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是整个食品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加工食品质量平安对于食品平安意义重大。下文是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平安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
2、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洁,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平安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嘉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待等措施,鼓舞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平安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舞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德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
4、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次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挺直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
5、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平安状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状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
6、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自惩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连续申请;逾期提出连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7、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供应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_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
8、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用法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用法符合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用法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用法;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挺直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
9、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用法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_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目
10、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法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特别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
11、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记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利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
12、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学校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依据食品摊贩就地进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平安、交通、市容环保等状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肯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其次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_公开。 其次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
13、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挺直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连续申请。逾期提出连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 其次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依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支配,并向_公布。 其次_条 食
14、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其次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用法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用法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用法;餐具、饮具用法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
15、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供应即食食品的,应当依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挺直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准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干净、卫生。 其次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
16、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其次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平安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用法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觉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平安隐患,应当立刻停止生产销售,准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其次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选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其次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平安、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
17、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供应便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方案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管理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
18、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平安执法协作,准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准时查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第三_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平安信
19、息准时向_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托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平安信息员,发觉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
20、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平安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觉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用法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准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
21、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状况。 食品摊贩发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应当立刻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觉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平安隐患,应当准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立刻处置,准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
22、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_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_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询问、投诉、举报。 对询问、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状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平安举报嘉奖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
23、举报人赐予嘉奖。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用法状况、依法经营状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_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状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状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_,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平安质量管理状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24、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平安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应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担当连
25、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_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
26、法行为,仍为其供应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担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27、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_条、其次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_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平安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部门
28、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根据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根据有关规定惩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峻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
29、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挺直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惩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平安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0、情节严峻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食品平安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平安举报、投诉后,不准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猎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3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的三个阶段 一、平稳缓慢的增长这个阶段我国的食品工业处于进口型的状态 这个阶段我国的食品工业进展比较缓慢,整个行业的劳动率比较低,技术生产水平严峻依靠国外进口,而且对引进的技术汲取水平也很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国家进展政策的影响,重视重工业而轻视轻工业,对食品工业的进展不够重视。 二、食品工业的觉醒阶段 1978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经济呈现全面振兴之势。改革开放为食品工业的进展带来了
32、机遇,为先进技术的引进供应了便利条件,但是由于食品工业有久病积重难返的困难,因而在开放之年没有爆发出迅猛的进展势头。在两年之后,食品德业的技术引进以及新增投资开发挥作用,即从20世纪90年月开头,我国食品工业呈现出了觉醒之势,整体进展水平突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食品工业的飞速进展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在政策上渐渐重视食品工业的进展,格外是在十五中加大了对食品工业科技研发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力度,使得我国食品工业的进展表现出平稳、快速的进展态势。20xx年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进展速度又明显高于上一阶段,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44%。在已有的基数之上,每年的产值增长都在4000亿元以上。从食品工业总产值的增长额来看,我国食品工业的进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