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新计生条例参考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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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最新计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生育过的;“(二)再婚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的;“(三)再婚夫妻再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市

2、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生育的;“(五)夫妻生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

3、其他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的原则适用。”三、删去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五条,修改为:“符合本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他相关证件,本篇文章来自自资料管理下载。向一方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之日起二

4、十个工作日内,报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九条。六、将第二十一条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育服务手册。“符合本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5、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继续享受。”将第二款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助政策。”八、将第二十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为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减。”九、将第三十二条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父母光荣证

6、,并按有关规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款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职工退休时”修改为“在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的职工退休时”。将第三三款中的“社会团体、企业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修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织”。十二、将第三十六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该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户”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十三、将第三

7、十七条改为第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继续享受。”十四、将第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条,修改为:“领取独生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不予收回。”十五、将第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生育证生育子女的,本篇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由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罚款。”十六、删去第四四十六条。十七、将条例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行政部门”。本决定自公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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