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死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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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的死刑制度内容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作为一种制度,它在每个历史阶段都存在着合理性及局限性, 都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同时部分内容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但顺应时代潮流的同时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急于求成。就我国而言,我们必须尊重客观国情,当前废除死刑不合时宜,而且“限制渐强”的死刑政策可能还要持续一个时期,但死刑的废除乃大势所趋,也是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有理由相信在我们不懈的努力下,随着各项软、硬性要素的逐步完备,死刑这种最不文明的刑罚方式最终将退出历

2、史的舞台。本文从结构上讲分五大部分:首先对死刑的概念、功能、历史起源及现状等方面论述了死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从一般意义上分别阐述了死刑保留和废除的观点,先列举了保留死刑的代表性观点,进而提出了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深化未来废除死刑的必然趋势。随后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析了我国对废除死刑的普遍看法,由于近期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继而探讨了中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愿景及必备的四个基本条件。文章正是以这样的脉络对死刑制度做了详尽的分析和阐述,以求在充分认知的前提下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存废、中国国情、基本条件一、死刑制度的概述论及

3、死刑,界定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亦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它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突出体现在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也是最大的;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死刑存在的价值可以从其发挥的功能上得到体现,概括的讲它有二大功能即惩与戒,死刑对罪犯的惩罚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刑法规定通过适用死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其惩罚功能。另外,死刑还有预防功能,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从肉体上将其消灭,使其不能重新犯罪。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

4、是无可企及的。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即预防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实施犯罪的作用,其所作用的对象一般包括这三类人员:一是怀有犯罪意图,正在伺机实施犯罪的人,由于为死刑的强大的威慑力所震慑,始终不敢把犯罪意图转化为实际行动,最后主动或被迫放弃犯罪意图;二是受侵害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容易产生强烈的愤怒情绪和报复欲望,通过死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惩罚,可以某种程度上平息这种愤怒和减少报复犯罪的可能性;三是对那些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有重大误解的人,不言而喻,死刑判决就是最令人感撼的教科书。死刑的悠久历史可以让我们对它有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从经济根源上看,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

5、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政治角度上看,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有时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登上历史舞台。不可否认的是,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社会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它是积极必要的,但随

6、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深化和人权浪潮的高涨,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国际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两个世纪前就首倡废除死刑,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价值的争鸣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孙中山先生说过:世界形势,浩浩荡荡。时光走过21世纪,当今世界处在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民主、自由、文明、博爱似乎成了人类的思想共识。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最近一百多年来,各国死刑的数量在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自从19世纪中叶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后在二战中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7、。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七十八个。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普遍的共识: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二、保留死刑制度的主要观点虽然当前对死刑制度的废

8、除观点占刑法制度发展的主流,但仍可听到“死刑保留论”者不同的声音。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二)对那些没有改造意义的犯罪份子只能适用死刑。对于一些思想改造失败的人而言,他还是有可能在减刑假释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对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进行根本性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如黑恶势力团伙,连环杀人犯这些十恶不赦之徒,对于这些敢于面对死刑威胁,以身试法的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对他们的处死无疑是铲除了危害社

9、会的毒瘤。对这种顺应民意之举人民是拥护和支持。(三)严格限制死刑而不予废除更适合某些国家的国情。依不同的国情民意,只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刑罚政策,保留死刑既可以威慑重大犯罪,又顺应了尊重人权的时代潮流,这种兼而有之的刑罚体系是最恰当的。(四)“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这种“报应”论的存在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文化。动摇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类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

10、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五)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节省财政经费,可以为社会节约更多的资源。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相对于其危害性,其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社会贡献微乎其微。以上五点是最具代表性的“保留死刑论”的基本观点。事实上美国和日本的这两个人口基数最大的发达国家至今依然是此论的忠实

11、拥护者。今年元月的新浪网上,一个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连续一周占据“热点评论”的排行榜榜首,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约有13.6%支持废除死刑。不仅仅是在中国大陆,已经决定废除死刑的台湾,高达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法国1981年在参议院辩论废除死刑的法案时,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还高达62%。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三、死刑废除制度的主要观点在众多的死刑实践中,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根本就

12、没有规定死刑。2003年,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对世界各国的死刑状况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全世界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废除了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所有欧盟国家也都反对死刑。从废除死刑的过程来看,一些国家是一次性地废除死刑,而另一些国家则是分阶段走,先废除普通刑事罪的死刑,然后再彻底地废除死刑。 也有的国家实行地方自治,每个州(省)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死刑政策(如美国)。总结一下带有共识性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死刑制度同现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

1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每个国家中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天赋人权,生命自主权是基本人权,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二)死刑并非预防犯罪

14、最理想的方法。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2002年调查了十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后,发布了一个报告:社会的中产阶层以上阶层的对于终身监禁表现出的恐惧远大于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对他们而言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彻底丧失。这就表明对于社会中坚力量而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怒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犯罪的威慑力。(三)死刑错用造成冤假错案,同时死刑执行无法回转,彻底丧失悔过自新的机会。由于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制不完善,执法环境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更是让无数的家庭带着怨恨来面对这种社会的不公。(四)每个成年人都知道,刑罚教育的目的

15、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预防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一脱离了刑罚教育这一司法原则,形成相悖的局面。死刑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影响到我们对整个犯罪的认识和对策。如果把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到用死刑来解决重大犯罪问题,人们就会忽视产生这些重大犯罪的真正原因,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把死刑尽可能限制到最低限度,最终促成死刑制度的废除,这才是应有之义。(五)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杀一个人也是死,杀十个人也是死,难道死刑的作用在这方面真的有什么作用吗?四、我国对废除死刑的观点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中国社

16、会正在开展一些死刑存废的讨论,中国的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废除死刑,而且,中国有关方面也强调死刑应当“限”字当头。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也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之时,废止死刑的争论在中国却异常的激烈。因为民意调查显示中国人多数反对废除死刑。老百姓高涨的反废呼声与现代的刑法理念会发生如此剧烈的碰撞,多少让人有点始料未及。据搜狐和网易网站统计,在网友留言版上有关该条新闻的反馈性意见超过了2万多条,而绝大多数都是反废言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国社会如此巨大的“反废”浪潮呢?其实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我国自古就有“睚

17、眦必报”、“同态复仇”、“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说法。死刑的存在,既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也适应了我们的心理。在国人看来,死刑被认为是实现对等惩罚的必要手段。换言之,你杀了我的家人,如果不对你处以死刑,我肯定不干。为什么,就在于你觉得这是极大的不公平。这种意识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民族基因,早已深深地烙在每个人的内心里,并且代代相传。事实上,假如法学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其内心真实的看法也大抵如此,而不会百分之百地用人道主义来为“仇敌”辩护。废除死刑的呼声不过在我国才出笼十几年的光景,要改变十几亿国人的这种“认同死刑基因”,不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难以被国人所认可。如果采取全民表决的方式,相

18、信废除死刑的法律出台恐怕更是遥遥无期。改变一种传统观念原本已经很难,何况是改变一种和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远不是学术争论那么容易达成一致。数千年“杀人偿命”传统观念不是专家用人道主义这个舶来品能够短期内融解了的。再者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思想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另外数

19、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以不人道为由废除死刑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关于东西方在报应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我可以举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据报道,2000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全部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名凶手都得判死刑。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要判死刑。(二)对目前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深层原因。一项刑罚的废除之所以遭遇到这么大的民意阻力,不能怪普通百姓学术水平低,不能怪他们缺乏同情心,缺乏人道主义,而是他们对目前中国司法界对减刑滥用的不满。在不少地方,犯人通过关系、

20、金钱买通减刑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冲击了刑罚制裁的权威性。刑期可以“买卖”,死刑可以变成无期,无期可以变成二十年,然后还可以继续递减。这样一来,如果不把握好减刑这道关口,等于率先废除了某些死刑犯的死罪。如果现在废除死刑,只能使那些有权、有钱的家庭优先获得减刑权。而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快速减刑,死刑犯则可以在十年左右成为自由人。这样,只能是纵容刑事犯罪而不是遏制刑事犯罪。从这种角度讲,与其废除死刑,还不如保留死刑。至少,保留死刑可以让那些重刑犯没有“生还”的希望。在自我抑制犯罪动机上,会首要考虑这一点。(三)因废除死刑带来的“不安全感”是不可忽视的直接因素。反对废除死刑,还有反对者非常“自私”的因

21、素。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些贪官岂不是更加无所顾忌,还有那些杀人的、抢劫的怎么办,现在社会上的犯罪已经很多了,这样一搞,老百姓就更没有安全感了。”虽然杀人者不一定杀到自己的头上,但是,从理论上让自己无辜丧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因为这种可能性无时不在,才促使一般人觉得废除了死刑对自己更加不安全。这是因为,相对于能够杀人者而言,被杀者和准被杀者是弱势者。弱势者无法自卫,只能把安全的希望寄托给法律的庇护。如果废除了死刑,而杀人者又可能通过减刑重新返回社会的话,反而使这种“不安全感”甚至“恐惧感”愈演愈烈。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相当多专家和学者对这种民意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死刑这种问题不适合交由公众讨论和表决,

22、因为公众是感性的,容易形成“集体无意识”,不能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废除。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相当多的人也不希望他应被判处死刑。如赖昌星之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我说这个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

23、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其实,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专家和立法者思考的角度是国家全局性的、长远的、整体上的。而中国的老百姓考虑的则是个体化的,从自我的切身利益角度出发的。理性的抉择是我们不能逃避现实,就其中国现实国情,结合民意,反废实为情理之中的事。任何人在没有足够的安全感的时侯就放弃传统思想去迎合潮流是完全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政府也是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实施了稳健的“限制渐强”死刑政策。废除死刑,尚需时日。罪犯是人,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必须尽快废除死刑。但我们面临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在中国传统意识和文化氛围下,民众根本很难接受废除死刑。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24、者抵罪”的观念,在中国民众心中太根深蒂固了。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我在想,同样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难道就我们中国如此青睐这种“极刑”的庇佑吗。我有一本权威杂志上看到了这样一个发人深醒的数据:废除死刑多年的中欧国家瑞士在21世纪里近5年时间,只发生过11起刑事案件,平均一年不到二起。欧盟对瑞士人关于死刑的民意调查显示:95的瑞士人认为死刑是不合时代潮流的。这种现象难道仅仅是文化差异造成的吗?试想,文化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土壤的培育。试想一下,中国人民如果也在这种祥和安逸的环境里生活。不安全

25、感甚至恐惧感会有吗?对废除死刑的忧虑还会出现吗?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并非只是一种奢望。归根结底,中国老百姓不主张废除死刑,除了文化性格之外,不尽理想的社会治安环境才是真正的症结所在。民众有时是感性多于理性,甚至容易形成偏狭的“集体无意识”。但民众不乏朴素的道德观念,更重要的则是死刑存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排斥民众参与和讨论,首先在程序上就不正当;其次,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很难为民众接受;再次,在执行中,“强奸”民意的法律也难以推行。是的,法律不可能由民众起草制订,必须依赖社会精英,那些专家及民众选举出的代表是立法的主力军。但是法律万万不能脱离民众,如何协调呢,你让人民放心,人民就不会反对

26、。你能保证人民安全吗?法律必须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特别是那些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法律的制定者们,只要你能做到让老百姓放心,老百姓就会支持你,拥护你。这是中国的刑罚制度的环境,它的背后是强大的民意基础,他们认同的是朴素的正义观念、是非观念,在一种新的刑罚价值观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刑罚的社会意义始终和这种心理共生,单纯的从作为法律制度的死刑刑罚制度出发,谈死刑的废除抑或是分步骤的废除都存在教条主义的嫌疑。从忧虑中挣脱出来的民意是死刑存废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这应该成为我们的共识!综上所述,我认为,就目前中国的治安社会环境而言,废除死刑,为时尚早,废除是一种文明进化的趋势。是一种必然,实事求是,全球

27、废除死刑的浪潮结合中国治安实际,死刑限制论才是我们目前的应对之策。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近些年刑罚发展的目标。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废除死刑”应是我国刑事制裁的终极目标。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在一次访谈中说:当一个社会教育公民不能杀人的时候,却在以法律的名义来执行死刑,这会给人们一个暗示,即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人是可以

28、杀的。这与现代文明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犯罪者是野蛮的,但我们社会的对策应该是文明的。难道狗咬人一口,人也要反过去咬狗一口,才叫公平?为什么我们可以容忍把咬人的狗拴起来,而不能容忍把犯罪人关起来、非要杀掉他?其实对于中国人而言,多元化的争论都是殊途同归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快缩短现状与趋势之间的差距,这才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五、发展中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死刑应当废除,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物质文明条件方面,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个人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社会中坚力量得到明显增强;精神文明方面,当我们的法制法规趋于完善,民众知法、守

29、法的意识及人权观念真正的深入人心之后,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如何加快这种民意的转变?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社会整体形势和谐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社会的和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法教授认为,一个人犯罪,并不能全部归结于个人的责任上,这其中也有家庭的、

30、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一些偶然突发的因素。我们用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社会责任却被悬置起来。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淡漠。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二)进一步健全法制,完善刑罚体系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看看我国刑法条文方面的现状。这其中

31、有些地方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决作了极其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非常慎重的,实行着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制度上的独创,把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但这种中国独创的制度有很多弊端,在细节的规定上很不够详细具体,缺乏刚性,人为因素过多。我想从法理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97年新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

32、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些学者所倡“立刻废除死刑”,那么,势必会出现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可能因“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而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已经出现过死缓罪犯“一个月”出狱的情况。在目前我国法治不太健全与完善的情况下,主张废除死刑无疑于“天方夜潭”,是典型的法学“乌托邦”,严重的不合中国国情。我们目前

33、刑法中没有真正意思上的无期徒刑,我认为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甚至终身不得假释,这样就完全弥补这一缺陷。另外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方泛的应用。(三)构筑法治社会,加强群防群治的社会控制体系建设。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加强防控体系建设,不仅是加大对专政机关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么简单,更重要

34、的是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调动无可穷尽的社会力量投身到社会预警体系中去,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诱发犯罪的几率就会明显降低,这无疑是极大的减轻刑罚的负担,也尽可能的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情形。毋庸置疑,在强大的防控体系下预防犯罪比制裁罪犯更有意义。另外,加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制建设。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社会的归属感和集体的认同感。真正的将社会感化教育落到实处。让每个缺乏关心与照顾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温暖。(四)教育先行,提高人口素质,强化国人人权意识。中国的教育从整体上还是从纵深上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虽然中国人民具有的勤劳、勇敢、友善的品性享誉世界。但一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严重的禁锢了人们自由、平等、博爱进

35、步思想的启蒙,我想只有通过解放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来武装我们的头脑才能从根本上跟上时代文明进程的步伐。其实,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生活的艰辛让他痛苦绝望,就业无望,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负让他难以承受,也许生命的价值对他而言已经完全麻木了。一个人的素质提高了,他就能清楚的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素质高的人社会责任感强、公共意识也强,人文和人道的认知能力也比较强。有一句名言:你越是了解死刑,你就越不支持死刑

36、。国人的思想境界并非不可企及。在中国,无论是限制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有其客观现实作为依托,我们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中国法制进程的历史也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从以个人意志滥用刑罚发展到成文的公开法典再到对刑罚制裁进行各种限制,直至今天“限制渐强”政策的贯彻实施,刑罚适用手段也越来越文明。废除死刑虽尚需时日,但文明进程不可遏制,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手段最终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参 考 书 目1、刑法教程,魏克家,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2、刑法新释和适用,李晓明 辛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 3、死刑报告,潘军,人民文学

37、出版社,2004年; 4、中国刑法,赵秉志,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6、中国法制史蒲坚,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7、中国刑事政策学,马克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南方周未周刊,辩护权信息公开死刑存废瑞典司法大臣博德斯特伦专访,郭卫中,2004年1月15日,7、刑罚通论,马克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8、刑法学,陈明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9、刑事司法指南,张仲芳,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三期;10、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魏东,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11、法学概论,吴祖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12、刑法新理念,杨兴培,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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