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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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料推荐总 则第 1.0.1条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不 适用 于 特 种 混 凝 土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第 1.0.2条对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试 验 方 法 ,凡 本 规 范 有 规 定 者 ,应 按 照 执 行 ; 无 规 定 者 , 应 按 有 关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 部 标 准 执 行 。第 1.0.3条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在 前 一 分 部 或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2、 后 ,方 可进 行 。第 1.0.4条抗 震 设 防 地 区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除 应 按 本 规 范 执 行 处 ,尚 应 符 合 工业 与 民 用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TJ11-78)的 有 关 规 定 。第 1.0.5条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时 的 安 全 技 术 、劳 动 保 护 、防 火 等 ,必 须 符 合 有关 规 定 。第 二 章模板工程第一 节一般规定第 2.1.1条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材 料 宜 选 用 钢 材 、 木 材 , 也 可 采 用 新 型 材 料 。钢 材 应 符 合 普 通 碳 素 钢 钢 号 和 一 般

3、技 术 条 件 (GB700-79)中 的 3 号 钢 标 准 。本 材 应 符 合 木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206-83)中 的 承 重 结 构 选 择 标 准 ,其 树 种 可 按 各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选 用 , 材 质 不 宜 低 于 等 材 。第 2.1.2条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保 证 工 程 结 构 和 构 件 各 部 分 形 状 尺 寸 和 相 互 位 置 的 正 确 ;二 、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 能 可 靠 地 承 受 新 浇 筑 混 凝 土 的 重 量

4、和 侧 压力 , 以 及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荷 载 ;三 、 构 造 简 单 , 装 拆 方 便 , 并 便 于 钢 筋 的 绑 扎 与 安 装 和 混 凝 土 的 浇 筑 及 养 护 等 工艺 要 求 ;四 、 模 板 接 缝 应 严 密 , 不 得 漏 浆 。第 2.1.3条组 合 钢 模 板 、大 模 板 、滑 升 模 板 等 的 设 计 、制 作 和 施 工 尚 应 符 合 有 关专 业 标 准 。第 2.1.4条模 板 与 混 凝 土 的 接 触 面 应 涂 隔 离 剂 。妨 碍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的 隔 离 剂 不 宜采 用 。第 2.1.5条模 板 及

5、 支 架 应 妥 善 保 管 维 修 , 钢 模 板 及 钢 支 架 应 防 止 锈 蚀 。1精品 料推荐第二节模 板 的设 计第 2.2.1条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均 应 根 据 工 程 结 构 形 式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供 应 等 条 件 进行 设 计 。第 2.2.2条钢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TJ17-74)的 规 定 ,钢 材 的 容 许 应 力 值 可 提 高 25%; 采 用 弯 曲 薄 壁 型 钢 应 符 合 弯 曲 薄 壁 型 钢 结 构 技术 规 范 (TJ18-75)的 规 定 , 钢 材 容 许 应

6、力 值 不 予 提 高 。木 模 板及 其 支 架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J5-73) 的 规 定 ,当 木 材 含水率 小 于 25%时 , 容 许 应 力 值 可 提 高 15%。其 他 材 料 的 模 板 及 支 架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2.2.3条计 算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时 , 应 考 虑 下 列 和 载 。一 、 模 板 自 重 及 其 支 架 自 重 ;二 、 新 浇 筑 混 凝 土 重 量 ;三、 钢 筋 重 量 ;四 、 施 工 人 员 及 施 工 设 备 的 重 量 ;五 、 振 捣 混 凝 土 时 产 生

7、 的 荷 载 ;六 、 新 浇 筑 混 凝 土 对 模 板 侧 面 的 压 力 ;七 、 倾 倒 混 凝 土 时 产 生 的 荷 载 。荷 载 计 算 见 附 录 一 。第 2.2.4条验 算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刚 度 时 , 其 变 形 值 不 得 超 过 下 列 数 值 :一、 结 构 表 面 外 露 的 模 板 , 为 模 板 构 件 跨 度 的 1/400;二、 结 构 表 面 隐 蔽 的 模 板 , 为 模 板 构 件 跨 度 的 1/250;三、 支 架 的 压 缩 变 形 值 或 弹 性 挠 度 , 为 相 应 的 结 构 自 由 跨 度 的 1/1000 。第2.2.

8、5条支 架 的 立 柱 或 桁 架 必 须 用 撑 拉 杆 件 固 定 , 确 保 其 稳 定 。第2.2.6条为 防 止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在 风 荷 载 作 用 下 倾 倒 , 应 从 构 造 上 采 取 有 效 措施 。当 验 算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在 自 重 和 风 荷 载 作 用 下 的 抗 倾 倒 稳 定 性 时 ,风 荷 载 按 工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TJ9-74) 的 规 定 采 用 ,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抗 倾 倒 系 数不 应 小 于 1.15 。第三节模 板 的安 装2精品 料推荐第 2.3.1条大 型 竖 向 模 板

9、和 支 架 的 支 承 部 分 ,应 有 足 够 的 支 承 面 积 。如 安 装 在 基土 上 , 基 土 必 须 坚 实 并 有 排 水 措 施 。 对 湿 陷 性 黄 土 , 必 须 有 防 水 措 施 ; 对 冻 胀 性土 , 必 须 有 防 冻 融 措 施 。第 2.3.2条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必 须 设 置 足 够 的 临 时 固 定 设 施 ,以 防 倾覆 。第 2.3.3条整 体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梁 ,跨 度 等 于 及 大 于4 米 时 ,模 板 应 起 拱 ,如 设 计无 要 求 时 ,起 拱 高 度 宜 为 全 跨 长 度 的 1/1

10、000 3/1000。第 2.3.4条整 体 式 多 层 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应 采 用 分 段 分 层 支 模 的 方 法 ,安 装 上 层 模板 及 其 支 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下 层 楼 板 应 达 到 足 够 的 强 度 或 具 有 足 够 的 支 架 支 撑 ;二 、 如 采 用 悬 吊 模 板 、 桁 架 支 模 方 法 时 , 其 支 撑 结 构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三 、 上 层 支 架 的 立 柱 应 对 准 下 层 支 架 的 立 柱 , 并 铺 设 垫 板 。第 2.3.5条当 层 间 高 度 大 于 5 米 时 ,

11、宜 选 用 桁 架 支 模 或 多 层 支 架 支 模 方 法 。采 用 多 层 支 架 支 模 时 , 支 架 的 模 垫 板 应 平 整 , 支 柱 应 垂 直 , 上 下 层 支 柱 应 在 同 一竖 向 中 心 线 上 。第 2.3.6条采 用 分 节 脱 模 时 ,底 模 的 支 点 应 按 模 板 设 计 设 置 ,各 节 模 板 应 在 同 一平 面 上 , 各 支 点 高 低 差 不 得 超 过 3 毫 米 。第 2.3.7条承 重 焊 接 钢 筋 骨 架 和 模 板 一 起 安 装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模 板 必 须 固 定 在 承 重 焊 接 钢

12、筋 骨 架 的 结 点 上 ;二 、 安 装 钢 筋 模 板 组 合 体 时 , 吊 索 应 按 模 板 设 计 的 吊 点 位 置 绑 扎 。第 2.3.8 条 固 定 在 模 板 上 的 预 埋 件 和 预 留 孔 洞 均 不 得 遗 漏 ,安 装 必 须 牢 固 ,位 置准 确 , 其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2.3%8 的 规 定 。第四节模 板 的拆 除第 2.4.1 条 整 体 式 结 构 的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拆 除 ,如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一 、不 承 重 模 板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能 保 证 其 表 面 及 棱

13、 角 不 因 拆 除 模 板 而 受 损 坏 时 ,方 可 拆 除 ;注 : 如 需 预 先 估 计 拆 模 时 间 , 可 参 见 附 录 三 。二 、 承 重 模 板 , 应 在 与 结 构 同 条 件 养 护 的 试 块 达 到 表 2.4.1 的 规 定 强 度 , 方 可 拆除 。3精品 料推荐第 2.4.2条预 制 构 件 模 板 的 拆 除 , 如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侧 面 模 板 ,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能 保 证 构 件 不 变 形 , 棱 角 完 整 时 , 方 可 拆 除 。二 、 芯 模 或 预 留 孔 洞 的 内

14、 模 ,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难 保 证 构 件 和 孔 洞 表 面 不 发 生 坍 陷和 裂 缝 时 , 方 可 拆 除 。三 、 承 重 底 模 , 其 构 件 跨 度 等 于 和 小 于 4 米 时 ,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标 号 的50%; 构 件 跨 度 大 于 4 米 时 ,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标 号 的 70%, 方 可 拆 除 。第 2.4.3条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或 构 件 模 板 的 拆 除 , 除 应 符 合 第 2.4.1条 或 第2.4.2 条 的 规 定 外 , 不 承 重 模 板 应 在 预 应

15、 力 张 拉 前 拆 除 ; 承 重 模 板 应 在 结 构 或 构件 建 立 预 应 力 后 拆 除 。第 2.4.4 条 在 拆 除 模 板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混 凝 土 有 影 响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时 ,应暂 停 拆 除 。 经 过 处 理 后 , 方 可 继 续 拆 除 。第 2.4.5 条 已 拆 除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结 构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标 号 后 ,才 允许 承 受 全 部 计 算 荷 载 。 当 承 受 施 工 荷 载 大 于 计 算 荷 载 时 , 必 须 经 过 核 算 , 加 设 临时 支 撑 。第

16、三 章钢筋工程第一 节一般规定第 3.1.1条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和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所 用 的 热 轧 钢 筋 、 热 处 理 钢 筋 、碳 素 钢 丝 、刻 痕 钢 丝 和 钢 绞 线 的 质 量 ,应 分 别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GB1499-79)和 冶 金 工业 部 标 准 (YB2005-78、 YB255-64、 YB256-64、 YB286-64)的 规 定 。第 3.1.2条钢 筋 应 有 出 厂 质 量 证 明 书 或 试 验 报 告 单 , 每 拥 ( 盘 ) 钢 筋 均 应 有 标 牌 。进 场 时 应 按 炉 罐 ( 批 ) 号 及 直

17、 径 (d0)分 批 验 收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查 对 标 牌 、外 观 检 查 ,并 按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样 作 机 械 性 能 试 验 ,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钢 筋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脆 断 、 焊 接 性 能 不 良 或 机 械 性 能 显 著 不 正 常 等 现 象 时 , 应进 行 化 学 成 分 检 验 或 其 他 专 项 的 检 验 。第 3.1.3条钢 筋 在 运 输 和 储 存 时 ,必 须 保 留 标 牌 ,并 按 批 分 别 堆 放 整 齐 ,避 免 锈蚀 和 污 染 。第 3.1.4条钢 筋 的 级 别 、钢 号

18、 和 直 径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采 用 。需 要 代 换 时 ,应 征 得 设计 单 位 的 同 意 。预 制 构 件 的 吊 环 ,必 须 采 用 未 经 冷 拉 的 级 热 轧 钢 筋 制 作 ,不 得 以 其 他 钢 筋 代 换 。第二 节钢 筋的 冷拉 和 冷拔4精品 料推荐第 3.2.1 条 冷 拉 钢 筋 可 用 热 轧 钢 筋 加 工 制 成 。冷 拉 级 钢 筋 适 用 于 钢 筋 混 凝 土 结构 中 的 受 拉 钢 筋 , 冷 拉 、 、 级 钢 筋 可 用 作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预 应 力 筋 。注 : 表 中 冷 拉 钢 筋 的 屈 服 点 值

19、,系 参 照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TJ10-74)( 试行 ) 中 冷 拉 控 制 应 力 采 取 “ 单 控 ” 时 的 数 值 。如 有 条 件 采 取 “ 双 控 ” 时 ,其 数 值 可根 据 该 设 计 规 范 提 高 。 钢 筋 直 径 大 于 25 毫 米 的 冷 拉 、 级 钢 筋 , 冷 弯 弯 曲 直 径 庆 增 加 1d0 。冷 变 后 不 得 有 裂 纹 、 裂 断 或 起 层 等 现 象 。第 3.2.2条钢 筋 的 冷 拉 方 法 可 采 用 控 制 应 力 和 控 制 冷 拉 率 两 种 方 法 。用 作 预 应 力混 凝 土 结 构 的

20、 预 应 力 筋 , 宜 采 用 控 制 应 力 的 方 法 。 不 能 分 清 炉 批 的 热 轧 钢 筋 , 不应 采 用 控 制 冷 拉 率 的 方 法 。第 3.2.3 条采 用 控 制 应 力 方 法 冷 拉 钢 筋 时 ,其 冷 拉 控 制 应 力 及 最 大 冷 拉 率 ,应 符合 表 3.2.3的 规 定 。 冷 拉 时 应 检 查 钢 筋 的 冷 拉 率 , 如 超 过 表 3.2.3 的 规 定 , 应 进行 机 械 性 能试 验 。第 3.2.4 条采 用 控 制 冷 拉 率 方 法 冷 拉 钢 筋 时 ,冷 拉 率 必 须 由 试 验 确 定 。测 定 同 炉批 钢 筋

21、 冷 拉率 的 冷 拉 应 力 , 应 符 合 表 3.2.4的 规 定 , 其 试 样 不 应 少 于 4 个 , 并 取其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批 钢 筋 实 际 采 用 的 冷 拉 率 。 根 连 接 的 钢 筋 , 冷 拉 率 可 按 总 长 计 ,但 冷 拉 后 每 根 钢 筋 的 冷 拉 率 , 应 符 合 表 3.2.3 的 规 定 。注 : 如 钢 筋 强 度 偏 高 , 平 均 冷 拉 率 低 于 1%时 , 仍 应 按 1%进 行 冷 拉 。第 3.2.5条钢 筋 的 冷 拉 速 度 不 宜 过 快 ,待 拉 到 规 定 的 控 制 应 力 ( 或 冷 拉 率 ) 后

22、,须稍 停 , 然 后再 行 放 松 。采 用 控 制 应 力 方 法 冷 拉 钢 筋 时 , 对 所 使 用 的 测 力 计 , 应 定 期 维 护 校 核 。第 3.2.6条冷 拉 钢 筋 的 检 查 验 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应 分 批 进 行 验 收 , 每 批 由 不 大 于 20 吨 的 同 级 别 、 同 直 径 冷 拉 钢 筋 组 成 ;二 、 钢 筋 表 面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局 部 缩 颈 。 作 预 应 力 筋 时 , 应 逐 根 检 查 ;三 、从 每 批 冷 拉 钢 筋 中 抽 取 两 根 钢 筋 ,每 根 取 两 个 试 样 分 别 进

23、 行 拉 力 和 冷 弯 试 验 ,如 有 一 项 试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第 3.2.1 条 的 规 定 时 , 应 另 取 双 倍 数 量 的 试 样 重 做 各 项试 验 ; 如 仍 有 一 个 试 样 不 合 格 , 则 该 批 冷 拉 钢 筋 为 不 合 格 品 。注 : 1. 计 算 冷 拉 钢 筋 的 屈 服 点 和 抗 拉 强 度 , 应 采 用 冷 拉 前 的 截 面 面 积 ;2. 拉 力 试 验 包 括 屈 服 点 、 抗 拉 强 度 和 伸 长 率 三 个 指 标 。5精品 料推荐第 3.2.7 条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分 为 甲 、乙 两 级 。甲 级 钢 丝

24、 主 要 用 作 预 应 力 筋 ,乙 级 钢丝 用 于 焊 接 网 、 焊 接 骨 架 、 箍 筋 和 构 造 钢 筋 。甲 级 钢 丝 应 采 用 符 合 级 热 轧 钢 筋 票 标 准 的 圆 盘 条 拔 制 。第 3.2.8 条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的 检 查 验 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逐 盘 检 查 外 观 。 钢 丝 表 面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机 械 损 伤 ;二 、 甲 线 钢 丝 的 机 械 性 能 应 逐 盘 检 验 。 从 每 盘 钢 丝 上 任 一 端 截 取 两 个 试 样 , 分 别做 拉 力 和 反 复 变 曲 试 验 , 并 按

25、其 抗 拉 强 度 确 定 该 盘 钢 丝 的 组 别 ;三 、 乙 级 钢 丝 的 机 械 性 能 可 分 批 抽 样 检 验 。 以 同 一 直 径 的 钢 丝 互 吨 为 一 批 , 从 中选 取 三 盘 , 每 盘 各 截 取 两 个 试 样 , 分 别 做 拉 力 和 反 复 弯 曲 试 验 。 如 有 一 个 试 样 不合 格 , 应 在 未 取 过 试 样 的 钢 丝 盘 中 , 另 取 双 倍 数 量 的 试 样 , 再 做 各 项 试 验 ; 如 仍有 一 个 试 样 不 合 格 , 则 该 批 钢 丝 应 逐 盘 试 验 , 合 格 者 方 可 使 用 。注 : 拉 力 试

26、 验 包 括 抗 拉 强 度 和 伸 长 率 两 个 指 标 。第三节 钢 筋 的加 工第 3.3.1条钢 筋 加 工 的 形 状 、尺 寸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钢 筋 的 表 面 应 洁 净 、无 损伤 , 油 渍 、 漆 污 和 铁 锈 等 应 在 使 用 前 清 除 干 净 。 带 有 颗 粒 状 或 片 状 老 锈 的 钢 筋 不得 使 用 。第 3.3.2条钢 筋 应 平 直 , 无 局 部 曲 折 。 调 直 钢 筋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采 用 冷 拉 方 法 调 直 钢 筋 时 , 级 钢 筋 的 冷 拉 率 不 宜 大 于 4%; 、 级 钢

27、 筋 的冷 拉 率 不 宜 大 于 1%;二 、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在 调 直 机 上 调 直 后 , 其 表 面 不 得 有 明 显 擦 伤 , 抗 拉 强 度 不 得 低于 设 计要 求。第 3.3.3条钢 筋 的 弯 钩 或 弯 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级 钢筋 末 端 需 要 作 180弯 钩 , 其 圆 弧 变 曲 直 径 (D)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d0)的 2.5倍 ,平 直 部 分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d0) 的 3 倍 ( 见 图 3.3.3.1); 用 于 轻骨 料 混凝 土结 构 时 , 其 弯 曲 直 径 (D)

28、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d0)的 3.5 倍 ;二 、 、 级 钢 筋 末 端 需 作 90或135弯折 时 , 级 钢 筋 的 弯 曲 直 径 (D) 不 宜 小于 钢 筋 直 径 (d0) 的 4 倍 ; 级 钢 筋 不 宜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d0) 的 5 倍 。 平 直 部 分 长 度 应 按 设 计 要 求确 定 ;三 、 弯 起 钢 筋 中 间 部 位 弯 折 处 的 弯 曲 直 径 (D) ,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d0) 的 5 倍 。6精品 料推荐第 3.3.4条用 级 钢 筋 或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制 作 的 箍 筋 ,其 末 端 应

29、做 弯 钩 ,弯 钩 的 弯曲 直 径 应 大 于 受 力 钢 筋 直 径 , 且 不 小 于 箍 筋 直 径 的 2.5倍 。 弯 钩 的 平 直 部 分 , 一般 结 构 , 不 宜 小 于 箍 筋 直 径 的 5 倍 ; 有 抗 需 要 求 的 结 构 , 不 应 小 于 箍 筋 直 径 的 10倍 。弯 钩 的 形 式 , 如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 可 按 图 3.3.4(b)、 (c)加 工 ; 有 抗 震 要 求 的 结 构(a)135 /135 ;(b)90 /180;(c)90/90 第 3.3.5条加 工 钢 筋 的 允 许 偏 差 。第四节钢 筋 的焊 接第 3.4.

30、1条热 轧 钢 筋 的 焊 接 ,应 采 用 闪 光 对 焊 、电 弧 焊 、电 渣 压 力 焊 和 电 阻 点 焊 。钢 筋 与 钢 板 的 T 型 连 接 , 宜 采 用 埋 弧 压 力 焊 或 电 弧 焊 。钢 筋 焊 接 的 接 头 形 式 , 焊 接 工 艺 和 质 量 验 收 , 应 符 合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84)的 规 定 。第 3.4.2条钢 筋 焊 接 前 , 必 须 根 据 施 工 条 件 进 行 试 焊 , 合 格 后 方 可 施 焊 。焊 工 必 须 有 考 试 合 格 证 。第 3.4.3条经 过 冷 处 理 的 钢 筋 , 其 接

31、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冷 拉 钢 筋 的 闪 光 对 焊 或 电 弧 焊 , 应 在 冷 拉 前 进 行 ;二 、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的 接 头 , 不 得 采 用 闪 光 对 焊 和 电 弧 焊 。第 3.4.4条轴 心 受 拉 和 小 偏 心 受 拉 杆 件 中 的 钢 筋 接 头 ,均 应 焊 接 。普 通 混 凝 土 中直 径 大 于 25 毫 米 的 钢 筋 和 轻 骨 料 混 凝 土 中 直 径 大 于 20 毫 米 的 级 钢 筋 及 直 径 大于 25 毫 米 的 、 级 钢 筋 , 均 应 采 用 焊 接 接 头 。第 3.4.5条钢 筋 采 用 焊

32、 接 接 头 时 ,设 置 在 同 一 构 件 内 的 焊 接 接 头 应 相 互 错 开 。在受 力 钢 筋 直 径 30 倍 的 区 段 范 围 内 ( 不 小 于 500 毫 米 , 见 图 3.4.5) , 一 根 钢 筋 不 得有 二 个 接 头 构 件 全 长 钢 筋 应 尽 量 少 设 焊 接 接 头 。 , 有 接 头 的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占 钢筋 总 截 面 面 积 的 百 分 率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非 预 应 力 钢 筋1. 受 拉 区 - 不 宜 超 过 50%;2. 受 压 区 和 装 配 式 结 构 节 点 - 不 限 制 。二 、 预

33、 应 力 筋1. 受 拉 区 - 不 宜 超 过 25%; 当 采 用 闪 光 对 焊 且 有 保 证 焊 接 技 师 的 可 靠 措 施 时 , 可放 宽 至 50%;7精品 料推荐2. 受 压 区 和 后 张 法 的 螺 丝 端 杆 - 不 限 制 。构 件 全 长 钢 筋 应 尽 量 少 设 焊 接 接 头 。(a)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 (b) 电 弧 焊 接 头第 3.4.6条焊 接 接 头 距 钢 筋 弯 曲 处 ,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10 倍 , 也 不 宜 位 于 构件 的 最 大 弯距 处 。第 3.4.7条直 接 承 受 中 、重 级 工 作 制 吊

34、 车 的 构 件 中 ,受 力 钢 筋 不 得 采 用 绑 扎 接 头 ,也 不 宜 采 用 焊 接 接 头 , 且 不 得 在 钢 筋 上 焊 有 任 何 附 件 ( 端 头 锚 固 除 外 ) 。如 设 计 允 许 采 用 闪 光 对 焊 ,对 非 预 应 力 筋 和 预 应 力 筋 均 应 除 去 焊 接 的 毛 刺 和 卷 边 。在 钢 筋 直 径 的 45 倍 区 段 范 围 内 ,焊 接 接 头 的 截 面 面 积 占 受 力 钢 筋 总 截 面 面 积 不 得超 过 25%。需 要 进 行 疲 劳 验 算 的 构 件 , 不 得 采 用 有 焊 接 接 头 的 冷 拉 级 钢 筋

35、 。第 3.4.8条装 配 式 框 架 结 构 预 制 柱 的 钢 筋 接 头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采 用 ,如 设 计 无 要求 时 , 应 符合 表 3.4.8 的 规 定 。注 : 焊 缝 长度 参 照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84)规 定 。第 3.4.9条焊 接 网 和 焊 接 骨 架 的 焊 点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施 焊 ,当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遇有 下 列 情 况 , 钢 筋 相 交 点 可 不 必 全 部 焊 接 :一 、 当 焊 接 网 的 受 力 钢 筋 为 级 钢 筋 时 , 网 内 焊 点 的 数 目 和 位 置 , 可

36、根 据 运 输 和安 装 条 件 决 定 ;二 、 当 焊 接 网 的 受 力 钢 筋 为 级 或 冷 拉 级 钢 筋 时 , 如 焊 接 网 只 有 一 个 方 向 为 受力 钢 筋 , 网 端 边 缘 的 两 根 锚 固 横 向 钢 筋 的 全 部 相 交 点 , 必 须 焊 接 ; 如 焊 接 网 的 两个 方 向 增 多 为 受 力 钢 筋 , 则 沿 网 四 周 边 缘 的 两 根 钢 筋 的 全 部 相 交 点 , 均 应 焊 接 ,其 余 的 相 交 点 , 可 根 据 运 输 和 安 装 条 件 决 定 ;三 、 当 焊 接 网 的 受 力 钢 筋 为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37、, 而 另 一 方 向 的 钢 筋 间 距 小 于 100 毫 米时 , 除 网 两 端 边 缘 的 两 根 锚 固 横 向 钢 筋 的 全 部 相 交 点 必 须 焊 接 外 , 中 间 部 分 的 焊点 距 离 可 增 大 至 250 毫 米 。注 : 承 受 重 复 荷 载 并 需 进 行 疲 劳 验 算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和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的非 预 应 力 筋 , 不 得 采 用 焊 接 网 及 焊 接 骨 架 。第 3.4.10条焊 接 网 和 焊 接 骨 架 外 形 尺 寸 的 允 许 偏 差 规 定 。第五 节钢 筋的 绑扎 与 安装第 3.5

38、.1条钢 筋 的 绑 扎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8精品 料推荐一 、 钢 筋 的 交 叉 点 应 采 用 铁 丝 扎 牢 ;二 、 板 和 墙 的 钢 筋 网 , 除 靠 近 外 围 两 行 钢 筋 的 相 交 点 全 部 扎 牢 外 , 中 间 部 分 的 相交 点 可 相 隔 交 错 扎 牢 , 但 必 须 保 证 受 力 钢 筋 不 位 移 。 双 向 受 力 的 钢 筋 , 须 全 部 扎牢 ;三 、 梁 和 柱 的 箍 筋 , 除 设 计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应 与 受 力 钢 筋 垂 直 设 置 。 箍 筋 弯 钩 叠合 处 , 应 沿 受 力 钢 筋 方 向 错

39、开 设 置 ;四 、 柱 中 的 竖 向 钢 筋 搭 接 时 , 角 部 钢 筋 的 弯 钩 应 与 模 板 成 45( 多 边 形 柱 为 模 板内 角 的 平 分 角 : 圆 形 柱 应 与 模 板 切 线 垂 直 ) ; 中 间 钢 筋 的 弯 钩 应 与 模 板 成 90。如 采 用 插 入 式 振 捣 器 浇 筑 小 型 截 面 柱 时 , 弯 钩 与 模 板 的 角 度 最 小 不 得 小 于 15。第 3.5.2条绑 扎 网 和 绑 扎 骨 架 外 形 尺 寸 的 允 许 偏 差 , 应 符 合 表 3.5.2的 规 定 。绑 扎 网 和 绑 扎 骨 架 的 允 许 偏 差 表

40、3.5.2第 3.5.3条钢 筋 的 绑 扎 接 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搭 接 长 度 的 末 端 与 钢 筋 弯 曲 处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10 倍 。接 头 不 宜位 于 构 件 最 大 变 矩 处 ;二 、受 拉 区 域 内 , 级 钢 筋 绑 扎 接 头 的 末 端 应 做 弯 钩 , 、 级 钢 筋 可 不 做 弯 钩 ;三 、直 径 等 于 和 小 于 12 毫 米 的 受 压 级 钢 筋 的 末 端 ,以 及 轴 心 受 压 构 件 中 任 意 直径 的 受 力 钢 筋 的 末 端 , 可 不 做 弯 钩 、 但 搭 接 长 度

41、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30 倍 ;四 、 钢 筋 搭 接 处 , 应 在 中 心 和 两 端 用 铁 丝 扎 牢 ;五 、 绑 扎 接 头 的 搭 接 长 度 , 应 符 合 表 3.5.3的 规 定 :9精品 料推荐钢 筋 绑 扎 接 头 的 最 小 搭 接 长 度表 3.5.3注 : d0 为 钢 筋 直 径 ; 钢 筋 绑 扎 接 头 的 搭 接 长 度 ,除 应 符 合 本 表 要 求 外 ,在 受 拉 区 不 得 小 于 250 毫 米 ,在 受 压 区 不 得 小 于200 毫 米 。 轻 骨 料 混 凝 土 均 应 分 别 增 加 50 毫 米 ; 当 混 凝 土

42、标 号 为 150 号 时 , 除 冷 拔 低 碳 钢 丝 外 , 最 小 搭 接 长 度 应 按 表 中 数 值 增加 5d0 。第 3.5.4条焊 接 网 采 用 绑 扎 连 接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焊 接 网 的 搭 接 头 , 不 宜 位 于 构 件 的 最 大 变 矩 处 ;二 、 焊 接 网 在 受 力 钢 筋 辨 方 向 的 搭 接 长 度 , 应 符 合 表 3.5.4的 规 定 ;三 、 焊 接 网 在 非 受 力 方 向 的 搭 接 长 度 , 宜 为 100 毫 米 。10精品 料推荐焊 接 网 绑 扎 接 头 的 最 小 搭 接 长 度表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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