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酒店内部设计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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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酒店内部设计合同样本1 特征码 zrRrmSJbdWogcTOIvGKx 本合同订立于 年 月 日 委托人: (以下简称“业方” ) 。 受 托人: ,注册办事处位于 (以下简称“设计方” ) 。 鉴于业方 请设计方就“ 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提供室 内装潢设计服务, 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 任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 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 条款以资遵循: 1.0 委托及工作内容 1.1 业方委任设计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设计方,并指 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设计方的 xxx 先生担任(mr.h.l.lim) ,设 计方

2、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1.2 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 1.2.1 酒店区域(指除酒店内的厨房、机房等专业封闭场所外 的所有客用区域,如餐饮场所、客房、健康中心、俱乐部,公 共区域中的大堂、门庭、楼梯、浮廊通道、消防楼梯间、后台 等整体酒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场所) 地下层 bm2 第 2 页 地下停车库客用区域、电梯间、相应走廊及消防楼梯间。 地下层 bm1 - 男女员工更衣室 - 员工餐厅 - 员工通道及相应电梯间、楼梯间。 地下层 b1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男女更衣室 - 健身房 - 室内游泳池 - 美容院 - 康乐中心 首层 大堂门庭、过道、消防门及通道 -

3、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台 - 大堂休息厅 - 宾客电梯厅及内装 - 前台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大堂客用扶梯及浮廊 第 2 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第 3 页 - 全日营业餐厅(西餐厅、咖啡吧) - 主题餐厅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客用楼梯及浮廊 第 3 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商务中心 - 宴会前厅 - 宴会厅 - _间会议室 - 设有_个贵宾的中式餐馆 - 行政休闲厅 - _组男女卫生间 第 4 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间(其中包括所有豪华标准间、套房) - 行政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第 5 至 9 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

4、间(其中包括豪华标准间、套房、 第 4 页 行政楼层、总统套房) - 9 层上达 10 层城市俱乐部的客用楼梯间、楼梯及浮廊 第 10 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 城市俱乐部及水疗中心(spa) - 一组男女卫生间 本项目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区域 本项目中的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区域 本项目中的建筑外立面 本项目中的外围景观设计 1.3 设计方就前述工作位置进行之工作应尽量与业方之项目协 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业方之规划时程、 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 2.0 服务范围 2.1 设计方的服务分为四(4)个阶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页第 3.0 条中之说明。 2.2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设计

5、、平面配置及空间分隔规 划、色系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范围、家具及陈设 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 与咨询。 2.3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与业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询 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设计方案。 第 5 页 2.4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业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调 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请参照本案第 5.13、6.9、8.1(a)及 8.1(b)条款) 。 2.5 对与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需包括色系 与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规范、家具及陈设之遴选, 以及与业方委任之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但不包括任何细部

6、设 计和绘制图说。该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应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 员或其委任之顾问提供。 2.6 对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将只限于为 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方案的咨询服务。 3.0 内装设计 业方本着对设计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给 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设计方担当杭州 xxx 假日酒店的室内 装修整体设计。设计方承诺明了业方的建设杭州西湖畔高标准 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要求,对 业方所有的杭州 xxx 假日酒店项目进行内部装修整体设计。在 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设计方应本着节省项目业方用于酒店固 第 6 页 定成本投入的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提下尽

7、量降低投入 的装修成本。同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运用上都应尽量 考虑其经济效益并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 减少本项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 3.1 第一阶段: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 3.1.1 与业方举行前置作业会议或讨论会,确认并建立所有设 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平 面配置大样。 3.1.2 与业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问分别协商 以建立内装之设计范围及内容。 3.1.3 针对上述第 1.2 条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计的 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业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荐。 3.1.4 设计方依据第 1.2 条约定,与提

8、送所有区域之概要平面 设计予业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一阶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 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天棚净高、 平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 3.2 第二阶段:理念 3.2.1 第二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二阶 段也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发展色系 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 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 8.1(c)条款)以便清 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 第 7 页 3.2.2 设计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松 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定 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

9、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算 师决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 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 3.2.3 设计方于提交业方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材 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 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 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 4.0 条款给出意见。 a、 家俱配置图。 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 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 b、 建筑资料图 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 筑师使用。 c、 天花图 陈

10、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 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 员,综合于其设计内。 d、 配电图 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 第 8 页 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 e、 地坪饰面图 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 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 3.3 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3.3.1 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阶 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调 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 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

11、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 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3.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 1.2 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 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 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 (a)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b) 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 术品等。 (c) 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 材质样品。 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室内立面图 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 第 9 页 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 (b) 施工大样图

12、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c) 客房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 料样板资料。 (d)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 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 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 的建议。 3.3.3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 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 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 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3.4 设

13、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 第 10 页 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 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 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 意。 3.4 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 3.4.1 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或 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 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出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 下依工作的进展。关切业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 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 进行。 3.4.2 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

14、依本案第 7.0 条提供一 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 )在施工现场对 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调员 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工地内装协调员 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装修 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 3.4.3 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用设计方之技 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4.4 工地内装协调员需有必要只授权和责任,以能代表业方 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果 能达到合理的标准与品质。 第 11 页 3.4.5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设计方的指挥下针对第 1.2 条中

15、详 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 3.4.6 假使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自行雇佣工地内装协调员,其 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设计方的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员 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业方负责。 3.4.7 设计方(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针对 1.2 条款中 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 议清单。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 4.0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 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 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 作包含下列各项: 4.1

16、 本项目中除了第 1.2 条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业 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4.2 本项目中除了第 1.2 条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室 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到客 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 设计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 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关的调整。 4.3 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线 图或设计图等。惟任何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 第 12 页 仍会依业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 4.4 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但所有空调出风口及回风

17、口等设施 之整合应依照业方顾问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4.5 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 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 4.6 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 4.7 研究调查业方整体项目预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合 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特 别图说。 4.9 任何为与前述合同条款规定之服务区域毫无关联区域所需 之设计及咨询工作。 4.10 投标和合同文件的准备。然而,设计方需提供业方所有其 于本案范围内之详细设计图说和规范,以为据以包含在其投标/ 合同裆中。价目及数量表

18、,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 属设计方的责任。 4.11 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及采 购。然而。设计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就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 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和采购阐述与设计意图及主题相关 的意见,并予业方委任之专家密切配合以适切反映专业顾问的 设计理念于设计之中,最终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成果。 第 13 页 4.12 施工/制造图或竣工图均由业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 提供。 5.0 设计工作之执行 为避免双方于设计工作之进行过程中对本案的服务范围有任何 疑义,以下条款规范双方之功能及其责任与义务。 5.1 设计方需提供如第 3.0 条之第一至四阶段所规定之设

19、计图 说与进度表和服务。 5.2 所有计划方案、草图、报告与规范应以中、英文对照制作, 以方便业方人员理解设计方的全部设计意图,且可在任何工作 地点为之,惟设计方必须时时配合与业方或其项目管理单位之 核定时程与进度表提送。 5.3 所有内装设计图说、家具和照明设施之设计与图说,均属 设计方的著作,在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后,业方享有设计方提 供给业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图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业 方承诺在未经设计方的同意下,业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 案范围以外之用途,除非是业方用于本项目内的替换、对外宣 传推广或扩充方面。 5.4 设计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样品外,不得对任何人、团体和公 第 14 页

20、 司发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货物、代表业方接受任 何的投标,或提供其它服务。 5.5 所有施工场所及其它所有的会议记录均由业方或其项目协 调员或建筑师制作。所有会议记录均需发送给设计方。除非因 为修改而变更,否则此记录均视为在会议中正式确认的决定。 5.6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需提供所有悬挂框架、托座、 挂钩或其它设备之图说及规范,以为设计方就其木造或装潢固 定物之设计整合人建物主结构,例如梁柱、楼地板、墙壁和楼 梯间。 5.7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甚或建筑师在设计方的要求下,需提 供存有所有(公制)图说的计算机磁盘。设计方为第一阶段提 供的图说将为 1:100 的比例,而第二及第

21、三阶段的图说将视各 区域的情况为 1:50、1:25 和 1:20 的比例,并将由设计方指 定。 5.8 于业方自付的成本和费用下,业方需指示其建筑师派用所 有必要的绘图员和绘图办公室之设备以能将设计方的图说汇入 业方的建筑图上,设计方亦需自行提供为达成服务范围所需之 绘图设备和所有耗材及纸张之一切费用。 5.9 业方需应设计方的请求,供给设计方所有关于设计需求上 所必需的书面数据,让设计方创造一个整合的内装设计。 5.10 设计方可应业方的请求,提出艺术师/技工或专家,以执 行特殊内装或工程,例如马赛克、雕塑、壁画、雕刻的玻璃和 第 15 页 绘画等。本项艺术师/技工或专家等的聘用需为业方认可,且其 一切费用或津贴需由业方另行商议后由业方支付。 5.11 设计方需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建议并协助业方选择: (a) 灯具开关、插座和电话接点。 (b) 装饰的门把和五金配件。 (c) 卫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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