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证券合同-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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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证券合同: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1 特征码 SJqtducajmtljjXLKQzO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 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 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 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

2、相 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 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 的义务的人。 第 2 页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 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 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 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

3、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 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 第 3 页 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 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 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

4、名称、地址、 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 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 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30或以 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30或 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第 4 页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 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

5、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 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 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 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 权总票数 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第 5 页 指根据

6、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 票数 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 12 月 31 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 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 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 或房地产评估日。

7、 第 6 页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 30000 万单位, 最低发行额为 18000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 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 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 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 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

8、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 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 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 第 7 页 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 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 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 产享有留置权、抵

9、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 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 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 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 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 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 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1000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

10、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 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 5的份额, 第 8 页 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 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 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 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 达不到最低限额的

11、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 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 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 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 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 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 第 9 页 登记人提出更改申

12、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 益人名册的 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 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 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 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 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 理已转让的基金单

13、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 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第 10 页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 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 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 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 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 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 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 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

14、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 值的 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不超过 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 的 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 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 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 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25;

15、第 11 页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 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 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 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 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 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 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 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 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

1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 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 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 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 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 第 12 页 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 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 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

17、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 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 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 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 价计算;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 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 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 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

18、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 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 第 13 页 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 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 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 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 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 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

19、)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 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 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 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 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 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 第 14 页 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 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 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

20、 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 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 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 10 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 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0.3,逐 日累计,每月 1 0 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 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

21、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 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 券交易所。 第 15 页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 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 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 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 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 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

22、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 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 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 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 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 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 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 16 页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

23、管会 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 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 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 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 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 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 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 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 应纳税额

24、、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 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 第 17 页 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 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 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 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的 3 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

25、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 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 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 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 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 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 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 5 年或到本基金清 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 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 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 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

26、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 第 18 页 后的 2 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 10 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 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 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 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 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 20 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 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 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

27、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30或以上 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 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 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 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 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 15 日后召 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 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 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 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 15 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 第 19

28、 页 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 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 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 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 50 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 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 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 益人) 、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 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

29、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 20 页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 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 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

30、 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 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 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 2 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 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 或被撤换而在 2 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 位面额总值 70以下时。 第 21 页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 50或 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

31、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 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 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 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 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 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 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 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

32、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 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 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 常为 12 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 22 页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 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 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 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

33、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 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 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 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 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 第 23 页 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

34、 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 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 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 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 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 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 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

35、所 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 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第 24 页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 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 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

36、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 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 第 25 页 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 向属于无关职员) 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 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 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

37、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 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 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 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 25以上 部分中按 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 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 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 25比例预提,逐月调 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 表示基

38、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 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 表示计值月数。 第 26 页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 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 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 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 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 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 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

39、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 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 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 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 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 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 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 第 27 页 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 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 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

40、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 ,或依据上述签 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 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 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 有约束力) ;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 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 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 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 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 据来自任何作为信

41、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 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 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 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 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 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 第 28 页 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 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 或资产上市

42、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 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 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 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 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 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 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 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 第 29 页

43、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 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 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 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 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 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 。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 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

44、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 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 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 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 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 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 第 30 页 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 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 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

45、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 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 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 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 10 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 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 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 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 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 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 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 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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