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为连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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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为连带责任一、对车主过错责任的具体法律条文分析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文做两点分析。一是机动车所有人应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该法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存在着所有人未将车辆直接交付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使用人的情况,即肇事车辆几经易手,辗转到实际肇事人使用。如果车辆所有人的出借行为没有过错,而是其他借用人在转借过程中存在解释规定的过错情况,此时车辆所有人便不应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为车辆管理人和使用人。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2、的赔偿责任中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运用法的目的解释,限缩为连带责任。二、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为连带责任(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数人时,各自按照其过错或原因力的大小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数人时,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是法定责任。学界观点。有的学者在未对车主与使用人行为关系做出分析的情况,径直得出了车主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的结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有学者认为,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事实上,在解释第一条列举的三种车主过错的情形(详见上文法条)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出借人过错对损害

3、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都是无法判定的。因为,如果没有出借人的过错出借行为,损害后果便不会发生。还有这样的观点:在有些情况下,所有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所有人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将制动装置失灵的机动车出借给使用人且未告知,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相撞的后果。本文认为,即便是出借人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出借车辆造成损害后果,也不应由出借人单独承担按份责任中的全部责任。因为交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后果,使用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

4、)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的关系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为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的关系。如果认为二者之间是分别侵权行为,则二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认为二者之间是共同侵权,则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车主过错出借车辆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损害后果,认为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这两个行为是分别侵权行为,明显不妥。本文认为,这两个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在解释第一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共同规定的车主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对车主主观心态要求都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明知自己是在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增加道路

5、交通的危险性的情况下而将车辆出借,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对使用人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起码持放任的态度。当车主放任损害后果发生而出借车辆于使用人,由使用人造成损害后果时,二者就构成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种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的成因与车主行为和使用人行为缺一不可。车主过错出借车辆的行为,即便是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共同实施,也足以认定为第九条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三)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解释为连带责任在将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的关系认定为共同侵权的前提下,不论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还是第九条,这两个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符合连带责任法定的债法基本原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解释为连带责任。三、结语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限缩为连带责任.为了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主的过错责任能够统一适用法律,本文建议法律解释部门应及时做出有效解释。参考文献:1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0.2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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