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发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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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发料实施细则第一条 物资限额发料是开展定额供应、控制工程成本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是物资限额发料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主要责任人,物设部是主责部门,负责项目物资限额发料具体实施,工程部、合同成本部等部门参与。第二条 物资限额发料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台帐、申请领料、限额发料等。第三条 钢材、水泥、砖、砂、商品混凝土等主要物资实行限额领料。项目工程部根据图纸提供限额数量,经合同成本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交由物资部,物设部按审核后的数量建立限额发料台账。第四条 作业队的物资领用人必须是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书)书面授权的授权领料人。授权委托书及领料

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由物资部留存备案。第五条 物资发放前应先由具有领料权限的领料人提出领料申请,该领料申请需经工程部审核。物设部人员比较领料申请与限额领料台账是否超限额,对超限额申请材料制作超限额发料审批单,经合同成本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决定是否发放。对于已发物资,应及时更新限额领料台账。第六条 物资发放按照“推陈贮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过程遵循 “三检查”(即检查领料凭证是否正确无误;检查待发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检查应附质量证明文件、单据是否齐全)、“三核对”(即发料凭证与账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待发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账卡核对)的原则;未经验收的物资或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发放。对小额零星物资发放时,除难以分割、拆零外,不得随意超发;常用物资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有保管期限的物资在限期内发放,限期未发出的要及时调剂处理,超过期限的要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发放。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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