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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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地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3、主义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也是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指针。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

4、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领导,市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时期必须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主要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坚持人民军队

5、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部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制度;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政治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的模范带头作用。政治工作必须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使之不断改进和加强。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

6、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上级指示和部队实际结合起来,把一般号召和个别指示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持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发动与组织全体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工作。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7、是:(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官兵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思想道德建设。根据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进行军人职业道德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无私奉献和用于牺牲的精神。(三)党组织的建设。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进行党的教育,发扬党的优良

8、传统,严肃党的纪律,反腐倡廉,端正党风,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完成各项任务的坚强核心。(四)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建立健全干部工作法规和制度,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大批适应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战争需要的人才。(五)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应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使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有力助手和坚强的后备军。(六)作风纪律培养。教育官兵发扬实事求是、艰

9、苦奋斗、英勇顽强、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团结互助、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保持老红军本色,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规章,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保证部队高度的集中统一。(七)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发挥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的作用,在集中领导下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的民主权利,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增强团结、改善生活、提高技术战术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八)尊干爱兵工作。贯彻官兵一致原则,开展尊干爱兵活动。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发动官兵进行思想、技术和生活互助,团结友爱,

10、同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九)政法工作。贯彻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进行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军事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十)科学文化教育。根据军队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高技术知识,提高官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军地两用人才。(十一)文化工作。贯彻党和国家的文艺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发展军队的文艺体育事业,建设以基层为重点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11、,提高军队专业文艺体育队伍的业务水平,丰富部队的文化生活,满足官兵的文化需求,陶冶情操,激励士气和斗志。(十二)群众工作。贯彻军民一致原则,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教育官兵拥护政府、热爱人民,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十三)联络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军事斗争的任务与对外政策,贯彻瓦解敌军原则,调查研究外军和敌军的政治情况,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开展对台工作。(十四)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用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教育官兵,贯彻中

12、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训练部队。进行军队职能和形势战备教育,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鼓动,引导官兵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激发练兵热情。发动官兵积极研究现代化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和战法,促进训练改革,提高训练质量。(十五)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贯彻中央军委有关方针、政策和命令、指示,组织进行后勤保障、国防科研(试验)、院校教学以及执勤、施工、生产、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十六)战时政治工作。贯彻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进行作战动员和

13、战场宣传鼓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杀敌立功运动,适时调整和健全组织,同敌人的心战、策反活动作斗争,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保证完成作战任务。(十七)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整顿、集训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十八)政治工作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军队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研究政治工作的现状、历

14、史和发展趋势,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科学体系,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方法,研究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政治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第三章 总政治部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

15、任务和主要内容,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贯彻执行。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第十八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拟制军队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法规,指导全军党组织的建设;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的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指导全军的政治机关的建设;

1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军的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工作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抚恤、婚姻工作;拟制政治工作条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二)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拟制和制定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师职以上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专业、复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院分配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人民武装干

17、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福利、实力统计、档案工作和干部工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三)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领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军学习科学文化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管理军队的国内宣传和国际宣传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军新闻、出版和有关的电化教育工作,组织对重大事件和重大典型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四)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

18、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的隐蔽斗争工程;领导全军的刑事侦查工作;领导全军的看守工作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五)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党纪案件。领导全军的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政纪的案件。(六)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掌握全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定军队文化

19、工作的政策规定;规划全军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全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和文艺理论研究;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器材的供应管理工作。(七)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领导全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军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八)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领导全军进行瓦解敌军的教育训练;调查研究

20、外军的政治情况,指导全军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台工作;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工作。(九)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工作。(十)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十一)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明确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

21、军开展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树立和宣传爱军习武、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十二)领导战时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及时向作战部队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掌握部队开展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及时调整配备干部,健全党的组织;指导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抚恤工作的政策规定。(十三)领导全国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战备值勤以及民兵组织整顿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全军发动和组织民兵带头参加社会

22、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十四)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总结交流经验。领导全军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承办与军队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管理全军信访。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如许提前或延

23、期举行,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党的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军级单位党的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师、旅、团级单位党的代表会议,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当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

24、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不论采用哪种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得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

25、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师级以上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26、,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党的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二

27、)部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四)部队作战、训练和建设的方针原则,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六)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七)生产经营活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经费开支。(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独立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临时单位,英但成立的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

28、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做到:(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度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的委员会成员必须有全局观念,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提

29、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决议,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应当主动检查,勇于

30、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保证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工作;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的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党的民

31、主生活会,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党内矛盾,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节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团级以上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

32、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一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33、(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四)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检查和处理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

34、告陷害等问题,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按照党的政策和职权范围,有权决定、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党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

35、员会批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检查处理,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

36、工作,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对纪律检查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法律和党的法规,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坚决同违法乱纪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正确处理违纪案件;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和端正党纪的模范。第三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

37、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大军区、副大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司令部、政治部党的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党的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其中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设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军、师、旅级单位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机关党的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机关党的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

38、的权限。第三十七条大军区、副大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技术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各级机关党的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躲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直属委员会在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机关党的委员会确定。第三十八条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技术处,可视情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

39、,不设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部(处),一般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机关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部(处)党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第四十二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

40、员会决定。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三条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四)选举

41、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三)领导党支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五)领导所属单位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提出建议

42、。(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第四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二)完成任务、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四)连队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连队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五)连队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与分配。(六)审批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八)其他必须由基层委员会 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二十

43、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节 党的连队支部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第四十八条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队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临时单位,可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连队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选出的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

44、举权人数半数一霎,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

45、的小组,原则上在排设立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当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党支部必须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正式党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 第四十九条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所产生的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

46、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表扬优秀党员,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连队中的错误思想和不良风气;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指导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和丰富连队的文化生活;关心和改善连队的物质生活;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五)保证军官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监督军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六)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明确军政军民关系。(七)教育党员和群众提高警惕,坚决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八)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地工作,收

47、缴党费。(九)连队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地工作。(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的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 第五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二)讨论和决定连队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连长、政治指导员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第五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三)连队建设的规划。(四)官兵思想状况

48、的分析和加强思想工作的重要措施。(五)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与分配。(六)军衔的晋升。(七)选改专业军士,推荐优秀士兵入学、提干和学习专业技术。(八)发展党员。(九)连队人员的奖励、处分。(十)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十一)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十二)连队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支部委员会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连长、政治指导员分工负责制,做到: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凡需要由连队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连长、政治指导员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检查。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讨论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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