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面试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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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外贸业务员面试技巧 本人在一个外贸公司工作近一年了,看到公司不断有人离开,又不断的有人进来。而新来的面试的人所具备的面试技巧和基本功底普遍缺乏一些准备。很多人来面试,以为带上一个英文的四,六级证书就可以了,实在很让人无语。 如果想做一个合格的外贸业务员,仅仅有张英文的文凭是很不够的。英文文凭现在对于公司的招聘来说,就像现在的人事经理观察你穿戴是否整洁一样,只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那么,外贸业务员在面试时应掌握什么技巧,才能够顺利通过人事经理挑剔的眼光,我们该怎么做呢? 1:守时我是放在第一位的,最好是约定时间提前15分钟左右到面试公司。 面试的基本模式都差不多,一般公司的面试

2、人员不是特地为你一个人服务的。迟到肯定是不好的,而你提前一两个小时跑去面试公司也是很不合适的一件事情,我见过好几个早早来到公司等待面 试,而人事经理因为有其他事情要处理,最后面试人员不得不等上一两个小时的尴尬问题,这样的等待不会打动人事经理的。因为你付出的这么长时间对你来说是煎 熬,而对于忙于工作中的招聘人员来说只是一会,而且容易对你产生一种不惜时的感觉。 2:面试前基本掌握一些要面试公司的相关的一些英文词汇。 比如我们以前的公司主要做皮制品外贸出口的,那么来面试的人一定要弄清楚几个基本单词的意思,比如什么是真皮,仿皮,PVC,PU,牛皮羊皮等。这些基本的单词都难以掌握的话,人事经理如果想让你

3、翻译一段产品资料相关的东西,估计你会很难堪的。 3:掌握电脑的基本技能。 Office一般来面试的会运用一点,但是Office里面的另一个与外贸联系密切的邮件软件OutLook却经常被忽略。 聊天软件一般MSN,QQ,Gtalk,雅虎通等,会QQ就都会使用。但 是OUTLOOK并不是会使用webmail就可以使用的,你要明白一些基本的设置,比如pop,smtp等(这些网络,系统管理员都会告诉你甚至帮你设置好,但也有很多公司是没有网管的),所以你一定要弄清楚OutLook的基本设置,明白邮件中的抄送,转发的意思。在试用期以内,除了了解公司的产品相 关的东西,你还要弄清楚OutLook的数据备份等

4、方法。最好尝试着使用其他的邮件客户端如foxmail等,你能够说出FOXMAIL客户端可以过滤垃 圾邮件提高办公效率的话,人事经理会从这些小细节上来给你加分的。 4:掌握一些商务平台的基本用法。 现在的贸易公司很多都有在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等商务平台上进行业务。不要以为网站后台产品更新都是计算机专业的或者网管的事情,即使你面试的公司有专业的美工和网管,他们也不可能随时随地都能过来给你解释网站后台方面的问题。 很多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问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你以前是否做过业务相关的事情,这时候你先坦白的说一下具体情况,然后顺便提一下自己用过环球资源,自己更新 资料的时候还因为没有注意到产品图片要求是3

5、60*360像素这样的尺寸而浪费过时间。如果你能这么说,在人事经理眼里你就不会显的太菜了。 5: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我要说的不是面试的时候要说谢谢什么的,这些大家都知道。我要说的是一些面试的家伙,千万不要尝试与人事经理套近乎,我见过好几位来公司面试的,都因为这个 原因失败了。原因很简单,人事经理要避免用人唯亲这样的谣言,即使面试人员主动问你来自那里这样的问题的时候,你也要掌握好分寸,在外工作会是一个比 较好的话题。 还要提防面试官的一些陷阱,比如他会偶尔好心的提示一些答案,这时候你一定不要急着赞同,也会面试官故意在误导你也不一定哦。 6:记住一些工具网站。 这些会在你工作上带来方便的。 &

6、nbsp; “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三年来,我以做一名高素质的优秀师范大学生为目标,全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追求进步,不断完善自己,不断超越自己。      近两个月的实习,使我真正体会到做一位老师的乐趣,同时,它使我的教学理论变为教学实践,使虚拟教学变为真正的面对面的教学。近两个月的实习,现在回想起来,短短的实习生活,感觉可以说不错,真的很不错。当我漫步在实习的校园里,那出自学生的一声声“老师好。”“老师好”的感觉真好,我有时觉得自己是不是被叫上瘾了。呵呵。      近两个月的实习

7、,令我感慨颇多。我实习的班级是二年级201班,一大群八、九岁的小孩子,又可爱,又活泼,又好动,又调皮。记得我刚到课室的第一天,下午就有的同学送了自己画的画给我。我非常感动。      听了一周的课之后,我开始走上讲台,开始了自己的第一篇“处女作”。当然,刚开始心情特别紧张,由于经验不足和应变能力不强,课堂出现了“讲课重点不突出,讲课顺序不清,师生配合不够默契”等等。针对出现的问题,指导老师要求我多听课,多向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并且面对面地指出教案的不足以及上课时存在的缺点。帮助修改教案,她们没有丝毫的架子,有更多的是朋友般的亲切交谈。 

8、;     为了弥补自己的不足,我严格按照学校和指导老师的要求,认真仔细地备好课,写好教案,积极向其他同学和老师学习,多多向人请教,把握好每次上课的机会,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授课能力。      在上课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譬如学生的不配合就常常令我痛心疾首。当时有人建议我使用强制的方法。如罚站、罚蹲等。诚然,这种方法可以勉强维持课堂秩序。然而,这也无疑加深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隔阂,甚至使学生产生厌学的心理。作为教育工作者,就要想方设法创设民主和谐的教学气氛,在教学活动中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而且教师要把自

9、己当成活动中的一员,是学生们的良师益友。我取得的教学效果还不错,有几个很调皮的学生在上我的课时认真多了,还积极举手回答问题。      八、九岁的小孩子很好动,而且注意力非常容易分散,这样很容易开小差,影响教学效果。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给每个小组在黑板上加小红花,哪个小组认真听课,就给哪个小组加小红花,这种方法取得的效果果然好。以前常常因为学生在下面开小差,我喊破嗓子都没办法控制,现在却可以很好地控制课堂,直接向课堂要效益了。      俗话说:“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乐知者。”兴趣对于一

10、个小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的体会是必须把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起来,使他们在快乐中主动学习。无论是上语文还是数学,我都采取以学生为主,老师为辅的教学方式,课堂只要是以学生的朗读和提问为主,然后让学生充当小老师的角色讲评,我再加以补充、纠正。因为课堂都是以学生讲为主,充分调动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的教学方式。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喜欢炫耀自己,于是我根据他们的个性和年龄特点,非常注重鼓励他们。只要他们答完问题,我都用鼓励性的语言对他们说:“真好”、“真响亮”、“还不错”等等。他们得到

11、老师的赞扬,积极性提高了,久而久之,就养成了敢于举手回答问题的习惯了,而且,同学回答问题很好的,我就叫所有的同学用“棒、棒、你真棒!”的激励话语来鼓励他们,这样,充分活跃了课堂气氛,学生情绪饱满,起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批改作业,纠正学生的错误是非常重要的。我在纠正学生每个错误的时候,写上激励的评语,并在评语中强调订正的重要性,并根据各个学生的情况加以勉励之,开导之。对那些在我要求订正之后依然不订正的学生,我在作业上写明。我的指导思想是不断给学生纠正错误的机会,直至认识了错误并改正为止。对于个别情况的学生,我会辅导他们,直到他们主动改

12、正错误。身为一位教育工作者,就是要有这样的耐心,才能把学生的缺点纠正过来。      整个实习期间,我觉得班主任的工作最令我难以忘怀。由于二年级的学生都还小,自我组织和约束能力都还很差,特别是后进生更差。这就需要老师牵着他们走,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我特别注重对后进生的工作,要实现“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的教育理想,因为我相信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因此,我非常注重我自身素质的提高。在这方面,我绝不训斥他们,而是耐心地教育他们,跟他们聊天,了解他们,对症下药。制造机会让他们参加班里的活动,让他们知道,老师是重视他们的。学习成绩好只是孩子健

13、康成长的一个方面,不能因为成绩不理想就怀疑孩子的能力,因为才能是多方面的。在我的悉心努力下,班里的几位后进生成绩都有了显著的进步,他们以前考试从不及格的,在接下来的语文和数学2个单元测验都及格了。从中我深深体会到,对那些后进生不能只是一味地训斥,罚站,罚蹲,而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对症下药。      时间过得真快,短短的近两个月实习生活已经结束了。这近两个月的实习使我的教学经验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在取得好成绩的同时,我时刻不忘超越自己,面对教育事业的满腔热情,将鼓舞着我不断前进。 中华人民

14、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15、;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16、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17、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

18、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

19、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

20、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21、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22、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

23、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4、nbsp;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25、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

26、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27、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8、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29、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nb

30、sp;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1、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33、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4、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5、(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36、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37、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

38、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39、nbsp;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40、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41、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4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

43、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

44、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45、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

46、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47、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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