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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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 FND13共 1 页第 1 页 临 时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临时人员的雇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 、期间等呈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 年未满岁者不得雇用。 (二) 经管财物 、有价证券 、仓储 、 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 、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

2、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档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 、公假 、事 、病假以及婚丧假, 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 临时人员的考勤 、出差比照编制正式员工办理。 第七条 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书”,经主管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 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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