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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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 明)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第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无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一般办公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第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一般居住建筑

2、的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28%;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4,建筑密度35%;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8,建筑密度38%;工业建筑、仓库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35%。第四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人)、小区(70001.5万人)、组团(10002500人)三级。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7.515%;小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小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沿主要干道

3、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第五条 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用地要达到40%50%。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工业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30%;仓储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0%。第六条 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式或多层车库方式。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为建设工程面积的510%。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第七条 相邻单位的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南北向先按各自建筑高度从本单位用地界线起,退出其建筑

4、遮阳间距的二分之一。东西向退出其消防间距的二分之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建筑间距以南邻建筑物高度为基准,东城区不得小于1.5倍,且最小不得小于18米;西城区不得小于1.3倍,且最小不得小于15米。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高层住宅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板式高层住宅时,参照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执行。高层、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得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日照分析的规定。第八层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低层、多层建筑:城市主干路710米;次干道68米;支路57米。高层建

5、筑:主干道1422米;次干道1217米;支路1012米。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光河(大石桥西)两侧30米;老运河(东西方向)南侧、小府河、越河两侧1520米;老运河(南北方向)西侧2530米;其他河道两侧58米。上述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须同时满足消防、交通的要求。第九条 控制下列建筑的层数: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不含架空层);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5层;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4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3层。第十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本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交叉。市

6、区各类管线的敷设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市区管线的改建需开挖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济宁城市规划区建筑风格的确定:光河路沿街建筑一般采用欧陆式风格;市区古运河两岸应体现运河文化特色,一般采用民族风格;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风格须与被保护的文物相协调;其他一般地区采用现代建筑风格。第十二条 建筑色彩应体现城市特色和时代感,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历史风貌区以白墙黛瓦为主色调;办公及金融建筑的色彩以浅灰色调为主,同时体现时代色调;整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宜清新、淡雅,色彩以淡暖色为主;医疗建筑、工业建筑的色彩以白色为主;商业区

7、建筑力求色彩丰富;教育建筑及特殊地段的重要工程,应根据建筑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新建低、多层住宅须用坡屋顶(坡度45)并综合考虑坡屋顶的空间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特殊情况下,可设置栅栏、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不宜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第十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均须安装室外夜景照明设施。建筑工程上设置的各类广告,应在尽量不改变建筑物原造型的前提下设置,并须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期使用。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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