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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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1号)解读甘心孟目录c o n t e n t s制定背景01起草过程02030405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神评价机构的合法执业应把握的问题主要改革内容制定背景0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

2、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1.1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

3、义和引领作用。1.2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便民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并对评价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管理办法修改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网通办”、激

4、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1.3出台管理办法是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现行评价检测机构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技术支撑需要;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壁垒和障碍;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上述问题影响行业的规范从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起草过程022.1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2017年初,相

5、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成立了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7年1至6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2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0至11月在原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11条。2.3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

6、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

7、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6)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2.4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1)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3)同时按其申

8、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2.5组织专业研讨分析,不断完善条款表述。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在北京、广东、浙江召开了三次专业论证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细化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6协调沟通论证,按程序审议报批。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就管理办法(送审稿)主动与有关业务司局进行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又向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报告了起草背景、修改原因、主要经过和重点内容,提出了提请部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2018年6月,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办

9、法送审稿,要求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按程序发布实施。2.7落实国务院决定,及时发布实施。按照部长办公会意见,再次征求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进行了完善。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后,应急管理部于3月20日发布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改革内容033.1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

10、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鉴此,新的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3.2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

11、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6)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3.3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12、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3.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资质保持,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可机关通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确保每三年对本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覆盖一次。(2)强化属地监管,要求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

13、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强化日常执法,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告知资质认可机关。(4)强化联合惩戒,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5)实行信息共享,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6)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14、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3.5规范政府监管行为。(1)杜绝行政干预,要求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机构从业准入障碍。(2)杜绝“红顶中介”,要求应急管理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申请评价检测机构资质。(3)明确各方责任,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相关方采信报告内容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对其决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神04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

15、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其主要内容如下:4.1准确把握核心要义(1)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

16、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2)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3)严禁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4)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

17、服务材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5)严控审批证明材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6)切断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4.2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

18、不可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落实监管责任。(1)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2)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许可由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领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

19、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3)主动对标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推进评价检测机构审批标准化建设。四是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严格履行审批后的监管职责。4.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努力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1)把握要点。要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

20、容缺受理(审批)、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先天不足”。(2)突出重点。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3)区分方式。要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执法检查、资质保持抽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情况区分开来,防止针对性不强的全面巡查和随意检查。要逐步扩大抽查比例和范围,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资质认可机关要确保每三年对注册地内评价检测机构覆盖一次。(4)避免重复。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21、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5)信息共享。要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信息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6)综合约束。要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评价检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要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要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7)引导自律。发挥

22、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4.4持续优化便民服务。(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资质认可机关要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和结果,实行“阳光审批”。(2)要通过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要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完善

23、网上资质申请、受理、核准、审批、公示、公告等流程,推动“一网通办”工作,努力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5)要将资质审批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接受属地监管和抽查,便于上级管理部门查阅、抽查和统计审批与处罚事项,便于社会公众进行一揽子综合查询(信息查询系统使用办法另行制定)。4.5营造公平从业环境。(1)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企业自主选择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审批或监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及收费、不得违规干预影响报告结论。(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评价检测机

24、构对其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方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评审或审查的,评审或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评价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专家对评价检测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部分须由本人签字确认。(4)有关部门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出具报告,采信其报告结论并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应对其决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要合理界定评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行为的主观故意,鼓励机构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把其敢于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或安全条件定性为“不满足”的报告作为考核其公正性的重要参考。(6)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有关部门用于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所需的评价检测服务及报

25、告,宜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4.6抓好政策过渡衔接。(1)引导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由于现有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主体多元、发证单位不一、执业地域不同,为防止许可和监管脱节,切实维护从业秩序及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一致性,请资质认可机关督促、指导现有评价检测机构尽快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实现许可主体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统一、资质证书统一。2019年12月底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资质认可机关审查合格的,准予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资质证书;2020年1月起,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资质认可机关审查合格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应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2)严格审核资质准入条件。自管理办法实施之

26、日起,现有评价检测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或申请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内容的,须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经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或变更。(3)确保政策衔接的连续性。现有乙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在未按照管理办法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现有甲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开展现场评价检测等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4)是妥善做好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辖区内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机构名称、资质有

27、效期、注册及办公地址、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要继续做好资质有效期内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此类评价检测机构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后,证后监管职责相应由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承接。(5)严格属地监管。资质认可机关、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现有评价检测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防止过渡期间出现监管盲点。请资质认可机关尽快将承担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职责的处室及负责同志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4.7多种形式推动宣贯。(1)应急管理部将分区域、分行业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选择安全监管重点区域

28、评价检测机构集中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座谈研讨,推动管理办法的深入落实。(2)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将管理办法的宣贯与统筹做好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政策解释、标准推行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普法、宣贯、许可、监管、执法同步进行。(3)要借助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加大宣贯力度,及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释义工作。4.8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5)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

29、业对照表(6)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设备参照表(7)部分术语解释说明评价机构合法执业应把握的问题055.1应急管理部1号令(含配套52号文)已正式颁布并于2019年5月1号正式实施,2019年5月11号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天津组织200余家安全评价机构对1号令(含配套52号文)进行了宣贯。关于评价机构的合法执业应把握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清楚:(1)所有资质可以从业到资质到期。机构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必须是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资质,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资质必须能支撑所接业务,报告中必须附资质影印件。(2)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加高级工程师(原来是二级以上,技术负责人是二级的不可

30、以了),同时技术负责人不可以做项目组成员;是指本项目审核的技术负责人,如果一个公司有几个技术负责人不承担本项目技术审核的技术负责人可以做项目负责人。(3)过程控制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安全评价师;(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专指法定评价项目;(5)本次新增加了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其中技术支撑专业之一防腐专业大部分机构没有,不具备资质条件最好不要从业;(6)原有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的乙级机构不得跨省越界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技术服务可以;(7)不管是省内还是省外进行安全评价从业,必须提前告知;专指法定评价项目(提前七天告知省级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8)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预

31、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原总局45号令有规定)可以由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完成。5.2印章的合法有效性:红色印章有防伪标志,不能彩色打印或复印。5.3签字页(含所有签字的地方)的合法有效性:签字页必须是黑、蓝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真笔签字,不能是复印件和打印件。5.4从业人员的合法有效性:(1)兼职安全评价师和专职安全评价师具有同等从业资格和权力。(2)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勘察项目现场,同时勘察项目现场的安全评价师原则上不少于两名,且应该是核心专业的安全评价师。(3)参加审查会人员必须是技术报告中的签字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同时现场签字和报告中的签字必须一样。5.5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一是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必须成为报告的组成部分;二是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评价组修改后一定要由专家本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5.6明确专家责任:技术问题及其他合规性交由专家把关并负法律责任。如报告的技术内容特别是对项目的现状描述的正确与符合性及对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等,还有技术报告与导则或编制大纲的符合性,技术报告附图、附件的的合法有效性及全面性等。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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