年12月开始启动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23、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农发行海南省分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和省级储备粮各储备企业意见后形成修订送审稿。计划于今年9月底前按程序报请印发实施。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原管理办法共七章、35条,修订后仍有七章、34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调整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根据中办60号文强化了省粮食和储备局的监管主体责任。二是根据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理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将储备计划、轮换计划、动用计划下达或调整主体由原来的“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调整为“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初始入库成本核定主
24、体由原来的“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调整为“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升了储备粮的监管效能。(二)修正有关单位简称。根据国务院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构简称的通知,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简称由原来的“省粮储局”,修正为“省粮食和储备局”。(三)调整储备企业的分类和职责。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条对管理办法第四条储备企业职责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储备企业的责任;二是根据中办60号文第三部分第(六)条,以及国粮粮2020191号文第三部分第(七)、第(八)条规定,将储备企业分从原来的“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调整为“运营管理企业、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三类,并对三类企业的
25、相互关系、分工和职责进行准确定位。(四)调整储备企业选取对象、条件和方法。一是根据中办60号文运营管理企业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指定的精神,选取对象由“储备企业”转为“代储企业”。二是代储企业选取按海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原来的省粮食和储备局直接选取,改变为由运营管理企业选取、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三是成品粮油采取动态轮换,要求“自有产权仓容”的条件过高,调整成品粮可租仓储存但须有财产抵押的规定,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有效防范了储粮损失无财产补偿的风险。(五)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根据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粮粮
26、2020191号文第(十三)条,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等规定,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和年轮换数量进行调整。将原来对各类储备品种年转换比例限制,改变为控制总量。同时又延长了各类储备品种的轮换周期1-2年,在确保储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起到减少轮换次数,节约轮换成本的作用。(六)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增加“1-2月份轮出的稻谷、小麦以及3-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补充规定,确保1-4月消费旺季有粮卖,卖出后不再买回上年陈粮,又利于粮食上市后有空仓收粮,防止稻谷、小麦集中
27、在4-6月及玉米在7-9扎堆轮换购销,短期内“大出大进”,加重了市场负荷,给财政、企业带来了负担。别外,还根据国家局近期关于成品粮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成品粮架空量由10%调整为20%。(七)调整省级储备粮的生产时限和质量要求。一是考虑到进口大米的保质期较长(1-2年),进口大米运程远、运达时间长,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将进口大米的生产时间从“60天”调整到“90天”。二是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广东省的经验,对原粮、成品粮、散装食用油的出入库检验工作
28、流程和检验结果动用进行明确。原粮、散装食用油的检验流程保持不变。成品油对接动态轮换的要求,改变采用索证入库及事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成品粮动态轮换改革落地见效。(八)调整储备粮初始入库采购和清算销售的交易方式。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补齐需明确清算销售底价确定和交易方式规定的缺项,还明确了初始入库采购和清算销售交易底价形成机制,规范了业务流程,扎紧制度笼子,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九)调整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修订机制。参考海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进行调整,改变简单以年度作为启动标准调整的条件,增加物价和管理成本
29、变化为调整基础,提高标准调整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十)调整储备粮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参考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五十六条,根据根据中办60号文和我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储备粮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增加营运管理企业的上级企业对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十一)增加储备企业加入员轮岗和禁业要求。根据中办60号文的有关规定,设置储备企业加人员轮岗和禁业要求。作出“运营管理企业及其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规定定期轮岗交流”,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粮食储备活动禁入措施”等规定。四风险评估修订的管理办法是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的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制度廉洁性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舆情风险较低且可控,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不存在违反公平性竞争政策的情况。五工作建议原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呈报,经政府审议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授权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