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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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LAgPiEMfgklVOrmBRTJA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

2、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 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 第 2 页 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3、的养老 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 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 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 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 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 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 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

4、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第 3 页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 病()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 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5、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 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 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 4 页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 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 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 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 足以垫交到期应交

6、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 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

7、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 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 第 5 页 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8、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 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 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 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 6 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9、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 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 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 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后

10、,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第 7 页 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 息后余额的,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 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

11、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 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 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第 8 页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 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

12、保人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 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 投保人。

13、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 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 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第 9 页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 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14、解决。无仲裁协议或 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 (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获知得性 免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 第 10 页 血清学检验中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 (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 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 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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