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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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 违约 特征码 HxlXoRsoMUtDaUTVLlzA 2000 年至 2003 年期间,王某承揽了某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 称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因工程公司欠王某工程款 12.4 万元, 王某于 2005 年 4 月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约定:1.工程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王某工程款 5.4 万元, 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工程款 4 万元,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工程款 3 万元。如逾期不履行,该公司支付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

2、约金 2951 元。2.王某自 签订协议之日起向法院撤回起诉。还款协议达成后,王某于当 日撤回起诉。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 款;20XX 年 1 月,工程公司仅向王某支付了工程款 1 万元。王 某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和 违约金。 分歧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双方明确约定所欠工程款分期履行,只有每一期还款计划到期 后,双方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没有到履行期的债务,债 权人不能提前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一并履行。因此,本案中, 原告王某只能请求债务人偿还已到期的第一期债务,对于尚未 第 2 页 到期的后两期债务,

3、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 迟延付款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承担 违约责任,法院应判决由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和违约金。 评析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本案被告行为的定性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 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 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 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二款); 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的(第三款

4、),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 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 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用行为表 明不履行的义务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义务;(2)当 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3)当事人一方虽没有明确表示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但是其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4)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预见其将不能履行合 第 3 页 同义务,即一方的预见有

5、确切的证据;(5)合同必须合法有效;(6)默 示预期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 12.4 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于 2005 年 4 月诉至法院,双方 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原告撤诉,但被告仍然未能按照还款协议 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而 拒绝付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的行为 也足以使原告对其资信产生怀疑,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默 示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就全部 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二、价值选择在裁判中的适用 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在多种价值选择和利

6、益衡量中寻 求裁判正当性的过程,这种价值选择既包括法律的、社会的价 值冲突,也包括个案中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衡量。本案中,就法 律的精神价值选择问题,第一种观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21 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有牵强附会之嫌。该意见是 1988 年最 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适用此 条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尚符合规定;1999 年颁 布的合同法实施后,无论立法精神还是民商事活动的实践,均 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不利于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司法调节功能的发挥。 第 4 页 就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层面而言,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符 合司法效率原则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按照民法通则司法 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只有在每一期债权到期后,才能对债务人 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则会对债权人造成讼累,使基于一个法律 关系形成的一个债权要分成若干个案件,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债务人而言,除了会增加讼累外,还会对债务人形成一种 导向,即合同的义务可以不按期履行,由此给恶意债务人转移 资产、逃避债务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和机会,从而损害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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