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管理资料]员工放弃缴纳社保会影响工伤认定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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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属于共享文稿来源于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员工放弃缴纳社保,会影响工伤认定吗?裁判要旨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案情第三人贾某的妻子汪某在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xx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吴某驾驶牌号为沪DF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

2、侧相撞,汪某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xx年5月31日,汪某的丈夫贾某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5日,长宁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奥德公司及贾某送达受理决定书。长宁区人社局在对汪某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20xx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xx)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xx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闵行区北翟路申虹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德公

3、司及贾某。奥德公司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某向奥德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奥德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奥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奥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某在入职后向奥德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4、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对奥德公司主张的汪某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奥德公司认为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也无证据证实。故长宁区人社局认定汪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5、(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期以案说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对未依法参保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换言之,用人单位在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社会保

6、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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