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临时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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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尴尬的临时工本文所述“临时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里工作,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的非正式工作人员。目前,这部分工作人员与有正式编制的“正式工”之间仍然存在着同工不同酬侵犯劳动权益,充当工作责任替罪羊,不占编制干全活等诸多问题。我们知道,劳动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公务员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2、、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这两部法律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这是导致产生“正式工”与“临时工”相关问题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编制不合理,政府财政保障不力,对“正式工”考核不到位等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劳动本身而言,公务员的工作属于社会劳动的一种,理应接受劳动法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本人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应该首先从立法层面扩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使之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上位法,约束所有人的劳动行为。其次,合理调整编制,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科学地制订岗位工作内容,核定岗位工作量及人员编制,考虑合理的工资福利水平等,突出工作责任主体,减少长期的“临时”用工行为。再次,政府财政须保障支付“临时工”相应工资福利,不让“同工同酬”成为法律层面上一句空话。最后,加强对公务员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考核一级,让一项工作从头至尾有控制地有序完成,最后接受人民的透明监督。对于监督、考核不到位的同时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通过以上四种措施,应该可以有效地解决“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既能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能让“临时工”挺直腰板不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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