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员工候选人事迹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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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优秀员工候选人事迹材料 优秀员工候选人事迹材料 魏泽洲部分:生产部职务:涂布主手 事迹材料:魏泽洲,男,1991年出生湖北省麻城市福田河镇小界岭村,3月进入嘉兴福莱有限公司,现任职4机贴合主手。他生产操作技能高超、指挥组织协调能力强;不怕困难与挫折,具有超强恒心和毅力,坚持到底,直到成功的员工。该员工自进入福莱以来,由副手作起,到现在成为一个贴合操作高手。很多操作需要手工去完成(如:接纸、收卷、换卷等等,特别是收卷时要两人用手将纸头卷到汽涨轴上,要求必须配合好,否则会卷偏造成故障,影响生产。),这要求几人必须同时完成。这就要求主手在工作时,必须指挥协调好,要求其他两人配合好方

2、可顺利完成,否则就会出现断纸、叠边、折皱、跑边等不良现象产生,从而影响生产效益。因此,在工作中,只有用合适的方法,互相配合,协调操作,才能把复杂多变的工作井然有序的干好,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保证客户的货期。他就这样日复一日,积极乐观、坚持不懈、默默无闻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对工作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在平凡的岗位上显示出他的伟大、不平凡,这种奉献的精神是人类最伟大的品格,这是一个优秀员工所具备的素质。福莱的全体同仁,让我们向他学习,认真对待每一天,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百分百的付出,去迎接充满希望的! 优秀员工候选人事迹材料 王培胜部门:生产部职务

3、:涂布主手事迹材料:作为一名副手的王培胜,在工作当中有很强的团队意识,他在工作中积极主动的配合主手,遇到一些不懂的问题他也会积极主动的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工作不骄不躁,遇事稳重。而作为刚刚升为主手的王培胜,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的要求自己将每件事情做好。优秀员工候选人事迹材料 陶愿兵部门:生产部职务:涂布主手事迹材料: 陶愿兵,男,1990年出湖北麻城市乘马岗五福店村,8月来到福莱公司工作,自到公司工作以来,陶愿兵同志始终保持高昂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积极面对每一项工作任务。 在过去的一年里面,陶愿兵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从一名副手成长为现在我们油胶贴合的主手。他不断的加强自我的操作技能,他处处严

4、格要求,不怕苦、不怕累,对工作精益求精。正是他的爱岗敬业和勤奋努力,使的他在工作中的表现交为突出。他认真对待自己的岗位,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负责到底,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尊重自己的岗位的职责,对自己岗位勤奋有加,从不喊苦喊累。只要是在自己既得的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尽心尽力,遵守职业道德,这就是一种普遍的奉献精神,而陶愿兵同志完全的做到了一点。从而圆满完成车间的各项生产任务。在本机台上他和其他员工配合相当默契。对待到岗的新员工,他是言传身教的去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适应岗位工作,并共同完成生产任务,完全体现了我们企业的团队精神,体现了我们员工和员工之间的默契和亲和力。这种集体的团队意识就是我们企业的动力

5、,这种动力就更加坚定我们企业共同目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滨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周南。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滨海县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北。 委托代理人唐修法,男,1951年4 月生,汉族,盐城市政法干部学校工作人员,住盐城市区育才路9 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南与被告张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 月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俊松独任审判,于2018年8 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军、被告张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修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

6、收到36000 元,见面礼、搬箱、开箱、三金是事实,已全部支出,不予返还,要求原告承担青春损失费5 万元。 本案无争议事实: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200元、搬箱费用1600元、开箱费1600元,金项链、戒指、耳环价值10750 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给付被告礼金36000 元。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三金的费用是从36000 元中支出的。 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媒人介绍,定亲下礼,男方付女方礼金是原、被告居所地当地通行的风俗习惯。原告周南按风俗习惯支付被告张北礼金符合生活经验。媒人是除当事人外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所作的证言证明

7、力较高,且证人证言内容符合风俗习惯,更有还款保证书佐证。正常情况下,200 元是不需写保证书的,足以证明是大金额的。综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收取原告36000 元礼金事实。被告的辩解理由一与风俗习惯不符,二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为:2018年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农历3 月8 日送礼金36000 元(已扣除回礼),并用该款购买了金项链、戒指、耳环。农历3 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共同生活数月后即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支付彩礼的

8、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故本案原告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内容及标准问题,有实物存在的,应返还实物,以减轻当事人返还义务上的负担,故对于被告认可的金项链、戒指、耳环等实物,被告应予返还。如原物不存在或有损坏的,应折币返还。被告收取礼金后,双方同居数月,客观上实际消耗部分,不宜全部返还,可酌情返还。被告父亲代女儿收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目的是用于女儿婚事,是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被告及其父亲共同接受了彩礼,应负共同的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故被告认为彩礼是交给其父的,原告应向其父主张不能成立。张北要求周南赔偿5

9、 万元青春损失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北返还原告周南人民币10000 元。 二、被告张北返还原告周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如原物已不存在或有破损,折价返还人民币8500元。 上述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 元,保全费440 元,由原告承担200 元,被告承担225 元,保全费440 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孟俊松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爱

10、民 民事判决书 (2018)芙民初字第XXX 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委托代理人王五。 封及进行第二次抵押贷款所花去的办理费用45000 元;3 、张三需承担诉讼费5000元。 此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李四从XX省XX市飞往XX市与张三一步协商。后因过户税费的负担事宜协商不成,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三遂要求李四返还已经转账的5 万元。李四则要求张三赔偿从XX市飞往XX市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相关损失。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关于张三于2018年1 月6 日向李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

11、XXXX存入的5 万元款项的性质,张三主张系预付购房款,并认为在双方因过户税费负担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四理应归还。张三为证明如上主张,提交双方曾经发生的来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手机短息显示: 2018年1 月6 日15时3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已打款,请查收。 2018年1 月6 日15时57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收到,谢谢。 2018年1 月13日9 时4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你

12、发来的信息已看!谁过分你本人恐怕不会明白……总之,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XXXXX 号房不卖了,是你的权力,我并不强求,但是,我要提示你的是:我打给你的伍万元房子预付金请你今天务必将此款退回到我的账户上!这也是我的权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为:张三!。 2018年1 月16日17时31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因个人的不成熟及公司事务给你们带来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李四则主张该5 万元系购房定金,双方最终协商不成未能签订房屋买

13、卖协议,原因就在于张三不讲诚信,因而已付购房定金不应返还,并认为张三应当承担李四因与张三买卖房屋事宜而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损失,为此提供了飞机票、住宿费等票据作为证据。 双方没有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银行汇款凭证、手机短信、费用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就买卖房屋XXXXX 号房一事友好协商,达成了房屋总价款232 万元、先付5 万元的共识。张三依约给付了李四购房预付款5 万元。此后,双方因房屋过户税费负担事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至于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过户房屋。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

14、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李四应当将预付购房款5 万元退还给张三。因此张三关于返还预付购房款5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四辩称本案讼争的5 万元款项系购房定金,并且认为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张三不讲诚信造成,因而不应退还。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 万元款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因而不是定金。相反,双方关于本案所涉5 万

15、元的协商过程足以表明系预付购房款。因此李四有关本案所涉5 万元系定金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李四辩称双方在交易中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应当由张三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如此要求系对张三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要求,与本案张三根据附随义务规则要求返还预付购房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三预付购房款50000 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1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可 注: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双方争议的标的并不大,法官于是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来回做了很多次调解工作,竭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遗憾的是,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最终还是未能调解成功,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 比较有意思的是,本案一审宣判时,被告李四的委托代理人王五代为签收了判决书。就在签收判决书后的当天,王五致电法院称,经向远在外地的李四报告,李四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希望当天就能领取扣除

17、判决义务款项51095 元之后的财产保全担保款余额3905元。法官回复表示还是要等到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才能办理上述款项的给付手续。李四一方没有异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张三、李四及财产保全担保人同时来到法院,共同办理了上述判决义务的给付手续及余款退还手续。 感谢当事人对本案法律事实的尊重! 感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关于自觉履行(2018)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的报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审理,(2018)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愿意自觉履行上述判决

18、。现将与实际履行有关的事宜报告如下: 在张三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一开始是冻结了李四的一套房屋。后李四为了解冻房屋,提供现金到法院账上作担保。由于李四身处外地办事不便,实际交至法院账上的55000 款项,是李四委托其朋友赵六交的,因而法院出具的收据上交款人姓名也是赵六。在赵六向法院交纳55000 元后,李四在第二天就另行将55000 元给付了赵六,因而如今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担保款,已实际是李四自己的款项。 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李四应当给付张三购房预付款50000 元、诉讼费1095元,合计51095 元。现李四主动履行上述判决,愿意从自己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款中给付张三51095 元,余款3905元,则由李四的全权代理人王五办理手续领取支票即可。 张三受领李四给付的执行款50195 元,由全权代理人黄峰律师代为办理手续领取支票。 特此报告。请予准许。 原告方:张三 被告方:李四 财产保全担保人:赵六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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