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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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1 特征码 fIBuOfmLSZjoDkTtyCkQ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 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 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 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2、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 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 (12、13、14、15、16、17 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 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 500 元。12 岁、13 岁、 14 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 15 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 第 2 页 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 500 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 (18、19、20、21 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 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 1000 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 险人除外

3、;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岁时,本公司一次 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 (男 60 岁,女 55 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 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 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 30 岁时,本公司一次 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 10000 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 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 第四条 若投保

4、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 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 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 3 页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 12 岁至 22 岁期间,按合同约定 每少领 500 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 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 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 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 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

5、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 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 第 4 页 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 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 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 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 教育金领取期,

6、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 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 岁、13 岁、14 岁投保的被 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 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 。每期保险 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 1 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 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 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 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

7、被保险人或投保 第 5 页 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五 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 ,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 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 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8、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 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 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 第 6 页 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 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

9、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 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 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 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 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 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 第 7 页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 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

10、期间的保险 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 计算) ,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 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 180 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 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1、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 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 8 页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 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 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 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 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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