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

上传人:罗晋 文档编号:9445742 上传时间:2021-02-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的管辖权及领土主权皆及主权相关.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管轄權 前言l 國家的管轄權與領土主權皆與主權相關l 基於主權平等原則,任一國家不可能於其他國家之主權範圍內行使管轄權。l 管轄權分為二種: 管轄權行使之界線 逮捕權乃是一國主權之表現,因此一國不得於他國領土上行使逮捕權。 立法管轄(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之自由 由於主權乃是平等獨立之行使,故一國有權將任何事項列入其國內法範疇。 立法管轄是沒有界線的,但受到主權絕對性的限制,亦即受到執行管轄的限制。 l 管轄權之大原則:屬地主義(領域管轄)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案例蓮花號案(PCIJ, Series A, 1927, No.9) 法國籍船艦在公海上與土耳其籍

2、船舶發生碰撞,該船進入土耳其港口時,法船之大副即遭土耳其逮捕。土耳其勝訴。船舶碰撞之發生地於公海,應由何國得管轄權? 土耳其: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法國: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國際習慣法上並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由於法國未舉證證明國際法禁止其他國家(非船旗國)在船上行使管轄權,因此土耳其之管轄權雖及於法國之管轄權範圍,卻未違反國際法。 直到1982年的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才明確賦予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本案之法院在當時係認為法、土二國應可共同行使管轄權,法國敗訴係因其無法證明船旗國之專屬管轄權已形成國際習慣法。 類型l 領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國家

3、對於在其領域內之人和財產及在其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享有充分管轄權;但不得在他國領域內從事任何主權行為。 A.主觀的領域管轄:行為地(主體) 中華民國刑法4 隔地犯 B.客觀的領域管轄:結果地(客體) 中華民國刑法3 屬地主義 中華民國刑法7但書,本國人在外國犯罪,依行為地法律不罰者,本國無管轄權。 這是因為管轄權以領域管轄為原則,故在某些狀況下選擇放棄管轄權。 國籍管轄(nationality jurisdiction)l 個人國籍所屬國有義務防止具有該國國籍的某甲從事違法行為,因此國家對於在外國犯罪之本國國民有管轄權。 海牙公約(1930年關於國籍法衝突之若干問題公約) 1:每個國家皆可

4、以國內法確定其國民。 國際法規則:(1)結婚婦女不因與外國人結婚而喪失本國國籍。 (2)外僑長期居住國外,得於一段期間後選擇放棄其本國國籍。l 案例諾特朋案 (Notterbohm case)(ICJ,1955) 諾特朋因出生取得德國國籍,後來在瓜地馬拉定居及經商,1939年申請加入列支敦士登之國籍(以金錢買得)。二戰爆發後,瓜地馬拉加入二戰並對德國宣戰,於1943年認為諾特朋是敵僑,便將其逮捕並驅逐至美國,以及沒收其財產。最後,諾特朋請求列支敦士登為他行使外交保護。 國家對其國民於外國遭受侵害時,得採取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 本案中,法官認為國家要行使外交保

5、護,除被害人須為該國國民外,尚需被害人與該國有真實聯繫(genuine link)方可。 補充:一國國民於外國遭受侵害後,循當地所有救濟程序皆無法受償,得請求其本國行使外交保護。即使兩國無邦交,亦不影響外交保護之行使。l 案例Joyce Case Joyce出生於美國,以出生取的美國國籍;後隨父回愛爾蘭,偽稱係於愛爾蘭出生之英國人,向英國政府申請出國旅行之護照,取得護照後,離開英國。期間他曾兩次回英國辦理延長護照手續。1945年,當他被捕時,在他身上發現德國國家發的筆記本,並得知他為德國廣播公司工作。因此被控叛國。但Joyce說他已在1940年取得德國國籍。 持有英國護照的人,不論他是英國人還

6、是外國人,都得到英國的保護,甚至在與英國作戰的國家,他還可以通過英國委託第三國保護,他就有義務對英國效忠。至於他那張護照怎麼得來的,就無關宏旨了。一個人只有持有英國護照,即具有英國國民的身分,他在英國或在任何地方,如果投向國王陛下的敵人,就要受到叛國罪的懲罰。不能認為英國法院對所有外國人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都擁有管轄權,但對於曾經長期在英國居住並持有英國護照在外國犯罪的外國人,英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保護管轄(protective principle)l 國家的屬地管轄權僅只限於國家的領土範圍,國家的屬人管轄權只限於對本國國民;對於外國人在外國所為之犯罪行為,國家本來是無權管轄的,但國家為保護其

7、重大利益,對於外國人在外國所為危害該國利益之行為,該國有權行使管轄。l 哈佛大學學者認為國家行使保護管轄之理由: 當一個外國人在其領域外所為的犯罪行為,影響該國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政治上獨立時,即可行使之。但若行為地不認該行為係犯罪行為,則不在此限,此乃根據行為地之法律而為評價。 被害人國籍管轄(passive personality)l 一個國家可因受害者具有其國籍而對外國人在外國所為之犯罪行為進行管轄。除了被害人請求外交保護之情形外,國家實施此一管轄易產生問題。 (需注意的是,如無明確理由而實施此一管轄權容易發生域外效力的問題)l 此一管轄權尚未形成國際習慣法。l 案例艾次曼案(Eichm

8、ann Case) 以色列至阿根廷逮捕過去納粹黨員艾次曼(現已取得阿根廷國籍) 以色列取得管轄之因:被害人國籍原則。 艾次曼:(1)以色列無權對一個外國人在以色列成立以前於外國之行為進行審判 (2)以劫持手段將艾次曼從外國押回以色列審判及判刑,違反國際法。 保護原則所承認應該保護的國家利益就是該法頒布時的現存利益,因此該法的效力可以適用於以色列成立前的階段。一個因違反一國法律而受審判的人,不能以逮捕不合法或把他送來審訊的方式不合適為理由反對對他的審判。如果說這構成違反國際法的問題,就應由有關國家在國際層面上進行解決。這種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侵權行為,解決的途徑包括:一是侵權者付賠償義務;二

9、是受侵權者用同意或默示的方式放棄求償的要求。l 案例 1985年黎巴嫩人劫持一架約旦飛機,機上有二個美國人死亡。美國為對該黎巴嫩人進行訴追,遂將此人騙至漁船上,帶至公海,再予以逮捕。 美國取得管轄之因:(1)被害人國籍管轄; (2)劫機犯屬普遍管轄,任何國家皆得予以訴追。 若一國於其領域內逮捕犯罪之外國人,有二種管轄: (1) 領域管轄;(2)被害人國籍管轄。 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l 最常有此效力的是美國的反托辣斯法 EX.休曼法案l 案例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v. California (1993)

10、Fact:1993年,英國的保險公司因在英國的法律規定下,對其保險條款作了些許的變動,美國的投保人認此行為違反休曼法案,故於美國法院提出告訴。美:此措施違反休曼法案英:此措施係根據英國法而行為,英國公司皆採取此種行為。 Decision:J for California 過去判例認為域外管轄發動之事由:(1) 此公司之行為必須對美國商業有影響(最低接觸原則)(2) 適用法的問題是否屬休曼法案適用的範圍(3) 此一行為對美國而言,是否真有強大的效果影響到美國 本案中有疑異的是第三個要件。 本案中須探討的另一個問題在於英國法與美國法是否發生衝突? 法官認為沒有發生衝突,因為英國法關於保險法之規定。

11、並非要求必須如此為之(foreign compulsion),而是容許此一行為;因此,該公司可以同時滿足二國之法律規範而不違反任何一國之法律。(foreign compulsion:係指禁止他國所要求之行為或要求他國所禁止之行為) 本案當然有發生域外效力之問題。 因為本案除效果及於美國外,其餘情況皆與美國無關。 例如:在歐體內,原則上一個國家可合法銷售之貨物,其他國家即不得禁止之。 就本案來看,美國法院迴避域外效力之問題。(避重就輕) 英國關於域外管轄之聲明(針對商業行為)1. 對於外國公司,得以行使對人管轄權。法律基礎:必須該外國公司在其領域內有商業行為或營業所2. 對於在國外的外國人發動對

12、人管轄權,不得超過行使實體管轄的合理界線。實施實體管轄權的前提:(1)領域管轄權;(2)對人管轄權可實施管轄之類型:(1) 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英國發生(2)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內形成(3)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外形成,但結果發生於英國境內3. 國籍原則 英國人在外國之犯罪行為,英國亦得實施管轄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EX. 該行為在行為地不罰者 美國的對外關係法對於外國公司有反托辣斯行為,該行為對美國之商業發生干預影響,而且確實發生效果,方可實施預外管轄權。l 案例 EU認為一公司集團違反EU的公平交易法。 本案中,被告係在EU領域執行其價格協定,不論係由被告本人或由其代理人執行,甚至由

13、與該外國公司無商業關係之主體執行該價格協定,都可視為於EU領域內所為之行為,因而EU具有領域管轄權,並無疑義。l 關於域外管轄之處理方式1. 英國(1) 領域管轄A. 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英國發生B.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內形成C.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外形成,但結果發生於英國境內(2) 對人管轄A. 該外國公司在其領域內有商業行為或營業所,得以行使對人管轄權B. 英國人在外國之犯罪行為2. EU(1) 將外國人之代理人於其領域內所為之行為視為該外國人之行為,實施領域管轄3. 美國(1) 對美國商業發生干預影響且確實發生效果effect doctrine 普遍管轄(universal jurisd

14、iction)l 所有國家對某些犯罪行為皆有管轄權。 此一行為之被害人,視為是所有國家,故所有國家皆有管轄權。 此處所稱之加害人,係指個人。 倘若加害人為國家的話,則屬國家責任的問題,且其他國家無法因此取得管轄權。 發生原因:(1)國際習慣法:人口販賣 (2)條約:毒品買賣、劫機 倘若一國非條約締約國,是否可依條約主張普遍管轄權?不可以。l 案例Pinochet Case Pinochet是智利的獨裁者,任內曾殺害許多人民,其中包括許多西班牙人。後來Pinochet因病卸任,赴英治病,西班牙即請求英國引渡Pinochet。 (1) 英國應否引渡Pinochet至西班牙? Pinochet是一國

15、元首,是否有主權豁免之適用?(當事人並未爭執此爭點) 西班牙敗訴 即使一個行為屬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不代表國家因此取得普遍管轄權。這是二件事,應分別觀之。而且,是否有普遍管轄權,不應由國內法決之,而應由國際法決之。(此乃少數見解,其中一位法官之見解) 基於上述理論,倘若一個戰犯至英國時,英國欲進行管轄,可能係本於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再依英國刑法規定論處。(但極少法院會採此說法) 普遍管轄可能產生域外效力,即有違反國際法之可能,但由於國際法承認普遍管轄而阻卻其違法性。 違反國際法的逮捕行為與國家管轄權之發動l 南非最高法院l 案例 States v.

16、 Ebrahim (31.ILM 888, 1981) Ebrahim被控違反內亂罪,從史瓦濟蘭被綁架回到南非受審。 違反國際法之逮捕是否影響其管轄權? 此以綁架行為是否侵害史瓦濟蘭的屬地管轄權? Judgment for Ebrahim 南非的國內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權保障、司法正當行使等,如果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的話,那麼南非不得再行使管轄權。 南非法院避開國際法問題。 南非屬common law國家,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分的很清楚。l 美國最高法院l 案例 U.S v. Alvarez-Machan (31.ILM 902, 1992) 一墨西哥人民因綁架美國DA官員並殺害該名官

17、員,美國為行使其管轄權,遂將該名墨西哥人從墨西哥綁架至美國受審。 Judgment for United States 即使綁架行為違反國際法,美國法院亦不因此喪失管轄權。 美墨之間簽有引渡條約,美國之綁架行為雖違反國際法原則,但不必然構成對美墨引渡條約的違反,因該引渡條約並未禁止美國採取何種行動。因此,美國此種強制綁架的行為不影響美國的管轄權。 本案重點不是美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而是此綁架行為是否影響美國管轄之行使。l 英國樞密院l 案例 Bennett Case (3 Aller 38, 1993) Bennett在紐西蘭犯罪,逃至南非,英國即要求南非將Bennett引渡回英國。 英國與南非之間並無引渡條約,英國國內法中有引渡法,但在本案中,英國並非根據引渡法,而是直接將Bennett帶回英國。 倘若Bennett證明南非的逮捕行為有違反正當程序之情形,那麼英國法院則會因南非政府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而喪失其管轄權。l 案例 West Fallen (4 Aller 210, 1998) 法院認為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之效果,應考慮英國是否有積極的參與;若否,英國不當然喪失管轄權。 法院修改上述見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科普知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