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理当局沟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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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通,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是指注册会计师就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询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与其进行商讨。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前提下,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

2、定书的要求,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与管理当局沟通的内容及方式,并考虑沟通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时地与管理当局的适当层次进行沟通。第六条 除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有特别要求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制定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应当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与管理当局沟通。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沟通函中指明其仅供管理当局内部使用,因被审计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3、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时告知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事项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三章 审计计划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以下基本情况与管理当局沟通:(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四)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第十二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一)审计目的;(二)审计范围:(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四)签约双方的义务;(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六)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七)审计收费;

4、(八)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九)违约责任;(十)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十三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一)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其最新变化;(二)新的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三)评估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四章 审计实施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一)审计计划;(二)管理当局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四)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五)审计

5、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阻碍;(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十五条 如拟通过商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谨慎选择管理当局中参与商讨的适当人员。第五章 审计报告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第十六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一)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二)重大审计调整事项;(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重大问题;(四)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大风险;(五)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六)注册会计师拟提出的关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七)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十七条 如认为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认

6、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第十八条 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期间,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及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注册会计师如在此期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第十九条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未发现的重大期后事项或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作出适当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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