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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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核申请书3篇复核申请书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马某、男、xx年5月25日出生,住xx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xx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于xx年3月24日收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实与理由:(一)、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

2、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xx市人民医院治疗。(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

3、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4、(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 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马某xx年五月五日复核申请书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1773字)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小区,身份证号532xx,准驾车型“B1”类

6、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系“云D-xx”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5月05日生,xx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xx)第00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xx)第00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

7、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xx)第xx

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

9、/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

10、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

11、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 “云公交事认字(2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此呈xx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赵xx2xx年03月25日复核申请书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68字)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xx人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身份证编号:xx 联系手机:xx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xx人、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身份证编号:xx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

12、交认字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号大型卧铺车,从xx省石狮开往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认为: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

13、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

14、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

15、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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