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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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样本1 特征码 hTrCxmsFCFHZWPoQYxtL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2、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第 2 页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 式、实收资本、

3、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 3 页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 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 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 1 元、 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

4、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 数额为 1000 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 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第 4 页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 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

5、起开始申购 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 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 1000 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 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 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 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

6、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 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 第 5 页 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理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 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 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 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 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 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

7、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 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 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 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 第 6 页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 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

8、、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 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 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第 7 页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

9、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 总值的 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 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 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 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 息等。 九、基金管

10、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第 8 页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 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 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11、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 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 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第 9 页 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

12、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 第 10 页 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 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

13、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 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14、三入托管基金资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第 11 页 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 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 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

15、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 第 12 页 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16、规定所规定的权利, 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第 13 页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 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7、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 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 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 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

18、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 第 14 页 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 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 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

19、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第 15 页 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 持有人利益;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 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 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 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20、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 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 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第 16 页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 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

21、金托管人的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标准地反映 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 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 第 17 页 披露费

22、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 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23、)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 第 18 页 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 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

24、,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 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 5 月 1 日至第二年的 4 月 30 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 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第 19 页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25、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中 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 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26、,应按照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第 20 页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

27、金 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第 21 页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 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 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 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28、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 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 22 页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 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

29、组成员由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

30、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 进行分配。 第 23 页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 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 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 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 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31、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 第 24 页 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 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 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 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 的

32、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 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第 25 页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 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 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 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 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 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 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第 26 页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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