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义务伦理学PPT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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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康德的义务伦理学,曾勇,2,主要内容,康德(17241804) 康德的生活简单严谨,他推崇和尊重的是古代斯多葛学派(Stoics)的反省和提升坚强意志的原则,所以为了强化其脆弱的本性,康德以严格的训练,克制舒适和纵容。 康德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敬的权利,他以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其特殊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只能创造自己的生活,也能制定法律保障和提升相互尊敬。,3,包涵若干道德原则。 康德的这种力量和依普遍正义原则而行的责任为“自律”或“自主性”(autonomy),在他的政治理论中,自

2、主性就是给予个人道德权威和地位,对抗政府的力量。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康德认为自律的基础不在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所以不能作为维持社会机制、制定普遍规则的稳定基础。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非结果论。,4,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性,否则就是他律(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 。,5,“责任”,康德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不再是指特殊职位的行为要求,而是扩充为普遍的道德要

3、求,换句话说,康德使用“责任”这个概念是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 对康德而言,这个概念也和“效益”无关,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责任,和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责任。,6,善良意志(good will),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本身都不是善的。 康德认为,不论在世界之内或之外,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是无条件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那就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在此可以暂时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行为的意识倾向。 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规则、律法或原则行事而

4、不关心利益或结果的人的独特能力。,7,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善良意志乃人的最重要属性; 理性是人的第二个最重要属性。因此有可能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立起有根据的绝对道德规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8,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9,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三角形可以有不同的

5、大小和形状,但根据定义,它们都有三条边,这是普遍的和无可置疑的,正如康德所设想的那样,如果真能用同样的方式来制定道德规则,那么,它们也会是无可争辩的,因而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当然,有人会不遵从这些规则,但我们可以明确地斥之为不道德。,10,例如,他可能证实了这一事实,即寄生生活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合逻辑。他可能要说,“永做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律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像寄生虫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谁呢?显而易见,它同可普遍性原则发生了冲突,引起了前后矛盾。显然,有的人可能是寄生虫,但决不能所有人都是寄生虫。,11,若能找到这样的道德绝对,就可以建立起完全无可辩驳的道德体

6、系,而服从这一体系的规则就是合乎道德的,不论行为给自己或别人带来的结果如何。 康德为我们提供了发现道德绝对的主要方法,这就是依靠他的绝对命令。,12,绝令对命,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但它基本上断言,如果认可某一行为的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表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先自问:“准许我将要实施之行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问:“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行的普遍规则吗?”,13,绝对命令,举例说来,如果一个懒汉这样想:“我为什么要拼命劳作求得生存?我何不偷窃?”如果此人懂得康德的要求,他就要自问支持偷窃这一企图的规则是什么。该规则必然是

7、:“我将永不劳作,而从别人那里偷取所需之物。”如果此人再把这个陈述普遍化,它就是:“谁都不该劳作,人人都应互相偷取自己所需之物。”,14,为什么说偷窃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无人劳作,就会无物可偷。 那么,人们将如何生活?有谁可供偷窃?很明显,有些人可能偷别人的东西,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偷,按照康德的理论,因为偷窃不能适用于一切,因而是不道德的。,15,为什么不能杀人?,康德认为,一个人不可能杀死别人而不违反道德绝对,因为倘若如此,他就必须确立起自相矛盾的规则:“每个人都应该杀死别人。”因为生命的意义就是要活着,所以每个人都要杀死别人同这一意义相矛盾,因而会违反绝对命令,不能够加以普遍化。因此,杀人

8、是不道德的,一个人不应该杀人。,16,实践命令,任何人都不应仅仅被视为或用作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 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此。这一原则有时被称为康德的“实践命令”。 如果我们把公正和平等待遇视为任何道德体系的必要属性,那么,它看起来肯定是一条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还可以被用作对于“本利分析”或“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之问题的“解毒药”。(“本利分析”的问题,同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相关联),17,医学伦理学领域的人体实验,康德反对“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或者为了可能导致把人仅仅看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的任何其他理由,把人用于实验目的。 为了将来拯救千万儿童而对一百名婴儿做实验道德

9、吗?,18,如果实验程序是拯救一位儿童的惟一办法,又能为医生提供将来也许能拯救更多儿童生命的资料,康德或许会同意实验,因为倘若如此一个人就不仅仅被用作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而且他本身也被视为目的。 这就是说,该实验程序是为了有关人士在本案例中是儿童的治疗目的。,19,义务而非意向,出于义务感遵从这种规则 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按某些方式行动的意向。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倾向于做种种事情,例如捐助穷人,恋床不上班,强奸某人,或友善儿童。 根据康德的说法,因为意向是非理性的、情感性的,因为我们随意向而行时似乎皆出于一时兴致而非出于理性,所以人们必须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行道德之事。,20,义务而非意向,我们有

10、许多不同的行为意向,其中有些是道德的,有些则是不道德。(选择的自由) 然而,如果我们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就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按照义务感行动。 康德甚至认为,除非行为动机是义务而非意向,否则,行为就不完全是道德的。,21,义务而非意向,按照康德用语的意义,一个人仅凭意向而待人慈善慷慨,不能被认为是完美意义上的道德。 只有当一个人,或许由于生活中某一意料之外的悲剧,不再倾向于待人慈善慷慨,而是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地如此待人时,只有此时,他才是完全按照道德方式在行事。,22,义务而非意向,这一道德方法给大多数人造成的印象是苛刻的,但确实表明康德十分强调他的义务概念,因为它意味着奉行已经确证的绝对

11、的道德规则。 康德自认为证实了道德绝对之后,在他看来显而易见的是,人们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而服从道德绝对。,23,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我们已经“证明”,可以通过理性无可辩驳地确立起绝对的道德规则。 一个人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而服从这些规则;所有人都必须被视为独特的个体,决不应被用来为实现别人的目标或目的服务。,24,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例1:禁止自杀 一个企图自杀的人,他陷于绝望之中,但尚有理智 。 此人必须弄清其行为箴言能否成为一切人的普遍法则。他把自己的箴言想象为:“每当不结束自己的生命很可能带来更多的坏处而不是好处的时候,为了自爱,我应当结束我的生命。” 康德指出,自爱的

12、感情驱使人们完善生命,以此为由结束生命是自相矛盾的,所以这一箴言不能被普遍化。,25,例1:禁止自杀,由于这一箴言本身完全不合逻辑,同绝对命令相矛盾,所以不可能作为一切人的普遍法则而存在。 这一箴言还违背了康德的实践命令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这是因为,如果此人为了逃避痛苦状况而毁灭自已,他就把一个人仅仅用作维持较好条件的手段,直至结束他的生命。 康德主张,人不是实现别人目的的东西或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因此,自杀者不可能消灭一个人(无论是他自己还是别人)而不违背这条原则。,26,例1:禁止自杀,这是对自己的绝对义务(perfect duty to oneself) 如果a1代表自杀的行为,M(a

13、1)代表a1的准则,GM(a1)代表a1的普遍化形式。则普遍化原则所要测验的准则是:,27,例1:禁止自杀,M(a1)基于自爱(self-love)原则,如果生命的持续会苦多乐少,我将缩短自绝生命。 将上述准则普遍化,所得到的是GM(a1):任何人当持续生存会带来苦多乐少时,他将基于自爱而自杀。,28,例1:禁止自杀,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下: 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盾。,29,例

14、1:禁止自杀,如果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则a1之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a1是对的,若且唯若a1之行为者可以一致的意愿GM(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a1不是道德上对的行为。,30,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这是对他人的绝对义务(perfect duty to others) 如果a2代表借钱装答应要还,M(a2)则是:当我需要钱且可以在假的承诺之下借到一些时,则我将向他人借钱,而且表示会还钱,虽然我知道我不可能还。而GM(a2)便成为:当任何人需要钱,而且可以在假的承诺之下借到一些时,则他将以假承诺借贷,虽然他知道他不可能还钱。,31,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15、,康德认为GM(a2)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法则,因为如果将“当任何人需要借贷时,作假承诺”视为一个自然法则,会隐含一个自我矛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事务状态下,一方面每一个人缺钱时都以假承诺借钱,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借由作假承诺借到钱,因为承诺总被违反,没有人会借钱给他人 所以我们不能一致的意愿GM(a2)是一自然法则,所以a2是错的。,32,对康德义务伦理学的批评,一贯性与义务的冲突 他确实证明了有些规则被普遍化之后就会不合逻辑,因而可能由于其不一贯性而被说成是不道德的。然而,这并未告诉我们哪些规则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康德在其道德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十诫式的道德禁令,诸如“决不杀人“、“决不偷窃”

16、、“决不食言”,等等。,33,一贯性与义务的冲突,然而,假定不食言会导致某人被严重伤害甚至被杀死。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必须遵守诺言;又由于结果无关紧要,无辜者就只有受伤害或被杀死了。 但实际上,遵守诺言与防止无辜者受害或被杀,哪个更重要呢?这里的问题之一是,康德从未告诉我们,为了服从不同的却同样绝对的规则,如何在相互冲突的义务间进行抉择呢?我们有义务不杀人,也有义务不食言,但当二者相互冲突时,何者优先呢?,34,许多规则蕴含的道德价值很可疑,却可以普遍化而不缺乏一贯性,例如“切勿帮助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条规则,有什么不合逻辑之处和非普遍性吗?如果社会是由完全自给自足的个人所组成的,那么不帮助人

17、就没有什么不道德的。但即使有人遇到危难,又有什么能证实帮助他们的必要性呢?如果某团体中一百个人是自给自足的,另有十五人处于危难之中,那么,那一百人保存好自己的所有物并得以幸存而听任另外十五人死亡,这就是不合逻辑的或缺乏普遍性吗?根据某种别的规则或原则,这也许是不道德的,但陈述这种规则却可能合乎逻辑。,35,可逆性标准,针对此类批评,康德提出了可逆性标准,即:如果把你的某个行为反转过来,那么,你希望别人这样对待自己吗?这一概念又以“金科玉律”而闻名。 例如,对于“切勿帮助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条规则,康德质问道:如果你处于危急之中,你希望别人为你做些什么呢?你会希望得到帮助。 因此,这种规则虽然具

18、有可普遍性,但不会是道德上的可普遍性,因为它不符合可逆性(你希望如此待你吗?)标准。,36,可逆性标准,康德其实是说“切勿帮助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一规则虽然是可普遍化的,但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规则的结果,可能使得其宣扬者自尝苦果,难道不是这样吗? 当然,对于结果论者(功利主义者认为结果是重要的,撇开此点不论,规则功利主义者同康德理论的关系最为密切)而言,这样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康德说过,绝对的道德规则而非结果,是道德的基础。那么,让结果潜入他的理论,岂不又不合逻辑了吗? 特别是由于他提出了这个逻辑一贯性问题。,37,义务与意向,当你的意向与义务同一时又如何呢?例如,如果你倾向于不

19、杀人,这一意向同康德的“不可杀人”规则完全吻合,而服从这一规则正是你的义务,那将如何呢? 这是否意味着:由于你不倾向于杀人,而你的义务不是把你从意向中拉出来,你就不算个有道德的人? 许多道德家不同意这一观点:仅仅由于人们倾向于为善,而不是始终通过自我斗争而为善,他们就不算有道德的人。,38,义务与意向,对一个人道德的真正考验,经常在于人们必须决定是否同自己的意向(例如,偷钱而不会被抓住)作斗争,开出于义务感(他们不应当偷窃,因为这是不道德的,或者因为他们不愿意别人偷自己的钱)而行动。 但是,如果人们过着优裕的生活,不去伤害别人,因为他们不想伤害别人,同时也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那么,上述考验是认

20、为他们不完全有道德的理由吗?,39,义务与意向,你觉得同哪一类人在一起较为安全?是那些倾向于不伤害别人、不杀人的人,还是那些有着强烈的杀人意向却仅仅出于义务感而自我克制的人? 如果通过某种道德教育,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成为有道德意向的人,看起来社会就更有可能成为道德化的社会。,40,如,赡养父母作为一种义务因为它自身就具有正当性,不必去问它是否会促进人际的和谐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等。义务论断言,除了行为结果的好坏之外,这种行为是否正当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是这些因素的特性使行为或准则具有道德性质,它关注的不是行为要达到什么目的,不是一个人为什么要做某件事,他要通过这件事达到什么效果,而是行为的方式、行为

21、对他人的影响,是他怎样做这件事,他所做的这件事在道德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还有一个自相矛盾之处,这就是他坚决反对杀人,然而赞成死刑。,41,小结,总的说来,非结果论的道德理论有以下一些长处。 首先,它们没有必须估算行为结果的麻烦。 其次,同行为结果论和行为非结果论道德家的道德方法不同,规则非结果论提供了一套强硬的道德准则。 最后,非结果论者能够根据别的东西而非结果构造其体系,从而避免落入道德本利分析法的陷阱。,42,另一方面,正如估算结果可能遇到困难一样,非结果论者力图不顾其规则或行为的结果,又几乎取消了道德当然是社会道德的全部意义。 虽然制定一系列强硬的规则和准则以供遵循是

22、有益的,但规则非结果论难以确定这些规则到底是什么,这些规则之重要性的排序如何,或者说如何调解绝对规则之间的冲突。 此外,对于道德疑难问题,规则非结果论不容讨论,因为它专断地宣布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排除了任何可能的例外,因而关闭了讨论的大门。,43,它所宣布的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或者以不容置疑的超自然存在物的假想命令为基础,或者以逻辑一贯性理论为基础,这种理论只能表明人们不应该不合逻辑,但没有给出什么其他理由,以证明人们为何应当遵循这条规则而不是另一条规则。,44,非结果论的理论似乎并不比结果论更令人满意,在许多人看来或许还有所不及。那么,我们应当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后退到伴生有难题的结果论呢?还是应该“两恶相权取其轻”,采取非结果论的方法?我认为,努力综合这些体系的精华而排除其糟粕,具有重要意义。,45,谢谢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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