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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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6 页 供用电范本 范本 第 2 页 共 16 页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_ 地址:_ 邮码: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_ 地址:_ 邮码: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 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 3 页 共 16 页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交流_千伏。(其中,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

2、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 定电压的5;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 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 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 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 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 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 _千伏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 4 页 共 16 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

3、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 有效期限为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 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 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 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 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 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

4、 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 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 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 全部基本电费。 第 5 页 共 16 页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 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 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 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 部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

5、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 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第 6 页 共 16 页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 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 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 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

6、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 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 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 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 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 第 7 页 共 16 页 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 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 (2)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

7、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 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 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 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 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 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 第 8 页 共 16 页 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电 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

8、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 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 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 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 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 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天 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 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 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 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 主

9、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 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 9 页 共 16 页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 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 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 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 、 “超用扣 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

10、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 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 “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 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 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 “三电”办公室可 第 10 页 共 16 页 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 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 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 属供电方; (2)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

11、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 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 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 基电杆为分界点。 第 11 页 共 16 页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 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 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 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 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 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

12、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 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 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 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 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 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 还手续。 装设在 63 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 二次回路;装设在 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 第 12 页 共 16 页 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 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

13、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 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 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 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 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 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 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 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 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 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

14、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 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 第 13 页 共 16 页 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 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 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 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 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

15、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 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 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 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 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 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 第 14 页 共 16 页 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 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 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给予经济

16、赔偿。但用电方用 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 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 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 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 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 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 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 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第 15 页 共

17、16 页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 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 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 定者,至少按 3 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 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 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 处以每千瓦 20 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 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元的罚 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 以每千瓦 50 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 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第 16 页 共 16 页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 副本一式_份,交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 代表人:_ 年_月_日 用电方:_ 代表人:_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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