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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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

2、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3、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

4、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

5、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6、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7、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

8、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

9、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

10、,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

11、、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

12、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

13、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14、。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

15、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

16、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7、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第三条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第二条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

18、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第一条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结束,要在网上公示结果10天后,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财务处方能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

19、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

20、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

21、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www.)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

22、。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 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 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

23、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

24、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

25、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

26、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

27、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28、。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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