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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广播电视大学现金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强我校现金管理,确保我校现金收付业务过程的安全。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设置出纳员主管现金收付业务和保管工作,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按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如超过的,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2、每天业务终了时,出纳员必须填制“现金日报表”,并结出现金余额,核对帐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3、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4、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5、超过现金限额支付的款项,开出现金支票给收款人到银行提款,经领现金人员需在现金支票背书签章。6、每个月至少由会计主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并登记“现金抽查情况表”,及时处理抽查结果。7、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银行罚款,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8、现金大额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二、学校现金收费事宜1、出纳员收取的现金当日送存银行。2、各部门不得自行收费,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一经查出以五倍罚款。3、应缴学校的各项款项,各部门不得截留,严禁设“小金库”。三、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