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式设计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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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版式设计的法律保护关键词:版式设计权;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 任何事物都是有双重的形式;的, 一层是内在的形式, 另外一层是外在的形式。图书期刊是出版者依靠自己的智慧创作出的一种综合精神文化作品, 它既体现著作权人的艺术灵感或者经过创造者演绎的内容等来实现其内在的形式, 而且还包括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等出版刊物版式设计外在的形式。而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正是作品外在形式的核心部分, 也是吸引读者最直观的部分, 在与读者接触中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由于图书期刊版式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出版物本身的品位和发刊社的业界形象, 还决定了出版社以及相应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

2、值。因此, 图书期刊作品的版式设计权得到出版者和著作权者的高度重视, 从而也引起了法学界对版式设计权的讨论。一、版式设计权的概述(一) 版权设计权的概念版式设计是包括对图书和期刊等刊物的版面内容的创作, 包括对版心、行距、排式、标题以及符号等版面安排的综合布局。版式设计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的重要的权利之一, 且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于著作权法并没有具体对版权设计内容和保护范围的具体规定, 所以在其他法律概念中, 还存在容易与版式设计权相混淆的其他概念。(二)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版式设计的概念在此不

3、再赘述, 而装帧设计是指对图书期刊的外表的装潢创作, 包括刊物的封面、书脊、和扉页等印刷作品直观外表的设计。二者在客观上所包含的内容就不尽相同。再从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法律性质方面分析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因此, 二者在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体现也是完全不同的。版式设计对于出版者而言, 无论在该图书期刊是否构成作品, 被著作权保护和认可, 都会单独被著作权法保护, 明确赋予给出版者版式设计权。而装帧设计不是著作产权法中一项被独立保护的权利, 只有其依附的图书期刊的印刷物在构成作品时, 才能够被当作作品的一部分被著作权法认定, 否则只能作为外封装来对待, 不能直接被著作权法加以认定。综上所述,

4、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 版式设计权是明确被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而装帧设计不是被著作权独立保护的权利内容。(三) 版式设计权与外观设计权二者法律性质及保护的范围不同, 版式设计权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而外观设计权属于专利权法中的专利权。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是指, 出版者有权赋予或禁止除权利人外的他人应用其版式设计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是设计者在图片图书等知识产权类上的外观设计作品。二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其专利时在其专利产品上使用的独特外观设计作品, 该外观设计会被当作专利的一部分进行保护。此外, 这两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会存在重合现象。当出现这种的情况时, 根据

5、二者权利所属法律各自保护对象的范围和特点, 专利权保障的范围和强度明显高于版式设计权所设计的范围, 所以当两项权利内容和性质发生竟合时, 一般会通过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权来加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我国版式设计权制度的缺陷(一) 侵犯版式设计权的维权具有依附性版式设计权是在作品传播中被产生的权利, 也是从著作权中派生出的邻接权。因此,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是伴随著作权享有人的著作权利而产生的, 如果没有著作权人创作作品, 也不会存在作品传播的过程, 当然版式设计权也不会出现。因此, 得到著作权人的允许是版式设计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必要前提, 也就是说会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所约束。通过司法实践也可知,

6、因单纯侵犯版式设计权而起诉的案件很少存在, 都应该当依附于著作权的侵犯而一起起诉, 因此, 独立且全面的保护版式设计权在目前理论和实践中都很困难。(二) 版式设计权的内容缺乏明晰的界定首先, 著作权法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相关规定非常笼统模糊, 并没有对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同时, 仅仅明确了禁止使用;出版社、期刊的版式设计, 但没有界定使用;的内涵和外延,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复制的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网民数量的激增, 致使出版社的版式设计的作品高速传播, 被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的机率增加, 在开放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互联网领域中, 如何界定版式设计内容以及在互联网环

7、境下对使用;版权设计的认定成为最主要的问题。(三) 版式设计权的侵权责任追究困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9款规定, 侵犯版式设计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首先, 针对停止侵害, 一般来说, 版式设计部分在整部图书期刊中只占较小的比例。当侵犯版式设计发生在出版物实际出版发行过程时, 如果单纯因为侵犯了版式设计权就贸然不再发行该出版物, 并召回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加以销毁, 这不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而且不利于保护该图书期刊的著作权者的利益。其次, 关于精神赔偿方式。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没有规定精神赔偿进行。因此如果被侵权人向法院提出由请求侵

8、权人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精神赔偿的请求时, 法院很难给予权利人支持, 这也是极为矛盾的一点。最后,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 包括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赔偿部分。实践中, 版式设计权实际损失一般只包括出版刊物的设计费用, 但无奈的是, 在刊物出版过程中不会独立计算版式设计的费用, 因此想具计算出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赔偿额度是较为困难的, 版式设计权人想要得到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也很难落实。综上, 侵犯版式设计权的后, 权利人的追责是存在很多困难,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出版人的版式设计权在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三、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完

9、善(一) 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 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的范围内。但随着我国艺术文化作品在网络传播数量的激增和速度的加快, 目前大多数图书期刊已经推出了数字版, 因此通过网络传播侵犯版式设计等信息的侵权行为也大量涌现, 如果我国立法还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不包括版式设计权, 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漏洞畅通无阻且无后顾之忧的侵犯网络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 为了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主流思想, 将版式设计权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内势在必行。(二) 完善版式设计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由于传统出版刊物的版式设计独创性要求较低, 所

10、以法律只给予了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性质的保护。但是, 版式设计受保护的条件之一是需具备独创性, 但我国法律未规定其判断标准, 在侵权案件中出版社也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通过公法性质的反不当竞争法可以对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法起到兜底性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关于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保护存在空白的地方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救济和正当权利利益的维护, 填补漏洞, 以体现公法的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将著作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更有效地衔接起来, 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甚至能够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三) 完善版式设计权的追责机制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1、的责任追究规定较为笼统,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赔偿。版式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虽然其独创性程度的认定仍存在歧义, 但此已表明版式设计汇集了版式设计人的精神以及脑力劳动和艺术创作, 应当被一视同仁给予应有额保护。相信每一位创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投入热情和精力, 也会表达自己的精神寄托, 因此著作权法是否引入精神赔偿也值得商榷。与此同时, 在其他民事责任的赔偿也应当更加符合实际, 尤其在经济赔偿上, 应当更细出更有针对性的赔偿标准, 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合法权利, 以此促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蓬勃发展。结语综上所述,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版式设计权制度的理论缺陷, 同时版式设计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也同样的窘境。同时, 图书期刊的出版者或出版社需也要提升版式设计的创新性和数字化理念, 从而在源头上避免版式设计依附性的制度缺陷, 借此来提高其图书期刊在传统市场和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力。参考文献1党跃臣, 曹树人.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6:35-40.2张海鹰等.网络传播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2001:179-181.3 陈明国等.侵犯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 2008 (20)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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