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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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

2、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第四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 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

3、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 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2005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

4、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第七条 学生欠费的处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

5、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三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学校审计处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

6、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 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 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 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 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

7、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 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 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 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 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 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一致; (七) 是否及时办理

8、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 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 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 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 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

9、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 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货款的入账手续; (六) 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账; (七) 应收账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 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 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

10、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囗、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 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

11、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 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 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 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 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 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

12、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账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 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账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加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 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 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了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

13、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账; (五) 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 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 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 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四) 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

14、主要内容: (一) 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 举债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 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

15、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 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 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 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 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账,其后发生的增资、减

16、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账与备查簿中; (五) 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 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 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 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

17、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 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 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 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

18、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 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 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 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 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

19、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 (三) 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成本控制网络; (四) 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验收,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 (五) 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 (六) 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20、,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 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 (三) 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审查、稽核、记账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 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 (五) 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六) 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形成内

21、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事先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 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三) 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是否负责日常核算和期末结账的审核,财会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会计组织核算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包括分工责任制在内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 是否设专人对净利润总额进行审核,正确确

22、定利润分配基数,并据此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规定的税率、比例,由财会部门编制“利润分配表”; (三) 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 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账”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 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账的关键环节,提出妥

23、善的对策; (三) 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账、认真对账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 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

24、以说明; (五) 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 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 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 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 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 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 实质性测试; (六) 提出评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

25、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我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行(2006)977号文件精神,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六安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三、学院工作人员出差,除学院领导出差由院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由院长批准可以安排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四、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票、

26、码头、车站的交通、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份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车火车硬坐、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补助: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七、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按10元伙食费给予补助。但按有关规定已

27、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按会议安排标准报销,但不能再同时享受伙食补助费。 九、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十、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年11月1日执行。 篇二:*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

28、行办法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报销方法 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3、各处室、各系(部)要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预先规定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尽量明确往返路线和报销类别。 二、交通费 1、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和交通工具乘坐的,可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

29、汽车) 厅级、正高,副高五级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等级席位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直快和特快列车的硬座票价60%和50%给予补贴;乘坐新型空调直快和特快列车(如动车等)的,可按该车型硬座票价30%补贴;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贴。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各类人员乘坐飞机规定如下: (1)院级领导和正高级职务人员可以往返乘坐飞机; (2)部门正

30、职(含实际负责人)和副高职务人员可以单程乘坐飞机,能购到往返5折及以下机票的,可以往返乘坐飞机; (3)其他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须事先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凡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人员,其机票报销时参照本人应享受的普通火车票价处理。 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6、因晚上机场无专线客车及情况紧急要乘坐机场与住地之间的出租车,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7、为了安全应选择到车站乘坐班车,并索取电子打印(有日期、起讫地和金额)票据方可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无班车可坐的,应在定额车票上注明日期、起讫地点和实际金额

31、,并按班车的直线价报销;因工作需要乘坐城市间开通的小汽车,在票价不超过直线班车票价10%标准内按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三、住宿费 1、到省外及省内设区市出差一般应到财政部、省财政厅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院正职出差省外的可以住单间,出差省内的可以住套间;正教授人员可以住单间;院副职及副高五级职务的可以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并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2、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按省内出差到各县(市)住宿费开支标

32、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3、省内出差到各县(市) 住宿费按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1)院级正职及正高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2)院级副职和副高五级以上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40元。 (3)部门正职和副高职务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4)部门副职和中级职务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50元。该档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一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4、出差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住宿费可适当上浮,控制在20%以内。 5、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应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

33、限额的80%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住勤期间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交纳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 3、驾驶员出差伙食补助在以上各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补贴费2元。 4、夜间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统舱)超过6小时的,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5、带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实(见)习的伙食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执行。 6、到福安辖区外出差当日往返无住宿的,按出差地的伙食补助标准1.5倍计算。 五、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报销按公

34、交车费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设区市每人每天10元,各县(市)(不含福安市)每人每天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2、下列情况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各种带队社会实践、实(见)习、工作锻炼和支援等在住地期间; (2)带车参加会议期间,各种培训期间; (3)自带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经批准同意已报出差目的地车站到住地(办事地、报到地)的出租车电子票据; (5)到乡镇期间。 六、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

35、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参加业务、调查、学术研讨等,主办单位有统一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得报伙食补助费。 3、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又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报销。 4、公派(县市、乡镇)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的补贴,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月不超过300元标准补助。 5、受上级或学院委派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进修等学习、下企业(基层单位、社区)等实践,按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1、探亲待遇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跨年度报销。 2、调动和搬迁的差旅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招生用车和自驾车的报销另行规定。 八、附 则 1、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33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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