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奉民二(商)初字第6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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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奉民二(商)初字第693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奉民二(商)初字第693号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承担利息。因公司目前资金困难,希望分期付款。 经本院审查,因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除利息)亦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给付原告货款,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2、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货款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3、 x x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x x 一、浏阳生物医药园区在浏阳旅游规划中的重要地位 企业集群发展示范区。园区总面积28平方公里,控制区域面积60平方公里,分东园、西园、南园,入园企业65家,其中医药生产企业42家,国家重点医药实验室8家,国家级新药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59个。目前它是全国面积最大、医药企业最多、科技新药最集中,最具医药专业服务管理水平的生态智能型园区。 在2000年编制的浏阳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产业旅游是其五大特色专项旅游产品之一,当时,其产业资源主要是花炮、花卉苗木,而数年后,生物医药园的迅速崛起,生物医药在省内乃至全国赫赫有名,生物医药资源成为继花炮 资源之后

4、产业旅游的又一补充部分。中外开展工业旅游的历史证明,工业旅游必将成为生物医药园的一张名片,开展工业旅游,对园区的整体形象乃至企业、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都将会是一次很大的提升,同时对浏阳整体旅游形象也是一次凸现其形象的绝佳手段。工业旅游的开发将使浏阳旅游产品更加丰富多彩,使浏阳旅游更好地融入长株潭,服务于长株潭,互补于长株潭。 二、生物医药园区的资源评价与现状分析 人文资源历史价值 生物医药园区设立的原因之一是:医药产业转化水平不高,尤其是没有一个比较理想的产业转化的平台,使我省即使有排在全国第二位的中药材料,有排有全国第五位的医药 科研力量,但医药经济总量却长期徘徊在全国二十位左右。所以,刚一

5、开始,生物医药园区就被定位为医药专业开发区,为湖南医药搭建产业化平台,准确的定位,使园区发展速度加快,短短数年,其占地面积和企业总量甚至超过了张江“药谷”,生物医药园的成功运作,现已成为湖南医药科研产业化的加速器,国家火炬计划生物医药基地,中国医药企业集群发展示范区,也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中国唯一进行医药产业促进项目的地方。生物医药园的先进管理模式,高效独特的运行机制,实现了园区开发建设向定向、特色、多元化的转变,其发展速度之快,效果之明显被誉为湖南园区经济的一匹黑马。这匹黑马让上至国家领导下至平民百姓,纷至沓来,数年时间,为园区积淀了深厚的文化资源,加上65家企业和园区的管理模式形成多姿多

6、彩的企业管理文化。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园区发展工业旅游提供了独特的人文资源。 自然资源价值 园区芳草凄凄,绿树成茵,鲤鱼塘水质清冽,秀丽的捞刀河绕园而过,其空气质量、水源条件、植被情况都达到一级标准,园内建筑错落有致,独具特色的水榭街、山地街透露出欧陆风情;即将建成的水域面积153亩的千鹭湖和曲径通幽的民俗文化街,营造出“崇尚高科技,亲近大自然”的怡人环境。自然风光秀美,环境清新怡人的园区,为打造健康新城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 三、生物医药园区旅游功能及设施现状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生物医药园的发展环境日益优越,已成为投资者的首选之地。园内实现“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做到了雨污分流、管线

7、地埋、厂舍分离、通透式围墙的现代化建园理念的实施,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了园区的城市化进程。水榭街、山地街等商贸步行街和紫星广场、健康广场、入园口广场和幸福泉等别具特色的市政工程的建设,基本上做到了吃、住、玩、购不出园,已成为投资者的“创业乐园、居家乐园、休闲公园”,全新、齐全的基础设施为发展工业旅游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四、未来规划 初期阶段,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首先要让企业认识到发展工业旅游不是为了赢利而是借旅游搭建树立企业社会形象的舞台,通过自身企业文化,企业产品去影响游客,让其认可并为此去推广宣传,要让企业真正认识到工业旅游是企业整合营销的重要手段。 其次,要为游客提供一些基础条

8、件,如游览线路的安排,最好开辟一个游人专用参观通道,并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安全标志,美化环境的同时,要注意尊重游客的需要,游览线路内要避免出现“闲人免入”、“谢绝入内”等禁止字样,对不适宜游客进入参观的,最好不要安排进线路内。 最后,园区整体介绍及文化内蕴要精心设计,独具特色,树立起“健康新城,关爱人生”的品牌形象。参观线路内的企业应采用声、光、电等多种手段,在通道内予以精心设计企业的文化,企业产品的生产流程线,最大限度地向游客传达企业的经营、生产管理理念,得到游客的认可,提升企业知名度。同时可在出口处销售该企业用于保健之类的医药物品,一方面可以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游客的购买情况获

9、得第一手的反馈信息,利于调整生产、开发的方向,适应市场需求。 后期阶段,在具备了开展工业旅游的经验后,根据产品生产周期规律,应开辟新的项目,深度开发工业旅游项目,保持吸引力,同时,因为人们生活水平日益富裕,有着比较强烈追求健康心理的需求,后期可开发医疗项目,应选择在自然风光秀美的鲤鱼塘区建立医药疗养院,开发医疗保健项目,吸引游客在参观、考察企业、了解企业文化后,满足其验证产品药效的心理,一方面使其获得保健,另一方面可通过他们对外宣传,提升企业与园区的知名度。 浏阳市旅游局 20xx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浦民一(民)初字第10648号 原告张X 被告李X

10、X 委托代理人黄X 第三人李X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辩称,讼争的房屋虽然是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的,但购买房屋时李X同样出资了,故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中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南汇法院的判决,但没有确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的份额原告亲自签名赠与了李X,故房屋产权是李X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三人李X诉称,本案讼争房屋产权已经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南字(2007)第003583号房地产权证确认为第三人所有,故本案原、被告不得分割应为第三人所有的房屋产权,请求判令讼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 另查明,讼争房屋由被告及第三人实际居住、使用。 审理中,原告

11、主张2005年4月3日的约定书是其在受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证。 审理中,第三人自认在原告依据公房出售合同取得讼争房屋权利证书后,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异议。 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确认讼争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9,000元。 本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性质,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理由本院不再赘述。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人应当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被告名下,虽然由于法院中止执行讼争房屋的权属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这并不影响本院对讼争房屋权属的认定。据此,依照

12、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原告要求依法各半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讼争房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讼争房屋的来源、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确认讼争房屋可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当按照在审理中与原告确认一致的讼争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第三人请求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正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第三人提起的共有房屋纠纷一案的上诉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的,第三人如对公房出售合同及原告据此取得的房屋权利证书有异议,可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在公房出售合同及原告的房屋权利证书被依法撤销前,第三人要求分割或确认讼争房屋之产权,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人在本

13、案的审理中自认在原告依据公房出售合同取得讼争房屋权利证书后,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因此第三人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在讼争房屋上的份额原告亲自签名赠与了第三人,故讼争房屋产权是第三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4月3日出具的约定书约定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转为第三人,在原告无确切证据证明该约定书系受被告胁迫而出具故本院不予采信的情况下,即便该约定内容可视为系原告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份额赠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但综合前几案查证的事实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在赠与和受赠上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对被

14、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XX室房屋归被告李XX所有;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房屋折价款229,005元; 三、驳回第三人李X要求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XX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邬晓红 代理审判员 姚利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燕丽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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