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证放弃继承被判无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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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诉松溪县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9月28日,范某强等人到松溪县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母亲林某文的房屋。松溪县公证处审查相关材料后,出具公证书,确认林某文的遗产由范某福一人继承,范某福当日将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其夫妻所有。另查明范某强向林某借款35000元到期未归还。2005年9月20日,林某起诉,同年12月19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强应偿还林某借款35000元。2006年7月9日,林某起诉要求对范某强放弃继承权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同年12月6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范某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2007年10月8日,林某以公证处错误公证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3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提起的诉讼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松溪县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前依法定程序审查了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等应当审查的事项,而且系其在客观上无法知晓范某强有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松溪县公证处公证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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