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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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原告谭某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8 月7 日出生,汉族。 原告谭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肖新飞,人民陪审员梁志军组成的合议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2007年8 月,被告承包了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涟源市环西加油站建设中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爆破时,将原告的房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 万多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 万元。 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的房屋可能确实因为爆破受损,但损失并不大,只能给予少量赔偿。 经审理查

2、明,2007年8 月,被告邓某某承包了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涟源市环西加油站建设中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爆破该加油站地基的山石时,使原告谭等人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谭房屋损失费9000元,原告的受损房屋由原告自己负责维修。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邓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

3、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杨 建 辉 审 判 员 肖 新 飞 人民陪审员 梁 志 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娟 娟 答辩人_ 因_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 此致 ××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 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答辩人栏,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被告陈述月工资1600元,及婚前被子4 条,原告无异议。 解除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刘新洁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赵灵燕随被告刘新洁生活,原告赵建华每月支付生活费300 元,每月底前付清当月生活费。 三、被告婚前被子四条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玉梅 二O 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娟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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