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80821 上传时间:2018-11-0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 特征码 lVKpRzYodsZqPRdgLiXI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 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 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 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 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

2、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第 2 页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 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 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 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

3、、军事冲突、恐怖活动、 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 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 第 3 页 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 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

4、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 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 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 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 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 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 4 页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 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 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 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

5、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 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 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 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 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 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 5 页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

6、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 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 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 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 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保

7、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 第 6 页 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 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 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 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

8、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 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 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 第 7 页 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

9、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 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 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 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 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 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 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

10、判决书等)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 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 8 页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 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 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

11、际修理费用计 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 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 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 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 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 、 (二) ,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 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

12、财产 第 9 页 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 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 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 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 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 任的免赔率为 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 20。单方肇事事 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 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 、 (二)列 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

13、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 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 第 10 页 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 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 5,累计加扣免赔率 不超过 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 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 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 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 保险人自己负担

14、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 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 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 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 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 第 11 页 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

15、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 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 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 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 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 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 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 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 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

16、保险费优待的车辆 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 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 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 nx10,n 为续保时上一 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 第 12 页 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 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 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 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 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

17、手续。未办 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 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 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第 13 页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 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 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 1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