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班主任先进事迹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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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优秀班主任先进事迹材料 从2002年毕业以来,我一直在学校担任班主任工作,在这期间,我始终坚持”德育首位”的原则,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利用班会、座谈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和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追求内在真善美的愿望。同时大力鼓励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发展个性,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及锻炼。 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参加学校党校学习,认真完

2、成学习任务,写出心得体会。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时势,能主动学习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以及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和理论水平。能主动进行业务学习,接收别人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尝试,不断改进,不断总结提高。 班主任工作是繁重且琐碎的,而自己却深深投入其中,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自己知道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也知道肩上所担负的责任。从工作以来,我每天按时上班,从不迟到和早退,也从未请过病、事假。在班主任工作中,我深知言传身教的作用,平时要求学生做到的,我就自己先做到。要求学生按时上课,我就自己每天去课堂听课;在开会时,要求不能迟到,我

3、就每次按时到会;要求同学参加公益劳动,我就会和大家一起劳动。在工作中我本着平等与尊重的原则面对每一位同学,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同学的每一份情感。以平等的身份和他们对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话,参加他们的活动,和学生们成为朋友,建立起了一种平等的、朋友间的师生关系。 我利用空余时间去学生寝室,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情况和心理动态,和同学们谈心,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争取进步。通过不断努力所带班级的班风、学风日渐浓厚,学生的学习态度越加端正,学习目的越加明确,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形成了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在学习同时充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

4、,通过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提供各种机会让同学们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锻炼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动手能力和思维能力,培养集体主义观念。尊重学生个性的存在,鼓励学生个性的发展,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的同时,大力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活动,在活动中锻炼自己;鼓励学生们拓宽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学校举行的各项活动中,我所带班级的学生都能积极参加,并表现出极高的热情,荣获了拔河比赛第一名,象棋比赛第一名,篮球赛第三名,大合唱第三名的好成绩。同时也锻炼了学生们的综合能力,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由于我所带的班级学的是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每年需参加四次国考,我认真仔细的做好每次的报考和

5、送考工作,从未出现任何差错。学生国考的平均通过率达到60%以上,个别课程高达80%左右,其中有五名学生已完成了专科段的所有国考课程。 在担任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期间,我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协助张练武老师做好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的工作。成功组织了第六期业余党校初级班和第二期业余党校高级班的学习并得到了学校有关领导的好评,获得了“优秀组织者”的荣誉称号。 由于我校学生来自全国各地,为了让学生们能安全、按时到家,每年我都负责帮助我院学生预定回家的火车票,解决了学生购买火车票的困难,同时也让学生们安心的进行期要说工作以来获得的收获实在太多了,同时我也发现了我工作中的不足,那就是做事情不够果断,没有魄力。

6、 在今后我要不断的学习各种知识来充实自己,丰富自己,为以后的工作做好理论上的准备。还要虚心向身边的各位同事学习经验,增加自己的阅历和独立办事能力。我希望通过不断锻炼、学习和总结经验,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从而把工作做的更好。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运用的都是大数法则原理,很容易产生混淆。事实上享受人身保险的保障的主体范围要比社会保险广泛,不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保险保障。享受社会保险的人也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双重保障。两者区别具体如下: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人身保险是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的,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自愿原则实现

7、的,而社会保险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的,是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 其次,保险对象不同。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范围包括全体国民,保障的是特定的投保人;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在我国其范围仅包括工资收入者,保障的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第三,经办主体不同。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经营主体是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则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举办主体是国家。当然社会保险可以通过民事主体代办实施,但民事主体不能举办社会保险。 第四,权利义务不同。人身保险以交纳保险费为对价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货币请求权;社会保险是以

8、劳动者尽了劳动义务即可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部分社会保险的实施,需要国家给予某种形式的财政援助。第五,保障水平不同。人身保险保障的是社会保险保障的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以上的部分,属于补充性商业保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的质量;社会保险保障的是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决定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旨在满足某一阶段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数量。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适用于保险法调整范围。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有专门的“人身保险合同”一节;社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需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我国的社会

9、保险法正在起草之中。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或“寿险”。寿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较为普遍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

10、,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时,保险人给予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单独承保,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惯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采用定额保险方式,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及

11、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不适用于“损害补偿学说”,因而也不适用于“补偿原则”及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投保多种、多份人身保险,可以从保险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从承运人处得到赔偿,还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可以获得双重补偿。 人身保险中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

12、有可能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致残的情况;有可能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死亡的情况;还有可能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本人又非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不管怎样,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52条具体列明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的范围,同时表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 人身保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 年龄误告条款。根据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滥用

13、由于年龄误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一条款也称“不可争”或“不可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定了申明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收缴的处理方法。 交纳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之一,在人身保险中尤甚,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分别规定了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产生的合同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的退费处理以及保险人对保险费支付请求的限制等。 对投保死亡人身保险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保险法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转让或质

14、押作了严格规定。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55条又规定,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故意行为及自杀条款。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疾或者疾病,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丧失受益权。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该合同成立起满二年,保险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不同于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寿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寿险以外的短期人身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一样,均为2年。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多样化及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索赔的时效诸多问题,都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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